《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管理办法》印发

发布时间:2016-09-01 08:41 | 来源:中国青年报 2016年09月01日 03 版 | 查看:4200次

公募平台发布个人求助信息应进行风险提示

  本报北京8月31日电(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王亦君)为了贯彻落实9月1日起实施的慈善法,规范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维护捐赠人、受益人和慈善组织等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民政部今天通过官网公布了民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四部门印发的《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将从9月1日起施行。

  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募捐信息是慈善法规定的公开募捐的方式,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应当对利用其平台开展公开募捐的慈善组织的登记证书、公开募捐资格证书进行验证。

  《办法》规定,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为慈善组织提供公开募捐平台服务时,应当查验慈善组织的登记证书和公开募捐资格证书,不得代为接受慈善捐赠财产,同时要和慈善组织签订协议,明确双方在公开募捐信息发布、募捐事项的真实性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另外,慈善组织在开展公开募捐时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批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报告。

  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应当记录和保存慈善组织的登记证书复印件、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复印件。网络服务提供者还应当记录、保存慈善组织在其平台上发布的有关信息。其中,登记证书、公开募捐资格证书相关信息的保存期限为自该慈善组织通过其平台最后一次开展公开募捐之日起不少于两年;募捐记录等其他信息的保存期限为自公开募捐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两年。

  同时,《办法》规定,个人为了解决自己或者家庭的困难,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发布求助信息时,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应当在显著位置向公众进行风险防范提示,告知其信息不属于慈善公开募捐信息,真实性由信息发布个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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