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每年11月22日为见义勇为宣传日

发布时间:2016-11-23 22:58 | 来源:现代金报 2016年11月22日 第A9版 | 查看:4962次

见义勇为工作今年首次列入考核

继“最美妈妈”吴菊萍后,“最美司机”吴斌、“最美爸爸”黄小荣等发生在普通民众身边的英勇事迹频频闪现,不断续写着浙江这片土地的“最美”传奇。11月22日,浙江又多了一个节日,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每年11月22日为“浙江省见义勇为宣传日”。这一天前后,浙江全省将开展形式各样的活动,宣传见义勇为英雄,向英雄学习。通讯员 陈谊 记者 尚淑莉

由发生地县级公安机关确定

浙江省是全国第一个建立省政府慰问见义勇为人员制度的省份。

2011年以来,省政府已分6批为吴菊萍等92人记(追记)一等功并授予(追授)荣誉称号,发放表彰奖励金806万元。从2012年春节起,对历届省级见义勇为先进人物和受省政府记功表彰的见义勇为人员进行春节慰问,迄今共慰问2563人次,发放慰问金512.6万元。对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的抚恤,除了按照规定情形申报认定烈士和因公牺牲享受法定待遇外,对其遗属分别增发一次性抚恤金30万元和20万元。

什么是见义勇为?警察与罪犯搏斗;父母救助孩子;丈夫救助妻子;路遇病人为他做人工呼吸或把危重病人送到医院;这些都不属于见义勇为。

《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见义勇为是:“公民在法定职责之外,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行为。”《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工作若干规定》规定:见义勇为行为由行为发生地县级公安机关确定。

“见义勇为”工作列入考核

发生在温州的一场“见义勇为闹剧”,让我们啼笑皆非。

2011年10月23日晚7时许,温州市民钱某被人捅了20多刀。他自称是为了阻止小偷行窃而遭报复所致。他的“见义勇为”事迹被媒体报道后,大家纷纷到医院探望慰问,还呼吁要为他募捐。唯有办案民警据调查发觉钱某的“见义勇为”十分可疑。2013年3月中旬,随着犯罪嫌疑人李某的落网,钱某的弥天大谎终被揭穿:他是因与按摩女发生纠纷,后被按摩女老板李某和同伙捅伤的。有意思的是,李某同伙落网时,也声称自己是见义勇为。

省公安厅从2016年起,要求各市公安局按月报送全市见义勇为确认工作情况,包括各个县级公安机关收到的见义勇为行为确认申请(举荐)数和《见义勇为行为确认证书》、《见义勇为行为调查结果通知书》发放数等。1-9月,全省公安机关共收到见义勇为行为申请或举荐204起,其中确认并发给《见义勇为行为确认证书》168起,明确不予确认并发放《见义勇为行为调查结果通知书》9起。

记者了解到,见义勇为工作今年还首次被列入平安市、县(市、区)考核,规定“见义勇为工作未达到省规定要求的,每起扣2至5分”。具体是指:未按规定开展记功表彰、奖励、保障等工作的,每起扣2分;因工作不力导致见义勇为人员各项法定权益受到损害的,或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每查实一起扣5分。 

获勇士荣誉称号发放奖金10万

2011年,省公安厅提请省政府明确奖励标准:给记一等功并授予“浙江省见义勇为勇士”荣誉称号的见义勇为人员发放奖金10万元,记一等功并授予“浙江省见义勇为先进分子”荣誉称号的见义勇为人员发放奖金8万元。

2012年,建立对省级见义勇为先进人物的春节慰问制度,慰问金每人2000元,由省财政安排。从2012年起,省公安厅以省政府名义对历届省级见义勇为先进人物和受省政府记功表彰的见义勇为人员进行春节慰问。迄今共慰问2563人次,省财政共安排慰问经费512.6万元。

作为政府慰问工作的补充,省见义勇为基金会同期开展了名为“春天的问候”的见义勇为困难人员慰问工作。迄今共慰问986人次,发放慰问经费245.8万元。“春天的问候”还获得2012年度“浙江慈善奖项目奖”。在2014年,省基金会开展了成立20周年特别慰问活动,慰问527人,发放慰问金52.7万元。2015年底,基金会与领导小组办公室合作开展对外省籍见义勇为人员的慰问活动,共慰问15省33人,发放慰问金66万元,其中上门慰问12省25人。此外,省见义勇为基金会主动积极地开展及时慰问工作,2011年以来共慰问41人,发放慰问金182.43万元。

重视为伤亡人员评烈评残工作

见义勇为牺牲人员可享受什么待遇?一直以来都是大家关心的问题。

浙江省规定,对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的抚恤,除了按照规定情形申报认定烈士和因公牺牲享受法定待遇外,对其遗属增发一次性抚恤金:评定为烈士的,由行为发生地县级民政部门按30万元标准发放;未能评定为烈士的,按20万元标准发放。牺牲人员是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的,由其生前所在单位发放;牺牲人员是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的,由行为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在见义勇为经费中发放;牺牲人员无工作单位的,由行为发生地县级民政部门发放。

对伤残人员的待遇,按照国家有关因公(工)受伤人员的规定办理:国家公务员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见义勇为伤残的,由民政部门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见义勇为伤残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办理;无工作单位的见义勇为受伤人员,在医疗期满后构成伤残的,经当事人申请,其伤残待遇由民政部门按照《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浙江省对见义勇为伤亡人员的评烈评残问题也都十分重视。据不完全统计,自2011年以来,已协调解决了30多位见义勇为人员的评烈评残问题,包括王梦玲、郭俞杰等多名未成年人和王森、胡守礼等多名外省在浙见义勇为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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