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支付的600余万元工程款去哪儿了?

发布时间:2014-06-20 08:35 | 来源:中国青年报 2014年06月20日 04 版 | 查看:1050次

连云港师专四年多未验收的宿舍楼再爆新问题,当地纪委已立案调查

  本报记者 李林 杨伯帆

  没有通过竣工验收、消防验收,甚至至今都还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江苏省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连云港师专”)的1-6号学生宿舍楼却已经投入使用4年多,学生安全堪忧。

  6月18日,本报刊发《江苏省连云港师专:近万名学生先后在未验收的宿舍楼住了四年多》的报道,对上述问题进行了揭露。然而,随着更深入的调查,中国青年报记者发现,校方与施工方还存在违规签订合同的问题,校方向施工方多支付了工程款653.52万元。

  备案合同已经敲定的价格,为何在后期实际支付过程中,要多给施工方钱呢?

  “这就很有可能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刘继峰说,“如果这些增加的费用通过一些渠道又流转到个人的账户,还可能涉及商业贿赂或贿赂。”

  审计发现“阴阳合同”

  6月17日,中国青年报记者通过申请政务信息公开的方式,在连云港市审计局查阅到了一份编号为“连审投报【2014】2号”的审计报告。该报告的出具时间是2014年2月28日,是针对连云港师专宿舍楼及零星工程的结算审计。

  报告指出,审计时发现,连云港师专与施工方连云港市花果山建设工程公司,存在违规签订合同的问题,校方向施工方多支付了工程款653.52万元。

  记者在报告中看到,双方分别于2008年5月9日、2008年4月14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GF—1999—0201),并于2008年6月27日和2008年8月4日办理了合同备案(编号:LYG20070600605、LYG20070600606)。两份备案合同价分别为5720.53万元和2664.06万元,共计8384.59万元。

  但在签订合同后,办理备案前,双方于2008年5月28日,还签订有两个补充协议作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补充内容。

  报告指出,“补充协议与原备案合同实质性内容不符,属于阴阳合同。”

  报告称,在施工过程中,江苏方正工程造价事务所有限公司和连云港永隆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两个事务所对项目进行了审计,根据备案合同审定的总价为7922.22万元,这一结果与审计局审计时认定的总价误差不大。但根据补充协议书审定的总价却为8590.74万元,较备案合同审定金额多出668.52万元。

  我国《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也要求,“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但审计报告指出,连云港师专在合同的履行及工程款支付中,均是以补充协议书为基础执行的。截至2013年10月30日,学校支付连云港市花果山建设工程公司工程款共计8675.74万元,账面预留保证金15万元。

  这就意味着,校方最终多向施工方支付了工程款653.52万元。

  6月17日,连云港市审计局纪检组长赵洁和办公室副主任刘明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针对审计中发现的这个问题,今年3月已将有关线索移交给了连云港市纪委。

  为何多支付工程款600余万元?

  连云港师专为什么在备案合同之后,又与施工方签订了两份补充协议?又为什么要以补充协议为基础,向施工方多支付工程款600余万元呢?

  连云港师专宣传部副部长王珊表示,这些问题在纪委调查结果没出来之前,暂不做回应。王珊还以“不方便多说”为由,拒绝了记者要查看备案合同及补充协议的要求。

  项目施工方连云港市花果山建设工程公司总经理王绪前则否认阴阳合同的说法。“我们那个是补充协议,不是小合同。”王绪前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当时那么做,是为了给学校省钱,规避一些费用。但如果真按照备案合同审定的价格来支付工程款,对施工方来讲是亏本的。“那我们是绝对不会干的,难道亏本还在那里干活啊?”

  王绪前告诉记者,在招标前,公司与校方领导就曾达成一致。“这个工程,我们是全资垫款建设的。” 王绪前说,双方当时约定,项目交付后,校方支付50%的工程款,剩下的50%,则在两年内付清。

  王绪前说,因为工程款结算的问题,后来项目经理还和学校闹的不可开交,学校的大门也被堵了。

  专家:阴阳合同破坏公平竞争 会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刘继峰认为,如果一个招投标项目已经经过相关部门的备案,就是正式的法律文件了。之后就同样的内容,另行确立一个合同,不管名称是什么,只要内容上和备案有冲突,这样的文件都没有法律效力。

  刘继峰说,所谓补充协议,是指内容不明确,在执行过程中需要进一步细化的一些项目。但他指出,这在投标书中必须讲明,“一般来说,合同的主要条款是不可以变的”。

  刘继峰告诉记者,在招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按照《招标投标法》中的规定,可以进行澄清和解释。但《招标投标法实施细则》规定,澄清和解释,不得改变招投标文件中的实质性内容。“比如价格、履行的基本条件,产品、服务的基本规格等。” 刘继峰说。

  重庆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秦鹏也认为,就同一建筑工程项目,签订两份或两份以上的工程价款、工程质量和工程期限等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合同,违反《招标投标法》规定,是严重干挠建筑市场秩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这种行为的危害极大。”刘继峰说,首先是排挤了竞争对手,使竞争者的公平交易机会被剥夺了。另外,如果所改变的项目最终增加了有关事业单位或国家的支出,还会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

  今天,连云港市纪委副书记苏士军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表示,3月底,纪委收到了审计局移交过来的线索,并已经立案调查。“下一步,我们会找学校、施工方、审计局等相关部门调查,为什么会出现违规签订合同、超付工程款的情况。”

  苏士军说,纪委一方面将核实学校有没有违规行为,另一方面将更关注在这个过程中,是否存在个别参与者以权谋私、中饱私囊的情况。

  本报江苏连云港6月19日电

   (责任编辑:曹子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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