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民防中心主任收受好处费100万元 致国家损失7400余万

发布时间:2018-06-05 19:50 | 来源:澎湃新闻 2018-06-04 16:36 | 查看:1027次

洪雪/法制晚报·看法新闻

收钱后向相关部门打招呼,使得开发商顺利拿到项目,原密云区民防局民防服务中心主任张永清收受好处费100万元。此外,其还在审批的60多个人防建设项目中违反规定“开绿灯”,导致国家损失7416万余元。记者今天上午获悉,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二十万元。

案件 54岁民防中心主任受贿100万

现年54岁的张永清是原北京市密云区民防局民防服务中心主任,其受贿的事情发生在他担任科长期间。

法院查明,张永清于2010年至2015年间,在担任北京密云县(现为密云区)民防局工程建设管理科科长期间,向北京绿地京宏置业公司、中建一局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宁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公司人员打招呼,为赵某等3人承揽人防、通风工程提供帮助。

张永清收受赵某24万元,收取赵某某59万元,收取张某17万元。

此外,张永清于2002年至2009年,在对密云县行政区划内的“檀营满蒙回迁小区一期”“密云县宾阳市场”“东菜园小区住宅及综合楼”“密云镇李各庄农民住宅楼”“吉祥园住宅小区”等60余项建设工程中的人防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审核时,违反相关规定和职责,审核通过上述工程中人防工程易地建设,审核通过不收取或少收取上述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共计7416万余元。

庭审 主动交代受贿事实从轻处罚

在庭审中,张永清当庭表示认罪。其辩护人认为,其有自首情节,并退缴部分赃款,建议对其所犯受贿罪减轻处罚。在犯滥用职权罪中,张永清是从犯,建议对其所犯滥用职权罪减轻处罚。建议对其宣告缓刑。

法院认为,张永清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其在审核人防工程建设项目过程中,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严重损失,构成滥用职权罪,应与其所犯受贿罪实行并罚。

张永清在留置调查期间,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且退缴部分赃款8万元,依法对其所犯受贿罪从轻处罚,违法所得应予追缴。张永清如实供述滥用职权罪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

辩护人认为张永清犯受贿罪有自首情节的意见成立,法院予以采纳。辩护人认为其犯滥用职权罪是从犯的意见,与查明的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

辩护人建议对张永清所犯受贿罪及滥用职权罪均减轻处罚并宣告缓刑的意见,不予采纳。

最终,密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张永清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二十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二十万元,在案扣押张永清八万元,继续追缴其违法所得九十二万元,依法没收。

(编者注:原标题为:《北京一民防中心主任审批“开绿灯”,致国家损失7400余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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