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意施惠并非借口 确有过错也须担责(图)

发布时间:2018-07-03 14:58 | 来源:法制日报案苑 2018年07月01日 10版 | 查看:3579次

漫画/高岳

老胡说法
  乐于助人本是好事,但若是助人行为本身就有安全隐患,恐怕是要好心办坏事,弄不好还得担责赔偿。在法律层面,好意施惠是指当事人之间无意设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由当事人一方基于良好的道德风尚实施的使另一方受恩惠的关系,旨在增进情谊的行为。与之相近的还有一概念——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造成损失,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法律事实。
  好意施惠的行为作为一种良好的道德风尚应予以提倡和鼓励,但这并不意味着行为人可以对自己提供的施惠行为免除一切注意义务,行为人为他人提供的善意帮助应该是安全的、妥当的,而不宜有瑕疵,更不能具有危险性。施惠人一旦开始实施施惠行为,就必然负有对他人的人身和财产的保护义务,这是与其主行为附随而来的义务,因此好意施惠应当是安全的,施惠人由于没有正当履行其可以控制或者避免的附随义务,导致他人的人身、财产损失的(即好心办坏事),其施惠行为就可能转化为侵权行为。
  就如本期案例中,业主搬家碰上电梯维修,物业公司好心为业主提供房屋暂时放置家具,谁料业主在该房内不慎摔伤,双方为此对簿公堂。法院审理后指出,物业公司将该房屋钥匙出借给业主后,虽然已不是该房屋的实际控制人,但其作为该房屋的管理人,仍然具有出借行为的附随注意义务,若未尽到该注意义务,则物业出借房屋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构成了危险来源,一旦因此出事,即使好心也须担责。
  好心帮助他人当然需要提倡,但大家乐于助人的同时,也不要忘记安全第一,不要忽视自己应当注意的相关义务,在确保守法、安全的前提下乐于助人,这样才能获得自始至终的双赢。

(胡勇) 

物业免费借房怎想惹出祸端 

□ 本报记者  潘从武
  本报通讯员 任 优 张莉

新房装修完工后,程玉刚立即买好家具准备入住。可搬家当日,电梯维修无法使用,家具无法搬到11楼,其随即联系到物业公司。
  “我家在11楼,能不能先把1楼空闲的房子借我放一下家具。”经协商,物业公司将1楼空闲房屋钥匙借给程玉刚,用于存放家具,程玉刚出具借条。随后,在物业公司工作人员的帮助下,程玉刚将家具搬进1楼房屋。
  次日一大早,程玉刚的妻子徐梅来到该房屋内取东西,不小心从房内预留的楼梯口处跌入负一层摔成重伤。
  “我瘫痪了!赔我损失!”徐梅认为物业公司提供的房屋存在安全隐患,导致其重伤。
  “我们也是好心,借钥匙的是你丈夫,该房屋属于下跃式房屋,预留有楼梯口,这点他是知道的。”物业公司负责人表示,其已支付了1万元医疗费,拒绝赔偿其他费用。
  双方就赔偿问题僵持不下,徐梅一纸诉状将物业公司诉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索赔134万余元。
  随后,法院委托新疆新医司法鉴定所对徐梅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出具的鉴定意见为伤残等级一级。
  法院一审后,认为涉案房屋内有一处较大的下跃式预留楼梯洞口,作为普通人如果对该房屋特殊构造不了解,很难预见到自己可能从房屋洞口坠落的危险,物业公司的出借行为与徐梅坠落受伤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构成过错。
  当然,徐梅第一次进入尚未交付使用的毛坯房,其自身应具有对陌生环境危险性的必要注意义务,在普通住宅房屋的可视条件下,其对房屋地面上的较大洞口未能予以必要的注意与其坠落受伤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其自身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亦有过错,且程玉刚也未尽到向徐梅告知、警示等防范义务。
  物业公司认为自己是善意出借人,不应当承担责任。对此,法院认为,好意施惠的行为作为一种良好的道德风尚应予以提倡和鼓励,但这并不意味着行为人可以对自己提供的施惠行为免除一切注意义务,行为人为他人提供的善意帮助应该是安全的、妥当的,而不宜有瑕疵,更不能具有危险性,故对该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据此,法院认为物业公司对徐梅的各项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较为适宜,判令物业公司赔付徐梅伤残赔偿金、医疗费等共计21万余元。徐梅不服,向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近日,乌市中级法院在二审审理时,徐梅申请撤回上诉。

邻居好心留宿不料闹出人命

□ 刘双艳 汤小均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邻里之间互相帮忙本是常事,然而市民李延西却因此摊上了大事。李延西帮邻居魏本东留宿客人,结果客人魏来国意外从二楼坠下死亡。经法院审理,认定魏本东和李延西在安排住宿时均有一定过错,分别承担20%和10%的赔偿责任。
  事情还要从2016年11月底说起,魏本东因父亲去世向李东购买坟台,随后李东联系魏来国,约定由魏来国提供坟台石,价款1700元,包安装。同年12月2日,李东将坟台石拉到魏本东家,12月4日下午,魏来国到魏本东家,准备次日一早安装坟台石,为了及时完工,当晚需要在魏本东家住宿。
  由于客人众多,魏本东联系邻居李延西,请求帮忙再安排4个人住宿(此前已安排了3人),李延西表示同意。于是,李延西将魏来国等4人安排在自己家的二楼住宿。
  然而,意外却在凌晨发生了。次日早上5点,魏来国起床上厕所时从居住的二楼摔落到一楼,后经李延西发现并报警,待民警和医生赶到时确认魏来国已死亡。
  事故发生后,魏来国家属将魏本东、李东、李延西告上法庭,请求判令三人赔偿各种损失费用20余万元。
  庭审中,李延西称,魏来国等人入住时,他专门进行了安全提示,称因经济条件差,楼梯、阳台还没装防护栏,要特别小心。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一审后,认定魏来国死亡损失合计22.9万余元,判令魏本东担责40%,赔偿9.1万余元,李延西担责20%,赔偿4.5万余元,死者魏来国自行承担40%责任。一审判决后,魏本东和李延西均提起了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魏来国和魏本东之间所形成的是买卖合同法律关系,魏来国到魏本东家安装坟台石属于履行买卖合同的附随义务,不是为魏本东提供劳务。关于魏来国死亡的责任认定问题,法院认为,李延西同意魏来国等人借宿,确系出于好意,房屋未安装楼梯及阳台栏杆的情况,李延西已经在魏来国等人居住前予已明确告知。对于此事故的发生,魏来国自身在知晓房屋未安装防护栏的情况下仍同意借宿李延西家,即应对此特别注意,其因疏忽导致事故发生,自身应承担主要责任。
  据此,法院终审认为,李延西的房屋因未安装栏杆,客观上存在安全隐患,魏本东作为借宿事宜的安排者,李延西作为房屋的提供者,对于魏来国的死亡,应承担一定责任。故综合实际情况,终审改判由魏本东承担20%的赔偿责任即4.5万余元,由李延西承担10%的赔偿责任即2.2万余元。

存隐患热水器深夜夺命

□ 朱鼎兆 吴洪武 王淑臣

市民王平在某医疗器械厂宿舍有套属于自己的住房,在房间内,他添置了一台燃气热水器,王平一家搬走后,房子一度空置。后来,刘青因女儿就读于附近小学,便向王平提出借用这个房子,王平答应了,没有收取房租。然而一日晚间,刘青一家三口在使用燃气热水器洗澡过程中,房门和窗户均关闭,因一氧化碳浓度超标引起中毒,三人被发现时均已死亡。
  事后,刘青的家属状告王平和燃气公司索赔。法院一审查明,涉案燃气热水器为直排式燃气热水器,未安装排烟管道。由于直排式热水器对消费者存在明显的安全隐患,2000年6月被国家明令强行禁止销售及使用。此前,燃气公司在进行年度安检过程中,发现上述热水器没有烟道,存在安全隐患,要求整改,刘青作为居住人签了名,燃气公司还向房主王平的妻子发送了提醒短信。
  法院一审后认定死者刘青夫妇承担60%责任,房主王平夫妇承担20%责任,燃气公司承担20%责任。一审宣判后,各方均不服,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淮安中院审理后认为,鉴于燃气公司已依法履行了安全检查及告知义务,过错程度应该小于死者夫妇及房主夫妇。一审认定事实清楚,但认定各方承担比例不当,法院终审依法予以调整,认定死者刘青夫妇承担70%责任,房主王平夫妇承担20%责任,燃气公司承担10%责任。

碍情面朋友醉酒仍借车

□ 孙江

钟某与黄某是多年的同学和好友。某晚,黄某受邀与钟某等朋友一起吃饭唱歌。其间,黄某喝了一些白酒和啤酒。娱乐至夜里12点左右,黄某与钟某等人还是没尽兴,又来到路边烧烤店吃夜宵。席间,黄某又喝了一些酒,并已呈醉酒状态。
  凌晨两点左右,钟某的妻子袁某下晚班后,得知丈夫与黄某等正在吃夜宵,便开车来接丈夫回家。到烧烤店后,黄某独自站在路边,见到袁某开车来,便要求借车回更远的家中。袁某碍于朋友情面出于好心,便直接将车钥匙交给了黄某。
  半个小时过后,黄某开车来到一路口时,与前面的货车追尾,致车辆受损,黄某受伤严重。事故发生后,黄某即被送往医院抢救治疗,终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
  黄某家人随后将借车的袁某、货车司机、货车挂靠公司、保险公司等全部告上法庭,要求赔偿70多万元。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袁某明知她丈夫与黄某一起聚餐至凌晨,面对黄某的借车请求,没有对其是否具备正常驾驶的精神状态和身体状况作必要的审查和注意,存在疏忽大意,有一定的过失。综合案情权衡考量,酌定货车司机陈某对黄某的伤亡后果担责30%,袁某担责10%,黄某自行担责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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