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英雄患重病为求补偿三告被救少女

发布时间:2020-06-05 21:17 | 来源:新浪网 2006-01-10 10:31 | 查看:2430次

  本报讯 邳州人杨永,曾因勇救落水少女而被常州市政府授予“见义勇为先进分子”荣誉称号,受到常州人的关注和尊敬。最近,他再度成了街头巷尾热议的对象——因为救人成了一生都离不开治疗的“药罐子”,为了落实治疗费用,一而再、再而三地将被救女孩推上法庭。英雄无奈地说:“我不希望我救了这个孩子,又害了她。”

  勇救落水少女受到嘉奖

  事情得从1999年12月9日说起。当天下午3点,在常州靠贩卖生姜为生的杨永正骑车回住处,路上看到一个女孩正在河中挣扎。他顾不得多想,衣服没脱就跳入河中。由于天冷衣服厚重,再加上河边很滑,几经周折,杨永才把女孩托上岸。上岸后没来得及喘口气,杨永又一头扎进了水里,捞起了女孩的书包。等他再度上岸时,女孩已被送去医院。杨永带着一身泥水又赶了近百里的路才回到住处,后来几天,他感到有些不舒服。不过此时的杨永沉浸在救人的成就感中,以为是普通感冒就没在意。

  事后,女孩的家人在电台播出了寻找救命恩人的启事,找到了见义勇为的杨永。这时杨永才知道,女孩姓黄,那天是被肇事者陈某骑的助力车撞入河中的。黄母千恩万谢,并强留下礼物,还互留了地址,希望今后常来常往。2000年5月,杨永因此被授予常州市“见义勇为先进分子”荣誉称号,并获得了5000元的奖金。

  英雄无奈起诉被救女孩

  感人的故事原本到这里画上了一个完美的句号。然而渐渐地,杨永感觉到关节酸痛越来越明显,最后,他被医院诊断为患上了痹症、关节炎等病。杨永丧失了劳动能力,加上不断增加的医药费,生活成了问题。杨永觉得,他是因为在数九寒天下河救人才会生病的,这个责任应当由肇事者负。他来到被救女孩家,希望他们帮忙找到肇事者。可黄母却表示,他们已和肇事者达成了协议,不想再纠缠此事。杨永屡次上门,不耐烦的女孩家人不是避而不见,就是赶他走,双方关系急剧恶化。杨永的心凉了,他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讨个说法。

  2000年底,无奈的杨永把他亲手救起的女孩推上了被告席,要求法院判令其赔付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26万余元。2002年,原常州市郊区人民法院对这起罕见的见义勇为者状告被救少女的人身损害赔偿案做出了一审判决,法院经审理认定,杨永救人事实成立,且黄某和陈某分别是其行为的直接和间接受益人,因此两被告均应对杨永的损害进行赔偿。黄某赔偿杨永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2593.86元,陈某赔偿3890.78元。杨永不服,提出了上诉,常州市中级法院维持了原判,并将“赔偿”更正为“补偿”。

  官司今后还得年年打

  杨永的病被医学界称为“不死的癌症”,需要长期治疗,没有了收入来源的他很快又陷入了窘境。2004年底,杨永再次将黄某和陈某推上被告席,要求其赔偿2002年7月后所支出的医疗费、交通费等6800余元。法院很快做出判决,要求两被告适当补偿。时隔一年,2005年底,杨永又不得不以相同的理由再次提起诉讼,要求继续赔偿。目前,法院已受理了此案。

  为帮助英雄摆脱困境,常州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先后拿出了近2万元救助,不过他们也表示,该会并没有救助的行政职能。杨永的代理律师刘为帅介绍,《江苏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中规定:见义勇为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对因见义勇为受到损害的人员,帮助解决生活、医疗、就业、入学、优抚等实际问题。但就目前的实际情况而言,此规定不够具体,相关的责任部门也不明确,很难落实。杨永的情况又特殊,今后所需的治疗费用无法预计,因此只能通过年年起诉的方式,获得相应的补偿。

  病榻上的杨永正等待着再次开庭。他说:“听说那个女孩考上了大学本科,我很为她高兴。这样接连打官司对这个女孩的精神一定会产生影响,可我也很无奈,我的病不能不治。”(记者 韩琦 许润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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