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募捐条例》新闻发布会(图)

发布时间:2011-05-30 08:04 | 来源:国务院新闻办公室门户网站 2011-05-03 | 查看:6193次

  时间:2011年4月29日上午10点

  地点:长沙通程国际大酒店五楼D厅

发布会现场

  [10:01]

  主持人:女士们、先生们、新闻界的朋友们,大家上午好!欢迎大家出席湖南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新闻发布会,今天将发布《湖南省募捐条例》,我们很容幸的邀请到省人大内务司主任、委员陈钢先生,省民政厅副厅长、新闻发言人杨明波先生,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罗俊盛先生,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张建华先生,首先我们请杨厅长发布新闻。 

  杨明波:女士们、先生们,新闻界的朋友们:

  大家好!非常高兴和各位见面。2010年11月27日,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湖南省募捐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将于2011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是我国首部专门规范募捐的地方性法规,是我省促进慈善公益事业发展,创新社会建设和管理,加强法治湖南建设的又一重大举措。今天,受省人民政府委托,就《条例》制定出台和贯彻实施的有关情况向大家做个简要的介绍。

  一、制定出台《条例》的重要意义

  募捐是慈善公益活动的重要方式,是慈善公益事业资金的重要来源。规范和促进募捐,事涉工艺慈善发展的全局,事关民生保障、社会建设、文化建设和法制建设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首先,制定出台《条例》,弥补募捐立法空白,有利于促进法治湖南的建设。目前,国家尚未制定关于募捐的专门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只对捐赠进行了规范,缺乏对“募捐”的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红十字会、公募基金会可以募捐,但没有规定应当如何募捐。制定出台《条例》,不仅弥补了募捐立法的不足,促进了法治湖南的建设,而且为国家立法提供了实践经验。

  其次,制定出台《条例》,规范募捐行为,有利于促进慈善公益事业的发展。通过募捐筹集社会资金用于慈善公益事业,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在党和政府的重视支持下,募捐得到快速发展,社会公众捐赠慈善公益事业热情持续高涨。仅2008年冰雪灾害和四川汶川特大地震灾害,我省社会各界踊跃捐赠款物18亿多元,支持了灾区的重建。但在慈善公益捐赠中,因有的募捐行为不规范,募捐款物使用不透明,导致捐赠者无法得知自身捐赠意愿是否实现,从而对募捐人及募捐行为缺乏信任,影响了公众捐赠慈善公益事业的积极性。《条例》对募捐人、募捐行为、募捐款物的管理使用等方面进行规范,募捐的全过程实现有法可依,为规范募捐行为、促进社会捐赠、促进慈善公益事业创造了良好的法制环境。

  第三,制定出台《条例》,扶持慈善公益事业发展,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弘扬。募捐是发动、鼓励社会捐赠财产用于慈善公益事业的活动,不仅具有通过第三次分配促进社会公平、保障改善民生的功能,而且具有通过慈善公益弘扬中华民族互助互济、扶弱济困的传统美德和社会主义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道德风尚的功能。《条例》全文贯彻鼓励募捐、支持捐赠的立法价值取向,并单设“鼓励措施”一章支持募捐,是对守望相助、乐善好施、扶危济困等精神的立法倡导,必将进一步促进我省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二、《条例》的制定过程

  《条例》是省人大、省政府2009年的立法调研项目和2010年的立法出台项目。为做好条例起草工作,我厅成立了专门的起草班子,经过大量调研、多次讨论、认真推敲,于2009年4月草拟了草稿。在多方征求意见、反复修改完善后,于2009年6月3日向省政府保送了《条例(送审稿)》。此后,我厅又在《湖南日报》和红网、湖南民政网发布听政公告,将《条例(征求意见稿)》在网上发布,并以公开报名方式征集募捐人、捐赠人、受益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媒体等方面的代表举行了听证会。

  省政府法制办在审查过程中,征求了省直有关单位和各市州政府的书面意见,召开了红十字会、慈善会、公募基金会代表参加的立法座谈会,并会同我厅到栎阳等地进行立法调研。2010年1月,省政府法制办分别在省政府门户网站和省政府法制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广泛征求意见和修改后,省政府法制办召开了有关省直单位参加的协调会。各方面一致认为,制定本《条例》很有必要,对促进我省募捐事业的发展,解决无序募捐的问题将发挥积极作用。经2010年7月28日省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省政府将《条例(草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为协助常委会做好《条例》的立法工作,省人大内司委提前介入,主动参与,多次与有关部门联系沟通,派人参加立法调研、听政等活动,并先后与省政府法制办和我厅的同志一道到郴州、湘潭市开展了立法调研,在长沙召开立法座谈会。2010年8月23日,内司委召开第20次全体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认为制定《条例》很有必要,也极具现实意义。《条例》草案结合我省实际,借鉴外省经验,具有缴枪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2010年9月13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了《条例(草案)》。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公益事业募捐在弘扬传统美德、扶助弱视群体、救助自然灾害、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制定条例非常必要,同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会后,省人大法制委员会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组织人员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在省人大副主任谢勇的带领下赴岳阳市、怀化市、衡阳市、永州市进行了调研,并再次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这期间,还针对有关问题组织了专家论证。

  2010年11月27日,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对《条例》进行了第二次审议,并通过了这部地方新法规。这部总结我省募捐工作经验、凝聚着立法和募捐工作者心血的全国第一部专门规范募捐的地方性法规诞生了,并获得社会各界好评,先后被评为“2010中国年度慈善事件”和“2010年度湖南省最具影响力法治事件”。民政部认为《条例》“为国家层面的慈善立法提供了‘先行先试’的经验,具有较强的示范效应”。

  三、《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包括总则、募捐人、募捐行为、募捐财产的管理和使用、鼓励措施、法律责任、附则八章,共四十三条,针对社会普遍关注的募捐主题资格不明确、募捐程序不规范、募捐财产管理使用不透明、公开承诺捐赠事后不兑现等热点问题,一一做出了相应的规范。《条例》旨在通过规范募捐,保护捐赠人、募捐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达到鼓励捐赠、促进公益慈善事业蓬勃发展的目的。

  (一)关于规范募捐主体

  募捐是慈善公益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募和捐都是做好事,但是募捐和捐赠应当具有不同的制度安排。捐赠人人可以参与,政府应当鼓励;但募捐不是人人可以开展的,也不是随意可以开展的,募捐的款物也不是随便可以用的。募捐只能是特定的组织,政府应当规范募捐的主体、行为和款物使用。只有规范的“募”,才会引来踊跃的“捐”。因此,《条例》的指导思想是通过“共犯募”来“促进捐”,全文都是围绕怎么样规范募,才能取得社会的信任,才能吸引社会各界自觉自愿的捐款促进工艺慈善事业的发展而进行制度设计的。针对募捐主体过多过滥的问题,《条例》作了适当的限制:一是依法成立的红十字会、慈善会、公募基金会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开展与其宗旨相适应的募捐活动(第六条)。二是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为了开展工艺活动,经当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许可,可以在许可范围内开展募捐活动(第七条)。三是擅自面向社会公众开展募捐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返还募捐财产,可以处违法募捐财产价值一倍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七条)。

  (二)关于规范募捐行为

  规范募捐行为是《条例》的重点内容。《条例》明确民政部门负责募捐管理工作,但是民政部门无法事无巨细地对募捐行为进行管理,必须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要赢得社会对募捐的信任,关键是要民主社会的知情权,让人民群众知道募捐的实际情况。条例的主要制度是以强制公开制度为核心,将募捐箱打造成“玻璃箱”,并为此设计了四次公开制度。第一次是主体公开。募捐人应当每年在募捐人网站和当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网站公布该组织的有关信息,内容变更使应当及时更新(第九条)。第二次是募捐方案公开。募捐人开展募捐活动前,应当制定募捐方案,报当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北岸,并在募捐人网站和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网站公布。募捐方案未包含规定内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民政部门应当及时指明并督促募捐人纠正(第十二条)。第三次是募捐情况公开。募捐人应当在募捐方案确定的募捐期限届满时终止募捐,并于募捐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在募捐人网站和当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网站发布募捐情况公告书。对常年性募捐活动,目前人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公告上年度募捐情况。捐赠人对募捐情况公告书内容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募捐人予以更正;募捐人拒不更正的,捐赠人可以申请民政部门依法处理(第十六条)。第四次是募捐财产使用情况公开。募捐人应当在募捐方案确定的募捐财产使用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在目前人网站和当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网站发布募捐财产使用情况公告书。对常年性募捐,募捐人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公告上年度募捐财产使用情况(第二十六条)。四次公开旨在打造“透明”募捐箱,让社会清清楚楚地知道谁可以募捐、为什么募捐、募捐了多少钱、募捐财产是怎么使用的,给人民群众一本明白帐。

  (三)关于规范募捐财产管理使用

  加强募捐款物的管理与使用,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也是《条例》的关键内容。为了保障募捐财产用于慈善公益事业,《条例》第四章对募捐财产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的详细规定。一是募捐人对募集的资金,应当设立专门账户,专账管理;对募集的物资,应当建设分类登记表册,妥善保管(第十八条)。二是募捐人应当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募捐财产的保值增值(第十九条)。三是募捐人应当按照募捐方案确定的使用计划及时使用募捐财产。禁止滞留、私分、挪用、贪污和侵占募捐财产(第二十条)。四是募捐人应当告知受益人关于募捐财产的使用要求,并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益人不按照使用要求使用募捐财产,募捐人应当要求受益人改正;受益人拒不改正的,募捐人可以终止资助,并要求受益人退还募捐财产。资助目的已经实现或者因特殊情况无法实现时,募捐人应当终止资助,受益人或者其监护人应当将剩余的募捐财产退回募捐人。五是募捐人使用募捐财产救助灾害的,应当在尊重捐赠人意愿的基础上,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协调下,根据民政部门公布的灾区需求信息,合理使用,提高使用效益,避免重复投入和浪费(第二十二条)。六是因募集财产、开展公益活动所产生的工作成本,国家规定可以在募捐财产中列支的,募捐人不得超出国家规定的标准列支;国家没有规定,但确需在募捐财产中列支工作成本的,应当控制在已经公布的募捐方案所确定的工作成本列支计划之内。捐赠人与募捐人对工作成本列支有特别约定的,依照其约定。在财政拨款经费中已列支的募捐工作成本,不得在募捐财产中重复列支(第二十五条)。

  (四)关于促进募捐事业发展

  募捐是一项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慈善公益活动,募捐财产是兴办慈善公益事业重要的物质基础。为了让更多的人参与到慈善公益事业中,促进和发展募捐事业,《条例》规定了六方面的扶持措施:一是鼓励和支持募捐人依法开展募捐活动。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募捐人捐赠财产(第四条)。二是鼓励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媒体和其他组织协助红十字会、慈善会、公募基金会或者其他募捐人开展义演、义赛、义卖、义拍或者其他募捐活动(第十一条)。新闻媒体应当加强慈善事业宣传,并为募捐宣传、有关信息公布及捐赠仪式等活动提供便利和优惠(第三十一条)。三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慈善文化建设,将慈善文化建设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设立慈善奖,对在慈善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二十七条)。四是募捐人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捐赠人向募捐人捐赠支出,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前扣除、降低税率等税收优惠,税务部门应当依据捐赠专用收据及时办理税收优惠手续(第二十八条)。五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国家规定对有关募捐人的工作经费给予补贴,可以向募捐人购买公益服务或者委托募捐人开展公益服务(第二十九条)。六是文化体育场馆、公园、商场、车站、机场、码头等公共场所应当为宣传和开展募捐提供便利。公正机构应当对募捐事项进行公正的费用实行优惠(第三十条)。

  四、《条例》的贯彻实施

  为切实贯彻落实好《条例》,我厅已经会同省人大法制委、内司委共同编写了《湖南省募捐条例释义》,下发了《关于深入贯彻湖南省募捐条例的通知》,今天又在此召开了新闻发布会。下一步,全省民政部门将重点采取以下措施:

  一是认真做好宣传动员。《条例》于5月1日开展施行。我厅将5月份定为“《条例》宣传月”,把学习宣传《条例》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各级民政部门将结合当地实际,详细的宣传方案,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采取组织报刊专办、广播电视访谈、引发宣传册宣传单、出动宣传车、举办宣传窗(栏)、悬挂宣传横幅、标语等形式,以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大张旗鼓地开展《条例》宣传活动,宣传《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基本内容和精神实质,为《条例》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是扎实抓好学习培训。《湖南省募捐条例释义》印刷成册后,要以此作为全省统一的培训教材,集中一段时间、集中精力,对全省民政系统募捐管理人员和红十字会、慈善会、公募基金会等募捐人以及相关部门的人员进行一次系统的培训,原原本本、逐步逐款地学习,使相关人员全免理解和深刻领会《条例》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在此基础上,要采取《条例》知识竞赛、学习辅导报告、撰写学习心得体会等有效形式,把学习活动印象深入,增强运用《条例》解决问题、指导工作的能力,为贯彻实施《条例》奠定基础。

  三是精心做好日常管理。按照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的要求,制定《募捐许可制度》,在募捐许可的条件、程序、方式和监管措施等方面依据《条例》作出具体规定,并严格按照《条例》和制度开展许可。要在各级民政网站开辟“募捐信息公开”专栏,规范募捐信息公开的内容、格式和程序,以及督促募捐人严格按照《条例》做好募捐人、募捐方案、募捐财产情况和募捐财产管理使用情况的公开。要指导募捐人更新治理结构,完善内部管理,推进能力建设,不断提高从事募捐和救助等慈善公益活动的专业化水平,增强募捐人的社会公信力,树立募捐人良好的社会形象。同时,要充分发挥捐赠人、受益人和社会对募捐的监督作用,加大对违反《条例》行为的查处力度,促进慈善公益事业的健康发展。

  四是努力推动环境优化。募捐事业乃至整个慈善公益事业是一项具有长期性、广泛性和复杂性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和全社会的密切配合和大力支持。我们将认真汇报,争取各级党委、政府进一步加大对募捐的支持,认真落实《条例》规定的各项鼓励措施。我们将积极协调,与有关部门一起完善相关政策规定和制度建设,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加大募捐扶持力度,共同促进慈善公益事业发展。我们将按照《条例》的要求,积极推动慈善文化建设,认真组织慈善奖,培养社会各界参与、支持募捐等慈善公益活动的公民意识和社会责任,努力为募捐等慈善公益事业的发展营造良好的氛围。

  同志们,新闻界的朋友们,慈善公益事业是一项崇高而又伟大的事业。募捐是慈善公益事业发展的基础。《湖南省募捐条例》的颁布施行,是我省慈善公益事业向法制化道路迈出的重要一步,是加快我省慈善公益事业发展的重要契机。在全省民政系统做好相关工作的同时,我们希望各个红十字会、慈善会和公募基金会都要及时组织学习培训,深入、准确地领会、理解、执行《条例》的各项规定,保证募捐和各项慈善公益活动依法开展。希望各新闻单位继续大力支持《条例》的宣传工作,广泛宣传《条例》的内容,宣传募捐工作经验和典型,形成正确的舆论导向。让我们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社会各界爱心人士的大力支持下,以《条例》的施行为新的起点,开拓创新,求真务实,共同开创湖南省慈善公益事业发展的新局面,为推动“四化两型”建设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谢谢大家! 

  主持人:感谢杨厅长的发布,现在是记者提问时间,大家可以就有关问题进行提问,请举手示意。 

  提问:谢谢主持人,我是香港文汇报的记者。对于募捐的公开透明的管理,是我们大家所关心的问题,尤其是募捐人,新的《条例》颁布以后,请问民政部门将如何依据《条例》来加强对这方面的管理,谢谢。 

  杨明波:为促进募捐的规范发展,要求募捐人按照《条例》办事,《条例》也明确了民政部门的职能,概括起来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募捐主体的管理,要求各个募捐主体,经过法律批准的,要在民政的网站上进行公开,没有经过法律批准的,如果有条件符合《条例》规定要求,这样公益事业组织和民政单位,必须向民政部门申报到民政部进行公开,然后进一步在民政网站上公开。二是明确了对募捐行为的管理,要求募捐人在组织募捐之前,必须把方案报经民政部门审查,看是否符合《条例》的规定,看有没有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内容,如果有要求进行规范性,拿出方案,这个方案也必须在民政的网站上公开。三是对他们进行募捐财产使用情况的监督,这个条例也明确了民政部门的责任。我们将和社会和捐赠人一起共同对他们募捐财产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如果发现有违规的问题可以立即进行解决。四是赋予了民政部门依法对违法《条例》的其他非法的募捐行为进行查处,在社会的配合之下,加强这些方面监督的工作。 

  提问:谢谢主持人,我是人民网的记者,想问杨厅长,《条例》的第四条是“鼓励和支持募捐人依法开展募捐活动。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募捐人捐赠财产。”为什么要鼓励,能否直接向受益人捐赠。 

  罗俊盛:为什么要支持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募捐人募捐财产,像募捐人募捐财产,这是我们中华民族互助济困的优良传统,我们社会还有一些人比较平困,我们社会发达还需要大力的资金,来支持经济发展,扶持弱视群体和困难群体,将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实现社会公平,实现社会经济的发展,有利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所以我们要支持来促进募捐人依法开展募捐活动。募捐人如果是法律授权的、专业的慈善公益组织,他们对募捐的主体是公开的,他的募捐行为、募捐方案、募捐的整个情况包括财产的使用,都在法律条例中有明确的规定。他们是专业的运作资金,把财产通过他们能够运用到最需要的人群中去,能够发挥好更大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另外,通过募捐人募捐财产,募捐人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同时《条例》里面,对于给予向社会作出贡献的人,在目标方面可以给予实现奖励,《条例》里面没有排除可以直接向受益人捐赠。 

  提问:谢谢主持人,我是经视新闻的记者,我有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这一次的《条例》规定中,颁布实施后,对新闻媒体,参与到慈善活动中有没有新的规定。 

  陈钢:我们省的新闻媒体,在公益慈善活动中,发挥了很好的作用。省人大常委会在立法中也充分的注意到新闻媒体这方面的作用,因此在我们的《条例》中,对于新闻媒体对募捐等慈善活动中做了三个方面的规定,也就是赋予了新闻媒体参与募捐慈善公益事业有三个方面的职能。一是协助职能,这个在《条例》中的第十一条做了规定,“鼓励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媒体和其他组织,协助红十字会、慈善会、公募基金会或者其他募捐人开展义演、义赛、义卖、义拍和其他的捐助活动。”二是支持职能,新闻媒体对慈善事业的宣传和有关信息的公布,以及捐赠仪式的活动,新闻媒体要提供便利和优惠,在第三十条有规定,实际上就是要支持募捐活动。三是监督职能。刚才杨主任介绍相关情况。《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鼓励社会公众、新闻媒体对募捐行为及募捐财产管理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通过新闻媒体的强有力的监督,使募捐慈善活动更加透明,更加让老百姓所了解。由此可见,我们《条例》通过以上三个方面,对新闻媒体参与慈善募捐等公益事业,提供了充分了法规性的依据,在此我们也希望全省各个新闻媒体,以《条例》的贯彻实施为契机,今后更加积极的参与到慈善公益事业中来,更加充分的发挥新闻媒体在慈善公益事业中的积极作用。 

  提问:谢谢,我的第二个问题是,一般的捐赠人会对自己捐赠的情况比较关心,我捐赠的钱最后用在哪里,如果捐赠的钱没有使用完是如何进行处理的。在新的规定中,有没有一些办法让募捐箱变得更透明,有没有一些良好的具有公信力的监督机制或者是监督机构。

  杨明波:我们这个《条例》就是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为了提高募捐组织的公信力。我刚才讲的从四个方面进行公开,这就是法律的规定。例如,捐赠人捐了一百万给募捐组织,我们要求募捐组织在接受这次捐赠当中必须向社会公开,最后使用到哪里也必须公开,同时我们也明确了受益人也必须按照捐赠人的意愿使用这个财产。如果受益人没有按照捐赠人的意愿来使用,可以追回,如果受益人的目的已经达到了,还有剩余的可以责令追回,这些在《条例》上都有规定。 

  主持人: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责任编辑:邓金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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