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募捐条例》即将施行

发布时间:2011-05-23 17:51 | 来源:湖南省政府门户网 2011年04月30日 | 查看:1436次

  我国首部专门规范募捐的地方性法规《湖南省募捐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创新社会建设和管理、加强法治湖南建设的又一重大举措,标志着我省慈善公益事业向法制化道路迈出了重要一步。29日上午,省政府举行新闻发布会,省民政 厅负责人就《条例》的制定出台和贯彻实施情况进行了发布。

  为国家立法提供实践经验

  募捐是慈善公益活动的重要方式,规范和促进募捐,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目前,我国尚未制定关于募捐的专门法律法规。制定出台《条例》,弥补了募捐立法的不足,为国家立法提供了实践经验。

  近年来,在党和政府的重视支持下,募捐得到快速发展,社会公众捐赠慈善公益事业热情持续高涨。仅2008年冰雪灾害和汶川特大地震灾害,我省社会各界踊跃捐赠款物18亿多元,支持了灾区的重建。但在慈善公益捐赠中,因有的募捐行为不规范,募捐款物使用不透明,导致捐赠者无法得知自身捐赠意愿是否实现,从而对募捐人及募捐行为缺乏信任,影响了公众捐赠慈善公益事业的积极性。《条例》对募捐人、募捐行为、募捐款物的管理使用等方面进行规范,募捐的全过程实现有法可依,为规范募捐行为、促进社会募捐、促进慈善公益事业创造了良好的法制环境。

  此外,《条例》全文贯彻鼓励募捐、支持捐赠的立法价值取向,并单设“鼓励措施”一章支持募捐,是对守望相助、乐善好施、扶危济困等精神的立法倡导,必将进一步促进我省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以“规范募”来“促进捐”

  募捐只能由特定组织进行,政府应当规范募捐的主体、行为和款物使用。只有规范的“募”,才会引来踊跃的“捐”。

  针对募捐主体过多过滥的问题,《条例》作了适当的限制:一是依法成立的红十字会、慈善会、公募基金会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开展与其宗旨相适应的募捐活动。二是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为了开展公益活动,经当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许可,可以在许可范围内开展募捐活动。三是擅自面向社会公众开展募捐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返还募捐财产,可以处违法募捐财产价值一倍以下的罚款。

  将募捐箱变成“玻璃箱”

  《条例》的主要制度是以强制公开制度为核心,将募捐箱变成“玻璃箱”,并为此设计了“四次公开”制度,让公众清楚地知道谁可以募捐、为什么募捐、募捐了多少钱、募捐财产是怎样使用的。

  第一次是主体公开。募捐人应当每年在募捐人网站和当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网站公布该组织有关信息,内容变更时应及时更新。第二次是募捐方案公开。募捐人开展募捐活动前,应当制定募捐方案,报当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并在募捐人网站和当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网站公布。第三次是募捐情况公开。募捐人应当在募捐方案确定的募捐期限届满时终止募捐,并于募捐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在募捐人网站和当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网站发布募捐情况公告书。对常年性 募捐活动,募捐人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公告上年度募捐情况。捐赠人对募捐情况公告书内容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募捐人予以更正。募捐人拒不更正的,捐赠人可以申请民政部门依法处理。第四次是募捐财产使用情况公开。募捐人应当在募捐方案确定的募捐财产使用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在募捐人网站和当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网站发布募捐情况公告书。对常年性募捐活动,募捐人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公告上年度募捐情况。

  管理使用不能一笔“糊涂账”

  加强募捐款物的管理与使用,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也是《条例》的关键内容。《条例》第四章对此作了详细规定。

  一是募捐人对募捐的资金,应当设立专门账户,专账管理;对募集的物资,应当建立分类登记表册,妥善保管。二是募捐人应当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募捐财产的保值增值。三是募捐人应当按照募捐方案确定的使用计划及时使用募捐财产。禁止滞留、私分、挪用、贪污和侵占募捐财产。四是募捐人应当告知受益人关于募捐财产的使用要求,并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五是募捐人使用募捐财产救助灾害的,应当在尊重捐赠人意愿的基础上,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协调下,根据需求,合理使用,避免重复投入和浪费。六是因募集财产、开展公益活动所产生的成本列支,国家规定可以在募捐财产中列支的,募捐人不得超出国家规定 的标准列支;国家没有规定的,但确需在募捐财产中列支的,应当控制在已经公布的募捐方案所确定的工作成本列支计划之内。捐赠人与募捐人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在财政拨款经费中已列支的募捐工作成本,不得在募捐财产中重复列支。

(责任编辑:邓金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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