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募捐需“一事一许可”

发布时间:2011-08-04 08:11 | 来源:信息时报 2011年7月27日 第A10版 | 查看:1613次

  信息时报讯(记者 朱小勇) 广州募捐主体拟扩大。昨日,《广州市募捐条例(草案)》提交审议(以下简称《草案》)。《草案》规定,除了红十字会、慈善会和公募基金会以外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非营利的事业单位经申请取得募捐许可后,可以在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募捐活动。此前,对社会团体等设定许可是限制募捐主体还是扩大募捐主体曾引起激辩。

  募捐主体类别扩大一倍

  《草案》规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面向社会公众募集财产用于公益事业的活动,适用本条例。为了帮助特定对象,面向本单位职工或者本社区居民、村民等特定人群开展的募捐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募捐组织是指红十字会、慈善会、公募基金会以及根据本条例取得募捐许可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非营利的事业单位。红十字会、慈善会和公募基金会可以在其宗旨、业务范围内开展募捐活动。前款规定以外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非营利的事业单位经申请取得募捐许可后,可以在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募捐活动。

  据了解,这条关于募捐主体的规定,是本条例最重要的制度设计条款。广州募捐主体的类别由之前的三个,扩大到现在的六个类别。

  市人大内司委有关负责人介绍,专为扶老、助残、救孤、济困、赈灾等慈善目的设立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非营利的事业单位经市民政部门“一事一许可”后,可以开展募捐活动。

  募捐财产要向社会公布

  《草案》规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应当在募捐活动开始之日前的五个工作日内,将募捐方案和募捐许可证在市民政部门网站上向社会公布;募捐组织应当自募捐方案确定募捐财产的使用期限届满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在市民政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布募捐财产的使用情况;捐赠人有权向募捐组织查询其捐赠财产的使用情况,募捐组织应当在二十日内予以答复。

(责任编辑:李明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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