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了未了 原协议还有用吗

发布时间:2011-12-31 09:30 | 来源:北京晚报 2011-11-22 第09版 | 查看:681次

海淀法院再审多起私了案 给人启示 

  在日常生活中,一些人身伤害纠纷案件经过公安机关的调解,当事双方会达成“私了协议”,侵权人赔偿一定数额的赔偿金给受害人,受害人不能再追究侵权人的其他责任,双方纠纷一次性了结。那么这种“私了协议”究竟有多大的法律效力?日前海淀法院审理了数起因“私了协议”引发的纠纷案件,法院区分情况作出了不同处理。

  受害方不能多要赔偿

  五十多岁的程女士诉称,去年1月她乘坐公交车下车时,车门突然失控自动关闭,导致她的双侧手部、肩部红肿、淤血。公交司机不但不管其伤情,反而开车离开。事发后,她先后到多家医院就诊,共花去医疗费3000多元,并多次找公交公司解决此事,公交公司仅在去年9月赔偿900元。现程女士要求公交公司支付剩余的医疗费、交通费、营养费共计3000余元。

  公交公司辩称,程女士曾于去年1月至4月间多次向公交公司反映被夹一事,但公司向当时的司机核实,并无程女士描述的情况。去年6月程女士到公司索赔,公司出于人道主义,在派出所民警见证下,达成协议,一次性赔偿900元,一次性了结此事。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程女士称乘公交车下车时被车门夹伤,公交公司予以否认。事后,双方就此事签订协议书,明确约定一次性给付程女士900元并写明“此事了结,今后互不再找”;且在程女士收钱后亦在收据中写明“此事已结”。现程女士要求另行赔偿,但该协议书并不存在依法应被撤销、变更、无效或解除的情况。最后,法院驳回了程女士的请求。

  法官解释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程女士与公交公司达成的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并且已经履行完毕。程女士要求公交公司另行赔偿,并未举证证明该协议存在《合同法》第52条和第94条规定合同可以被撤销和解除的情况,也没有举证证明该合同需要变更的情况,因此该协议有效,程女士请求不能成立。

  侵权方不能少给赔偿

  去年11月,因停车问题,王先生与李先生发生纠纷,导致李先生踝关节双侧骨折、头部外伤、多处软组织挫伤,住院治疗多日,被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轻伤。

  经公安机关调解,由王先生之母刘女士与李先生之妻达成赔偿协议:“王先生无条件支付李先生30万元,已支付15万元,余款15万元应于2011年5月前分3次付清……王先生如有违反,李先生可起诉。该协议为最终调解结果。李先生不要求公安机关追究王先生的刑事责任。”

  然而刘女士支付15万元后,并未支付剩余15万元,双方发生纠纷,李先生将王先生、刘女士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剩余15万元及利息。

  王先生辩称,李先生是自己倒地受的伤,当时李先生的治疗费才花了3万多元,但其以追究刑事责任相威胁,刘女士害怕才同意了李先生的赔偿要求,这符合民法上的显失公平,要求变更协议,不同意支付剩余的15万元。刘女士则认为自己只是王先生的代理人,责任应由王先生承担。

  法院认为,该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遵守履行。刘女士在公安机关见证下,代王先生签协议,王先生在庭审中也认可,该协议对王先生有约束力。刘女士虽非侵权人,但在协议上签字,视为自愿与王先生共同承担责任。王先生称该协议系受胁迫而订立,显失公平,要求变更协议,未提供证据,法院未采信其意见,遂判决王先生、刘女士共同支付李先生15万元及利息。

  法官解释

   李先生受轻伤,在王先生应承担刑事责任而李先生并未要求其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况下,双方达成协议的赔偿数额可以高于民事部分的赔偿数额。王先生称协议系受胁迫而订立,显失公平,并未向法院举证证明,因此,法院并未撤销该协议,王先生之母刘女士与李先生之妻签订的协议合法有效。此外,家属代侵权人签订私了协议,可视为对该协议的保证,应与当事人承担连带责任。

  受害人可要求增加赔偿

  去年7月,周先生在大排档时,被王先生用酒瓶砸伤左手,并送医院治疗。第二天在派出所调解下,达成协议:“赔偿周先生医药费600元,此调解为一次性调解,以后不为此事找对方麻烦。”

  1个月后,周先生发现被砸伤的左手当时已骨折,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1万余元,并休假几个月,因与王先生协商未果,诉至法院。

  王先生辩称,双方已经公安机关调解,周先生也认可,其不再支付多花费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王先生将周先生的左手砸伤,应当承担责任,虽双方在公安机关主持下进行了调解,王先生已赔偿周先生经济损失600元,但1个月后周先生诊断出骨折与王先生的侵权行为存有因果关系,因此王先生仍应赔偿周先生后续发生的医疗费等损失。法院综合本案情况,判令王先生赔偿周先生1万多元。

  法官解释

  王先生与周先生签订的协议合法有效,但协议签订后,周先生发现骨折,并花费了远远高出赔偿的医疗费,又造成其他误工费等损失,如果维持双方协议中赔偿数额,则对周先生显失公平,该协议依法可以被撤销,因此法院判决王先生赔偿周先生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法官提醒

  由以上案例可以看出,私了协议一般为有效,双方不能反悔,侵权方不能赔偿少于私了协议的赔偿金,受害方也不能撕毁私了协议要求侵权方多赔偿。但如果有证据证明订立私了协议时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或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私了协议的情况时,一方可以要求撤销该私了协议。 通讯员 孟凯锋 记者 王蔷

(责任编辑:姬明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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