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独人群养老 可参照“三无”老人解决

发布时间:2012-10-05 10:19 | 来源:北青网 2012/09/21 00:00:00 | 查看:1230次

  作者:高淑英

  昨天上午,国新办举办“十六大以来基本民生保障工作情况发布会”,民政部李立国部长和副部长姜力、窦玉沛介绍并回答一系列热点问题。窦玉沛表示,民政部去年提出了今年年底街面上基本没有流浪儿童的目标,在各方的努力下,一些大中城市提前半年就已经做到了街面上无流浪儿童的目标。还有一些地方表示到年底能够实现目标。去年以来,相继发生数起与慈善有关的事件,中国慈善机构的信誉度明显下降。窦玉沛表示,去年中国各界向慈善机构捐赠840多亿元人民币,民政部预测今年相关捐赠会在1000亿元人民币左右。

  关键词:失独老人

  ■可以参照“三无”老人来解决

  对于失独人群的养老问题,窦玉沛说,通过媒体报道、调查研究,民政部门也注意到这个问题。他们的基本目标,对于“三无”老人、农村的“五保”老人,是政府来供养的,采取分散与集中的方式来解决这部分人的生活。窦玉沛说,按照现有的政策法律,如果家庭一个孩子,失去了孩子,到老了之后,就应该比照现有的“三无”老人。

  针对社会普遍关心的养老问题,窦玉沛表示,将鼓励更多的民营资本参与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建设,确保在“十二五”末,按照国家确定的目标,每千名老年人实现30张床位。

  关键词:社团登记

  ■将加强境外NGO在华登记管理

  李立国介绍,经过一年多的直接登记试点,民政部已经直接登记了40多个全国性的社会组织。

  对于境外社团组织的登记,李立国表示,我们总体上对境外非政府组织参与国内的合作和活动是敞开大门的。但其中也确有一些别有用心的非政府组织从事了与我国法律不相符的活动,引起了人民群众的警惕和关注。所以加强和改善对境外非政府组织(NGO)来国内活动的登记管理,是势在必行的。

  按照现行法规,对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国内设立代表机构,只有基金会条例做了规定,对境外非政府组织依法开展活动的监督管理,我们在立法上尚有空白。所以修订社会组织三个登记管理条例,也将有针对性地解决境外非政府组织设立国内代表机构和在国内开展活动的登记管理、监督管理问题。

  关键词:“微公益”

  ■民政部门支持“微公益”

  李立国称,“微公益”的影响力和作用日渐增大。它是公益慈善事业组织形式开展方式的一大创新,民政部门对“微公益”是持支持态度的。

  但是,与依托公益慈善组织开展募捐行为、公益活动有所不同,“微公益”的组织监管、活动监管都是新的课题,而且在“微公益”的发展中,组织者、发起人,怎样使公益行为更加适合社会的需要,更加向人民群众和社会公开透明每一个环节,尤其是产生资金募集和使用行为的公开与社会监督,也是新的课题。因此,对微公益的发展,我们要加强调查研究,既予以支持,又要及时地纳入到社会监督和行政监管之中,以保证“微公益”行为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见义勇为

  ■承认地区补偿标准差异

  两个地区同样的见义勇为行为,得到补偿标准和待遇不同。对此,李立国说,地区差异是客观存在,有经济社会发展的差异,有地方财力水平的差异,也不排除有地方认识问题和把握标准的差异。我们还要承认差异,但是要尽可能地缩小差异,以利于发挥好鼓励和支持的作用。

  姜力表示,目前国家对在见义勇为中牺牲的烈士的褒扬标准,有国家统一的标准。但是其他见义勇为情况的补偿还是根据当地的标准。

(责任编辑:曹子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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