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优待见义勇为人员 非津籍可落户

发布时间:2013-12-08 11:24 |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13年12月02日 14:19  | 查看:1799次

  中新网天津12月2日电 (记者 张道正)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日公布转发天津市公安局等九部门《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实施办法》的通知,要求天津各区、县政府,各委、局及直属单位照此执行。该办法规定:荣获国家级或市级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的个人为非天津市户籍的,可以将本人及其配偶、18周岁以下子女户口迁移到该市落户。

  这份由天津市公安局、市教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卫生局、市工商局联合制定的《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实施办法》指出,本办法所称见义勇为人员,是指依照《天津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确认并取得天津市见义勇为行为确认证明书的人员。

  《办法》还指出,荣获国家级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的个人是指经我市推荐被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央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公安部、解放军总政治部、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授予"全国见义勇为英雄"、"全国见义勇为模范"、"全国见义勇为先进分子"荣誉称号的个人。荣获市级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的个人是指依照《天津市见义勇为人员荣誉称号授予办法》(津政发〔2002〕89号)被天津市人民政府授予"天津市见义勇为模范"、"天津市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荣誉称号的个人和《天津市见义勇为人员荣誉称号授予办法》施行(2003年2月1日)前被市人民政府授予"天津市治安模范"、"天津市治安积极分子"荣誉称号的个人。

  《办法》规定,荣获国家级或市级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的个人为非天津市户籍的,可以将本人及其配偶、18周岁以下子女户口迁移到天津市落户;本人具有天津市户籍但其配偶、18周岁以下子女为非本市户籍的,可以将其配偶、18周岁以下子女户口迁移到该市落户。

  于此同时,对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由其户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将其纳入低保范围,做到应保尽保;符合相关条件的还可申请相应的专项救助和临时救助。民政部门负责因见义勇为致孤人员的安置工作,属于城市社会福利机构供养范围的优先安排到福利机构供养,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纳入农村五保供养范围。

  对致孤儿童,纳入孤儿保障体系,按照相关标准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致孤儿童的医疗保障,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医疗救助等制度覆盖范围,符合条件的优先给予救助,参保费用可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解决。见义勇为人员所得奖金或者奖品按照现行税收政策的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此外,天津市公安局等九部门制定的《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实施办法》还规定多项办法,对义勇为人员提供各种医疗、教育、住房、就业补助或保障措施。(完)

(责任编辑:曹子敏)


用户名: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如果看不清验证码,请点击验证码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