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警方认定一市民撞死劫匪属见义勇为

发布时间:2014-11-23 22:36 | 来源:正义网 2012-03-21 10:50:00 | 查看:986次

  【事件概况】

  据《广州日报》3月21日报道,3月19日上午,广东韶关市新丰县的李女士遭驾摩托车的2名男子抢夺手袋。路过的市民小余发现后立即驾驶面包车追赶,在追赶过程中与劫匪的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2名劫匪1死1重伤,小余同时受伤。

  事后,新丰县公安局有关领导前往看望慰问了小余。警方认为,小余驾车勇追歹徒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警方有关人士对这种行动表示赞许。据了解,小余的见义勇为行为已被当地公安机关通报广东省见义勇为基金会。目前,新丰县公安局正全力开展案件调查取证工作。

  【舆情传播】

  3月20日,《南方日报》刊发报道《新丰发生一起飞车抢夺嫌疑人一死一伤事件》,介绍了事发时的情况及警方的后续处理过程。次日,该报道被多家网络媒体转载60次,在转载时,多家网媒均将关注焦点集中于警方将小余的行为认定为“见义勇为”上,转载标题多为《市民驾车撞死飞车劫匪 警方称系“见义勇为”》。此后由于没有后续报道及评论,舆情逐渐归于沉寂。

  网民对此事关注度较高。截至3月27日,凤凰网的转载新闻有20,909人参与讨论,跟帖472条;网易有21,566人参与讨论,跟帖1006条;新浪网有18,861人参与讨论,跟帖569条。网民就撞死劫匪是否合适展开讨论,部分网民肯定了警方的做法,认为此举有助于伸张社会正气;有些网民则认为见义勇为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从比例上看,持后一种观点者稍占上风。

  【舆情综述】

  警方的做法值得肯定

  凤凰网广西来宾市网友“马尾辫”:新丰县公安局的做法值得肯定和推广。如果认为小余可以见义勇为而无权剥夺嫌犯生命,那才真是悲哀。

  凰网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网友“jmsnlj”:偷盗与抢劫,是老百姓最憎恨的犯罪行为,如果没有压得住的手段,受害的往往是被偷抢的人。支持该司机的勇为!

  凤凰网湖南省娄底市网友“a5225459”:对,这才是中国正常的社会,对见义勇为者必须表彰、鼓励。这样才能伸张社会正气,打击邪恶犯罪。

  网易四川省泸州市网友“lemon144”:虽然见义勇为者的行为有点过,但仍对其进行表彰的做法还是可取的,一是鼓励大家要有这种精神,不要有后顾之忧,在危急时刻挺身而出,而不是瞻前顾后,延误最佳制止犯罪的时间;其次,也对那些犯罪分子产生威慑作用,警示他们不管你们受到的伤害有多大,仍然是错的,仍然是要受到谴责的一方,不会得到同情和帮助。如此一来不法行为才会减少。

  见义勇为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

  凤凰网北京市东城区网友“palmdale”:遇到违法事还是要先报警。见义勇为值得肯定,但是不专业的行为会危害到他人的生命,见义勇为没有资格执法,见义勇为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

  网易广东省韶关市网友(IP:59.32.*.*):很多人都忽略了一点,贼什么人都可以抓,只是过程是有讲究的。在一个健全的机制下,就连警察抓人也得受法律的约束,是要问责的,没有动不动就直接击毙的说法。得考量过程是否恰当,过程有没有不必要的过失或故意。一旦存在上述情况,警察也同样有可能成为阶下囚。民间那种“先撩者贱,打死无怨”等认知往往是导致制止犯罪时出现莽撞行为的诱因。

  网易山西省晋城市网友“历史靠编”:一次次鼓励民众自己执法!用汽车杀人和用其他物品杀人效果是一样的。如果当事人是用刀把劫匪杀死的,是不是也可以认定为见义勇为?看见两个人打一个人,杀死他!看到有人盗窃,杀死他!看到有人辱骂老人,杀死他!如果世界成为这样,那刑法就只需要一条就行了,那就是如果一个人犯的错遭到大家痛恨那么任何人都可以以见义勇为的名义杀死他!

  网易上海市网友“虫洞虫洞”:“见义勇为”更像是一个道德评判而非法律概念,以道德的逻辑对见义勇为者做出“非罪”的推断,其实质是对法治精神的践踏。

(责任编辑:曹子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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