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森林公园内随地吐痰7月起罚200元以上

发布时间:2015-04-25 10:00 | 来源:东南快报 2015年4月25日 A3 | 查看:954次

我省森林公园管理新规7月1日起施行,森林公园内禁止房地产开发

  东快讯(记者林娟)今后,进入我省森林公园游玩时,单位和个人若随地吐痰、随意采挖花草,将至少被罚200元,最高可被罚2000元。东南快报记者昨日从省政府获悉,《福建省森林公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自7月1日起正式施行。

  森林公园内擅自摆摊将被罚款

  《办法》中明确规定,进入森林公园的单位和个人,若毁损公共服务设施、设备,擅自摆摊设点、兜售物品,采挖花草、树根、药材和其他林副产品,猎捕、伤害野生动物或者随地吐痰、便溺等,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坏的,依法予以赔偿。

  《办法》还规定,未经处理就直接向森林公园排放生活污水或者在森林公园内倾倒垃圾、废渣、废物及其他污染物的,也将由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森林公园内进行房地产开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办法》明确规定,要严格控制建设项目使用森林公园林地,禁止擅自改变森林公园内林地的用途,禁止在森林公园内进行任何形式的房地产开发。

  另外,在森林公园内修建坟墓和其他破坏自然景观、污染环境的工程设施,以及毁林开垦、采矿、采石、挖沙、取土、放牧的,也将被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无安全保障区域不对公众开放

  关于规范森林公园的经营管理问题,《办法》规定,森林公园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根据环境容量确定游客接待量,有计划地管理游览活动。

  “森林公园的门票价格及相关收费标准,应当向社会公示,实行明码标价。”《办法》还规定,森林公园的游览门票和交通运输服务等收费项目,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具体价格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鼓励、扶持有条件的森林公园免费向公众开放。

  除此,在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与管理方面,《办法》规定,森林公园内兴建的游览、娱乐设施和使用的交通运输工具,依法由有关部门检验合格或依法登记后方可投入使用,并应当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运营安全。鼓励在森林公园内使用低碳、节能、环保的交通工具。

  《办法》还指出,建立健全安全应急处置预案和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应当在旅游沿线设置路标、路牌等标志,加强巡逻和检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在危险地段、水域或者猛兽出没、有毒有害生物区域,设立安全防护设施、安全警示标志和防范说明,保障游客安全。不具备安全保障条件的区域,不得对公众开放。

  (编者注:原文标题为《森林公园内随地吐痰7月起罚200元以上》)

(责任编辑:曹子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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