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组织弄虚作假将列入异常名录

发布时间:2015-07-02 08:32 | 来源:南方日报 2015年7月2日 第GC03版 | 查看:946次

  南方日报讯 (记者/李强)1日,广州市民政局公布《广州市社会组织信息公示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将建立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通过社会组织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征求意见稿提出,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通过社会组织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期限公示其他应公示信息的;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联系的。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应当通过社会组织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社会组织信息包括: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信息;行政处罚信息;社会组织等级评估信息;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资质信息;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以外的其他政府部门应当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信息包括: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社会组织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通过社会组织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通过该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本办法规定需要公示的内容。当年成立登记的社会组织,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在资金扶持、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等级评估、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社会组织公示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

(责任编辑:曹子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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