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划出教师职业道德十大禁区

发布时间:2015-10-29 10:06 | 来源:中国江西网 2015-09-08 | 查看:1183次

教师有体罚学生、有偿补课等行为 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9月7日,省教育厅印发了《江西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划出了师德“红线”,包括体罚学生、有偿补课、收受学生和家长礼品等行为均被列为教师禁止行为。对教师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撤销教师资格、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处分,涉及违法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部门。

  十大禁区

  《办法》规定,中小学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1.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的;

  2.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

  3.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

  4.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

  5.体罚学生和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

  6.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

  7.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财物的;

  8.组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谋取利益的;

  9.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

  10.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应当给予相应处分的。

  涵盖对象

  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校外培训机构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包括国家举办和社会举办教育机构的在编教师和聘任教师)。

  处分方

  处分包括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期限为24个月)、撤销教师资格、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

  处分流程

  1.对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初步调查后,需进一步查证的,应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经所在单位负责人批准或有关部门同意后立案;

  2.对被调查教师的违反职业道德行为作进一步调查,收集、查证有关证据材料,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3.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被调查的教师,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对其所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记录在案。被调查的教师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采信;

  4.按照处分决定权限,作出对该教师给予处分、免予处分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

  5.处分决定单位印发处分决定,并在决定中载明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期限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6.将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受处分教师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7.将处分决定存入受处分教师的档案。

  明确权限

  《办法》对处分的权限进行了明确。

  警告和记过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民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处分,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撤销教师资格处分,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按照教师资格认定权限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撤销。

  开除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民办学校教师或者未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并解除其聘任合同,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解除处分

  教师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出现违纪情形的,处分期满,经原处分决定单位批准后解除处分。

  教师在受处分期间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的,处分期满后,自然解除处分。教师在受处分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个人记功以上奖励的,经批准后可以提前解除处分。

  处分解除后,考核、竞聘上岗和晋升工资按有关规定执行,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受到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受处分前的岗位等级和工资待遇。

  注意事项

  违反师德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免予处理;对主动承认错误、停止违反师德行为并退出违规所得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对屡教不改的,拒绝或者干扰调查,以及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应当从重处理;教师违反事业单位纪律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处分。教师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被立案调查并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依据规定给予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以上处分。教师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丧失教师资格。

  申诉办法

  受到处分的教师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申请申诉。

  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诉申请后的三十日内作出维持、撤销或者变更原处理意见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处分的执行。

  《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处分申诉的单位应当撤销处分决定,重新作出决定或者责令原处分决定单位重新作出决定:处分所依据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违反规定程序,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作出处分决定的。

  文/江南都市报记者廖济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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