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不该为拾金不昧规定制度性奖励?

发布时间:2015-10-28 20:41 | 来源: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2012年03月14日 14:32 | 查看:2091次

  主持人:薛万博 邢 丹

  嘉 宾:邹元新 朱 韬

  编辑点评: 拾金不昧“有偿”惹争议,美德应否奖励有分歧

  话题背景:由广州市公安局起草的《广州市拾遗物品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2月10日出现在“广州金盾”网和广东省公安厅的官方网站上,连续十天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提出,失主领回失物时,可以自愿按遗失物品价值10%的金额奖励拾遗者;对无主的失物,政府予以拍卖,按拍卖款10%给予拾遗者。此意见稿一出,立即引起广泛讨论。有人赞成,认为此举能鼓励更多的人拾金不昧,倡导传统美德回归;也有人持反对意见,认为硬性规定“奖励10%”会让拾金不昧的传统美德变味儿。日前,本刊特邀持不同观点的两位嘉宾——黑龙江良治律师事务所主任邹元新和新闻评论员朱韬共议此题。

  正方:奖励机制有助于提高道德自觉性

  反方:硬性规定反倒给道德高尚者添堵

  主持人:2月下旬,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通过民意中国网对1007人进行的一项题为“拾金不昧应该奖励吗”的调查显示,73.4%的受访者认为应该奖励拾金不昧,但对于奖励拾金不昧是否应该强制的问题,有45.0%的受访者表示“反对”。可以看出,公众对这一问题的认识分歧很大。邹律师,您怎么看?

  邹元新:我认为,奖励拾金不昧是一种积极的道德激励机制。应该看到,拾金不昧虽然在道德层面上被广泛推崇,但离真正成为大多数人的自觉行为还有很大的距离。既然完全靠道德力量维持拾金不昧的善行效果不彰,有偿失物招领就不失为一种现实选择。

  朱 韬:我不赞成这个做法。如果一个人真的在乎钱财,怎么会舍本逐末执著于那“10%”?而对于本身道德层次较高的人来说,拾金不昧是个人品德修养的体现,而硬性的奖励规定则更多地强调报酬与利益,是将高尚行为庸俗化,违背了他们做好事的初衷,无疑是给道德高尚者心里添堵。

  邹元新:这么说恐怕有些言重。我们判断事情的利弊应该从双方利益出发,以公平为衡量标准。比方说,我们在寻物启事中常常看见“必有酬谢”、“当面感谢”等承诺。这表明,失主为了能寻回失物是愿意付出物质代价的。俗话说“滴水之恩当涌泉相报”,失主给予拾遗者一定的报酬也在情理之中。试想一下,拾遗者既要妥善保管物品,又要打电话找寻失主或将拾物交到公安机关,难免耗费一定的时间和精力。在时间就是金钱的今天,主张“奖励拾金不昧”既可以鼓励善行义举,又可以引导人们懂得感恩。

  朱 韬:高尚的道德一旦同数字或价值捆绑在一起,总让人感觉心里不舒服。我在上小学时有一首家喻户晓的儿童歌曲:“我在马路边,捡到一分钱,把它交到警察叔叔手里边。叔叔拿着钱,对我把头点。我高兴地说了声:叔叔再见!”在我们从小树立的道德观念中,当失主重获自己的钱物时,一个感激的笑容、一句感谢的话语,足以让拾遗者感到欣慰,何求答谢之钱财?而如今,假设有人捡到了十块钱,善意归还后,失主拿出一块钱作为答谢,那么昔日失主心底的感激将会被金钱量化,温暖的善行将变成为冷漠的有偿交换。人与人之间要是到了这种“亲兄弟明算账”的地步,那将不是道德的进步,而是退步。

  邹元新:即使从传统美德的角度看,奖励拾金不昧也是有依据的。经济学家厉以宁教授在一次国际论坛上讲过“子路受人以劝德”的故事:孔子的学生子路奋不顾身跳河救人,被救者家属出于感激,赠送给子路一头牛。有人议论,子路这人太贪心了,如此贵重的礼物他都敢要。子路向孔子请教,孔子不但表扬子路做得对,还进而指明:只有这样才会鼓励更多的人下水救人。同样道理,奖励那些拾金不昧、见义勇为、助人为乐的义士,也是在倡导和营造一种及时归还遗失物、人心向善的社会氛围。

  朱 韬:您混淆了奖励、回馈和回扣这三个不同的概念。在返还失物这个语境中,奖励通常指第三方给予的物质奖品或精神褒奖,回馈则是失主自愿对拾遗者的补偿。但如果拾遗者拾了“金”而索取10%的报酬,那就是“有偿拾金”,是一种赤裸裸的“吃回扣”行为。对于失物的复得,一般失主对归还者心存感激、表达谢意,但是否给予拾遗者酬劳、给多少、怎么给,应该由失主自己决定,最好不要有强制规定。毕竟大多数人拾金不昧不是为了钱。

  正方:法律规定拾遗者有报酬请求权

  反方:奖励拾金不昧不应有硬性规定

  主持人:朱韬认为“该不该给拾金不昧者酬劳、给多少、怎么给,应该由失主决定,最好不要有强制规定”。但这次广州的征求意见稿,恰恰是以法规的形式确定了拾金不昧者应享有的权利。对于这两个不同的观点,我们不妨深入探讨一下。

  邹元新:当“路边摔倒老人无人扶”、“免费萝卜遭哄抢”、“对溺水者捞尸索价”这样的新闻不时发生在我们身边时,我认为,有必要通过法规的形式来“正人心,厚风俗”。况且,给予拾遗者奖励是有理可循、有法可依的。《民法通则》第79条第2款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物权法》第112条规定:“所有权人、遗失人等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遗失物的保管费等必要费用。”显然,失主向拾金不昧者支付相关费用是法定的。

  朱 韬:“奖励遗失物品价值10%”规定的可操作性有待商榷,因为有些遗失物是无法用金钱来衡量的,比如重要的文件、证件、信件以及走失的老人、孩子甚至宠物等,该如何用金钱衡量?又该如何量化到其价值的10%?再比如,倘若失主反悔不答应给奖励,捡到东西的人能不能以违反“规定”来起诉呢?况且,正在征求意见的广州新规,羞羞答答地增加的“自愿”二字,会产生巨大的模糊语境:一边强调失主自愿,一边又“强制”划定了10%的奖励比率。如果失物者和拾遗者在“给与不给或者给多给少”的意愿上出现矛盾,执法者将很难操作。

  邹元新:净化社会风气、整顿社会环境不能仅仅靠道德,法治社会才是我们追求的目标。在法治社会,拾金不昧者是否可以获得报酬,不单单是一个道德层面的问题,而且关乎到拾金者报酬请求权是否得到尊重的问题。为了鼓励更多的人当好人、做好事,就应该从制度设计上降低做好人好事的风险和成本,进而激励诸如拾金不昧这样的善行。法律是道德的底线,如果你认为捡到东西索要报酬不道德,你完全可以放弃;一旦有需要的时候,你可以依据法律授予的权利力争报酬。说到底,现在是个多元化的社会,每个人的追求各有不同,法律应该设定权利,但最终自己才是自己价值取向的最佳判断者。

  朱 韬:退一步讲,即使要奖励拾金不昧,这个规定也不应该将金额 “定死”,因为拾金不昧也有各种各样的情况。比如,失主本人很穷,他遗失的是借来的钱或者是公家的钱,甚至是用来治病、还债、交学费的钱。这10%的金钱奖励对失主来说是个很大的负担,如果非要让他拿出一笔钱来奖励拾遗者,奖励也就变了味儿。硬性规定拾金不昧的奖励金额,其实是低估了社会的道德水准,说明社会对于道德底线的期望值一降再降。我们应该给道德一个自由生长的空间,相信道德的自我调节能力。对于法律、制度来说,做好社会分工的分内事,比把手伸向道德要有意义得多。

  正方:此举国外有先例,可借他山之石

  反方:不符合传统国情,操作恐有难度

  主持人:是否应该从法律层面促进社会公德建设,可能是个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问题。在两位嘉宾看来,奖励拾金不昧的做法是否有推广价值呢?

  邹元新:“有偿拾金不昧”顺应了时代发展的要求。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民众的思想道德素质参差不齐,单纯依靠道德约束无法实现物归原主,因而需要鼓励政策助推道德进步。这项新规借鉴了西方国家的有效经验。比如日本的《遗失物法》和德国《民法典》都规定,拾遗者有权向受领者请求报酬。在德国,一般是付给拾得人5%的报酬;日本则高些,拾得人可获得20%以下的报酬。从这个角度看,广州此举对于现实而言很有针对性,值得肯定。

  朱 韬:国外虽有先例,但我们不能照搬照抄。我们从小接受的教育是拾金要不昧。在这个意义上,“拾金索酬”或多或少地冲击了我们的传统价值观。更重要的是,学习他人最忌只窥一斑而未得全豹。首先,“他山之石”是“报酬”、“补偿”而非“奖励”。其次,您忽略了这些国家与之相配套的法律规定——在日本,如果拾遗者昧下遗失物,将以“遗失物私吞罪”论处;在德国,昧一百罚五百,昧二百罚一千,罚款成倍数上涨。而广州新规恰恰没有“照搬”这一点。

  邹元新:从实际运行的效果看,“拾金求报”的效果也确实不错。1992年3月19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出台规定称:“遗失人领回失物时,可以自愿以遗失物品价值百分之十的金额奖励拾金不昧的单位或个人。”该规定实施以后,1995年广州市公安局收到送交拾得的人民币109万元、港币21万元、各种外币123万元,金银首饰1000多件,而同年北京市公安局只收到拾到的人民币7.5万元、金银首饰56件。另外,深圳、杭州、南京、郑州等地都有类似的有偿失物招领网站、公司,为不少失主减少了损失。这足以证明,“拾金求报”无论从法理还是实践效果看,都是更为现实可行的选择。

  朱 韬:我承认,随着时代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对拾金不昧者进行一定形式上的激励还是能起到积极作用的,但激励方式并非只有物质奖励这一种。今年2月下旬,雷锋的家乡长沙市公布了“学雷锋活动”的新举措,其中最引人关注的是,长沙市将设立学雷锋活动基金和文明创建专项经费,对好人好事以及每年评选出来的学雷锋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除了进行表彰奖励外,还在评先评优、招考招聘、社会礼遇、子女升学、医疗救护、住房保障等方面给予照顾。我赞成这种做法——通过全社会的力量“正人心,厚风俗”,变物质奖励为社会关照,用社会基金奖励先进,而不是把奖励任务转嫁到个人身上。这种激励方式显然更为正向、更容易让人接受。

  主持人:谢谢二位,由于时间关系我们就谈到这里。应当说,广州新规的当下争议,恰恰说明中国传统观念正处于转型的巨大分化期。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是用传统的道德标准要求大众,还是应该重新厘定现代人的道德基准线?这不是一个仅仅关乎拾金不昧本身的个性问题,而是一个涉及见义勇为、助人为乐等道德层面的问题,需要全社会共同思考。或许,这样的问题没有万全之策来解决,只有利弊权衡。但无论如何,我们依然不能忘记,树立正确的道德观,在奉献中体现自身价值,一直是我们应该追求的境界。而对社会管理者来说,通过何种手段来引导人心,都需要过得了法律、道德这两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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