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主失物鲜见拾遗奖励(图)

发布时间:2015-10-29 08:24 | 来源:南方都市报 2012-02-17 GA01版 | 查看:967次

市拾遗物品招领处透露,失物由个人送来的极少,并且奖励程序繁琐

  摘要:实施近20年的《广州市拾遗物品管理规定》备受各方关注,到底有没有人领到过失物价值10%的奖励呢?

  南都讯记者涂峰 通讯员张毅涛 实施近20年的《广州市拾遗物品管理规定》备受各方关注,到底有没有人领到过失物价值10%的奖励呢?昨日,记者从市公安局下属的市拾遗物品招领处了解到,去年从未有个人从无主失物中,获得拾遗奖励的案例。招领处接收的失物绝大部分都是单位上缴,不符合奖励范围,加上个人奖励的程序麻烦,因此领奖者极少。

  失物大多由单位上缴

    广州市拾遗物品招领处位于越秀区西湖路,成立于1958年。昨日下午,招领处接待了广州市电车总公司的工作人员,他们上缴了去年在电车上捡到的各种遗失财物,包括手机、银行卡、证件以及钱包,现金人民币6109元、港币210元,美金51元。

    面对这一大批失物,招领处胡警官认真分类登记,并入库保管,整个工作繁琐。胡警官表示,类似电车公司这样的单位上缴失物,占了招领处失物来源的绝大部分。主要都是窗口单位,比如汽车公司、酒店等,以及各地派出所。

    据统计,2011年,拾遗物品招领处接收拾遗款已上交财政共211913.7元人民币,其中包括部分港币、美金、欧元等。还包括手机、相机、电脑、纪念品等物品一批。接待来访、来电认领、报失市民83人次。

    在招领处工作快10年的胡警官表示,个人前来上缴失物的情况比较少,可能每年只有个位数。“特别是贵重财物,个人捡到送到这里,数量是非常少的。”

    个人获奖程序较繁琐

    到底有没有人领过这10%的奖励呢?胡警官表示,分为两种情况,最终找到失主的,可以按照失主的意愿给予奖励。比如,去年,一位拾荒者捡到一个钱包,并通过招领处找到失主,当时,失主就给了拾荒者300元作为奖励。

    另一种情况,就是未找到失主的财物,最终需要通过估价、拍卖,上交给国库。由于收支两条线,申请奖励需要重新打报告给财政局,程序较为繁琐。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去年没有个人获得奖励的案例。“而且,个人捡到财物交给招领处的确很少!”胡警官说。此外,不少遗失物品比较难以估价,比如,银行卡。   

   失物招领平台拟上线

    市公安治安支队一大队李副大队长表示,《广州市拾遗物品管理规定》中规定对拾金不昧者奖励,也是鼓励拾遗交公的良好传统,维护财物失主的权益。但奖励程序的确比较繁琐,给拾遗者来了不便。因此,警方也在酝酿如何简化这一程序,但这项措施涉及多个部门,目前没有时间表。

    目前,警方计划利用金盾网的平台,开通失物招领的网页。李副大队长表示,由于担心失物上网后,会有别有用心的人根据失物的特征,进行冒领,因此,网页的具体技术细节仍在完善之中。

    新闻背景

    拾金不昧可奖10%

    对于拾遗物品的管理和招领办法,早在1960、1978年以及1982年市政府相关部门相继出台了《关于管理、招领拾遗物品的办法》、《广州市革命委员会关于管理、招领拾遗物品的办法》、《广州市拾遗物品管理办法》等规定。1992年3月19日,市政府颁布了《广州市拾遗物品管理规定》。该规定与之前规定变化较大,增加了“对于拾金不昧的个人,可以按照拾获财物价值10%给予奖励”等条款。92版规定目前已过有效期,2月9日,广州警方公布意见稿,但这份意见稿相较92版只字未改。作者:冯宙锋 涂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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