榴莲被偷 小贩追贼引发命案(图)

发布时间:2015-11-29 11:31 | 来源:南方都市报 2015年11月05日 GA07 | 查看:1369次

偷者被推倒昏迷半月后身亡,检方称小贩涉故意伤害罪建议量刑五至十年


  小摊上的一个榴莲被偷,摊主谭磊追出去数十米,在扇了小偷两个耳光之后,还推了小偷一把致其倒地。未料小偷许某某竟昏迷过去,谭磊报了警并将小偷送至医院救治。半个月后,小偷许某某经抢救无效身亡。法医鉴定认为,许某某系脑出血并血肿形成致急性中枢功能障碍死亡,颅内出血的部位及特征符合自身原因为主引起,外界因素如酒后、情绪激动、剧烈运动是诱发因素。

  昨日,38岁的湖南籍小贩谭磊因涉嫌故意伤害罪在广州市花都区法院狮岭法庭接受一审审判。检察机关作出5年至10年的量刑建议,辩护律师则认为谭磊应被判无罪。目前该案一审尚未宣判。

  追上小偷扇俩耳光

  朝其背部推了一把

  今年38岁的男子谭磊是湖南永州人,事发前在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一带靠摆摊卖水果为生。据检察机关披露的信息证实,2015年1月26日19时30分许,天色已暗,谭磊在狮岭镇镇康路与盘古路交界处驾着自己的小货车摆摊卖水果时,突然被一名顾客告知刚才有人偷了他的榴莲。根据该名顾客的指认,谭磊看到一名穿黑色夹克的中年男子用衣服抱着一个榴莲已经走出去数十米。谭磊放下手中活追了出去,并朝穿夹克的男子喊“等一下”。

  谭磊说,那名穿夹克的男子没有答话仍朝前走,他追至花都区盘古路一家叫“娇兰佳人”的化妆品店门口时追上了该男子,见对方一言不发抱着榴莲,谭磊气愤地扇了该男子左右各一记耳光。穿夹克男子手中的榴莲坠落,转身想走,谭磊于是朝其背部推了一把。“他走了四五步之后就栽倒在地。”谭磊供述,穿夹克的男子当时面部朝下倒地,额头上擦破了皮并流血。见其很难受的样子,他于是打电话报警说“我抓了一个小偷”,然后又拨打120求助。

  几分钟后,警方赶到现场,昏迷的小偷则被送往花都区第二人民医院救治。

  法医鉴定:自身为主因外因系诱发

  谭磊说,他将小偷送至医院后,由于一时联系不上其家人,自己出于人道还垫付了1860元医药费。检察机关证实,被害人许某某,也就是盗窃榴莲者入院后一直昏迷,未能接受警方的问话。2月11日,也就是在入院半个月后,许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法医鉴定,许某某符合因左侧基底节区脑出血并血肿形成致急性中枢功能障碍死亡,颅内出血的部位及特征符合自身原因为主引起,外界因素(如酒后、情绪激动、剧烈运动)是诱发因素。卖榴莲的小贩谭磊在2015年1月27日就被花都区公安局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刑拘,案件移至检察院后,检方昨日以其涉嫌故意伤害罪提起了公诉。

  检察机关指控称,谭磊因发现被害人许某某盗窃其榴莲,遂对被害人进行追赶,并先后用手打被害人头部、推被害人背部,致被害人许某某倒地头部受伤。事发后谭磊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将被害人送医院抢救。检方认为,谭磊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谭磊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是自首。

  昨日,在法庭上检方公诉人与受审的小贩谭磊及其辩护律师,针对案发时的行为细节、性质以及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的问题展开了辩论。

  法庭交锋

  检察机关

  推打行为与被害人死亡有因果关联

  检方公诉人称,谭磊在主观上有伤害许某某的意愿,客观上也实施了伤害行为并发生被害人死亡的后果,其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被追究刑责。谭磊的口供一直称,其当晚在追赶许某某时,只扇了许某某两巴掌、推了对方一下导致其倒地,但有一名死者的老乡称他看到谭磊用拳头殴打了许某某头部。对此,谭磊予以否认。检方当庭出示了事发路段监控录像,但只能证实有追赶行为,无法证实有殴打行为。

  根据法医鉴定结论显示,许某某除了眼睑部位有皮下出血外,其余部位及内脏器官未见机械性损伤征象,可排除机械性暴力作用致死。

  检方称,他们也注意到此案中许某某的死亡主要是因自身身体原因引起,但法医鉴定同时称外界因素(如酒后、情绪激动、剧烈运动)等是可以诱发的因素,与许某某的死亡是多因一果的关系。谭磊在榴莲失窃后追赶、推打许某某的行为,是一个重要的外界因素,加速或缩短了许某某发生身体问题并死亡的过程,在刑法上存在因果关系,该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

  检方还称,该案系许某某盗窃榴莲引发,被害人存在一定过错,谭磊在被害人倒地后主动报警并拨打120送被害人去医院救治,存在自首等依法可以减轻或从轻的量刑情节,故建议法院对其在5年至10年之间量刑。

  辩护律师

  在合法限度内追贼应受法律保护

  谭磊的辩护律师发表意见认为,谭磊在得知榴莲被盗窃后,追赶了约15米追上许某某,打了其两个耳光,许某某转身逃跑时谭磊从后面推了其一下,这一连串行为发生在2秒钟左右。谭磊上述推打的轻微暴力行为,是在正当、合法、合情、合理的范围内,基于抓捕、扭送盗窃嫌疑人而做出。对于抓捕盗窃嫌疑人,公民有在合法限度内使用暴力的权利,这与社会提倡的勇于与犯罪行为作斗争的理念相合。况且谭磊是盗窃行为的受害人,其主观目的只是为了追回榴莲、挽回损失,抓住盗窃者扭送公安机关。其追赶推打的轻微暴力行为并不足以致命,许某某半个月后死亡的结果是谭磊所无法预见的。且谭磊在案发后即拨打电话报警、拨打120积极送被害人入院救治,充分证明了其主观心态并非故意伤害。

  法医鉴定结论称许某某除了眼睑部位皮下出血外,其余部位及内脏器官均未见机械性损伤征象,可排除机械性暴力作用致死。许某某颅内出血致急性中枢功能障碍死亡主要是自身原因为主引起,外界如酒后、情绪激动、剧烈运动等可以诱发。律师援引花都区第二人民医院救治许某某的病历称,医院描述其“口腔可闻及浓烈酒味”,诊断描述为“急性酒精中毒”。可见许某某的死亡并不必然与谭磊的追赶推打行为存在因果关系,饮酒可能也是一个诱发因素。

  律师认为,许某某死亡是一个意外事件,谭磊的行为是公民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正当、合法行为,未超出合法限度,不构成犯罪。

  采写:南都记者 吴笋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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