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活困难的省部级以上劳模社会救助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3-06 20:46 | 来源:民政部门户网站 2015-03-30 16:04 | 查看:2149次

民办发〔2015〕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做好省部级以上劳模困难帮扶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5〕5号),要求落实有关政策,帮助解决省部级以上劳模基本生活困难。根据部领导指示精神,现就做好省部级以上劳模困难帮扶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省部级以上劳模是民族的精英、人民的楷模、社会的财富,做好生活困难的省部级以上劳模社会救助工作,是党和政府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也是社会救助工作的重要内容。各地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生活困难的省部级以上劳模社会救助工作,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及时将符合条件的贫困省部级以上劳模纳入社会救助范围,全力保障好他们的基本生活。同时,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强化救助制度衔接,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帮扶办法措施,切实解决贫困省部级以上劳模的实际生活困难。

  二、深入调查、摸清底数

  各地民政部门要主动协调工会等相关群团组织和有关部门,深入调查研究,认真组织开展全面排查,摸清生活困难的省部级以上劳模有关情况,详细了解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医疗救助的省部级以上劳模人数及发放的资金数。同时,认真排查尚未纳入社会救助范围,但生活仍有困难的省部级以上劳模的人数、需求等实际情况,掌握工作底数,并有针对性地研究制定具体措施,帮助生活困难的省部级以上劳模解决实际困难。

  三、落实政策、主动帮助

  各地民政部门要认真落实社会救助政策,及时将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的省部级以上劳模纳入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临时救助、医疗救助范围,给予重点救助;对生活困难的省部级以上劳模及其家庭存在的教育、住房、就业等方面的困难,要配合相关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做好资格认定、经济状况核查等工作,帮助他们申请相关救助。同时,各地要充分发挥村(居)委会作用,建立健全救助对象主动发现和快速响应机制,主动帮助生活困难的省部级以上劳模申请社会救助。对于不在各项救助政策覆盖范围或给予救助后仍有困难的,要及时将其转介到相关慈善组织,帮助申请慈善救助。

  四、加强衔接、多方参与

  各地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落实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税收优惠、税费减免等相关政策措施,加强慈善和社会救助的衔接配合。鼓励和引导各类社会组织、专业社会工作机构和志愿者积极参与生活困难的省部级以上劳模社会救助工作,为他们提供精神慰藉、心理疏导、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专业服务,提升他们社会参与能力。在各地开展的“救急难”试点工作中,要将生活困难的省部级以上劳模作为重点对象,通过开展专项活动、对口援助、结对帮扶等形式,予以优先照顾。

  各地工作开展情况,请及时报民政部。

民政部办公厅

  2015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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