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法》正在改变我们——纪念《慈善法》正式实施一周年

发布时间:2017-09-01 21:51 | 来源:新华网 2017年08月31日 10:13:59 | 查看:951次

《慈善法》自正式实施至今已届周年,并不止于慈善领域,中国社会的许多方面正在为《慈善法》所改变:社会良俗的演进,陈风陋习的削减,生活理念的更新,慈善经济的开拓,优秀传统文化的强势回归,社会组织及志愿者队伍的状若云涌……

立于当代可回望历史,亦可展望未来。《慈善法》的诞生,正是在这样一个承上启下、承前启后的时代节点。她既是对中国悠久慈善传统的一种继承,更是对构筑现代慈善文化体系的一次奠基。

慈善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之一,是使人心从善向上,令社会日趋和谐完美的基本保障,也是人类扬善抑恶、向善弃恶、实现大同理想的精神追求。

中国慈善正在面对历史所赋予的机遇,需要成就具有现代及未来意义的慈善文化体系。由此,《慈善法》应运而生,恰逢其时。

《慈善法》诞生的必然

马克思主义认为,物质决定意识,意识反作用于物质,使物质的形态或性质得以改变;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亦反作用于经济基础,使经济基础得以加强或削弱。

慈善作为上层建筑诸多内容之一,《慈善法》作为慈善事业的基本法,其诞生取决于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与人们生活水平的迅速提升。从2005年中国启动慈善立法工作开始,至2016年《慈善法》正式出台,整整孕育了11年时间。而这11年正是中国社会财富快速积累的11年,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超过52000元,北京、上海、天津、广东、浙江等一些发达城市和地区人均GDP已超过1万美元。这一切均得益于第三产业的兴旺,2015年其经济总量首次超过国民经济总量的50%,占据了半壁江山,第三产业消费对国家经济的贡献率达到66.4%。经济水平的提高促成了意识形态的改变,也促成了社会慈善文化需求以及价值观的进步。

在社会生产力不甚发达的状况下,社会价值从属于经济价值;而当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高度,现代社会必不可少的善经济形态得以形成,社会价值便反过来影响与决定经济价值。在善经济条件下,社会更加开放,生活方式更趋文明,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更加多元,彼此的命运关注更加深切。慈善既代表了一种社会价值,亦能产生经济价值,成为两者完美的结合体。

社会经济的发达需要与之相匹的文化展示及制度体现,即从个人的独善其身向人人向善递进,从做一个好人的良好意愿向建立一个好人社会、好人体制过渡,由处于社会边缘的补充意义转化为处于社会中心地带的文化构建。中国慈善作为民族复兴蓝图上的一处亮色,正在按照中国社会的发展需求与人们的内心意愿被描绘出来。

《慈善法》改变了什么

由较为单一的扶贫助弱向着包括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环保等更高领域的价值层面拓展;由以往的临灾救险、临难相扶向着更为全面、完善的社会慈善体系进步。由“善时段”演进为“善时代”,由“善经济”转变为“善伦理”,由“小慈善”发展到“大慈善”,由“善文化”升级为“善文明”,正是《慈善法》所蕴含的巨大的现实能量与未来目标,她将在引领中国社会发展的大格局中起到不可估量的作用,对中国慈善及社会人心产生全面而深刻的影响。

首先是人们观念的改变。《慈善法》作为中国历史上首部规范慈善事业的法律,她的诞生使“慈善”以至高的名义、强力的方式切入人们的生活与意识层面,使人们看到了慈善于社会生活的无处不在、无时不有,以及维系人心、联络命运、彰显人性的价值所在。

以往,在人们的意识中,慈善多是富人的“专利”与政府的“专职”。《慈善法》使人们重新认识慈善,领悟到了慈善并无差别,人人皆可慈善,并使之转为普遍的共识。

慈善并非高不可攀的庙堂之选,抑或悲悯众生的精英情怀。一座广厦、一座金山是慈善,一张纸、一杯水也是慈善,且是更为广泛、更趋于本质的慈善。

其次,是对慈善生态的改变。正如对自然生态的治理与保护不断加强一样,与慈善相关的社会生态也正随着《慈善法》的落地而得以改善。以往出现的骗捐、诈捐,或以慈善为名,行欺诈之实等等现象,常使社会公众的善心受挫,慈善的公信力受损。而以罗尔、人人公益、善心汇等《慈善法》颁布实施后的几个负面典型为例,中国已实现了对慈善及相关行业从单一管理体制向综合治理体系的根本转变。慈善“劣币”得以驱逐,“良币”得到保护。

《慈善法》颁布后,国家陆续出台了15部与《慈善法》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内容涵盖慈善组织登记认定、慈善募捐、慈善信托备案、慈善活动支出和管理费用以及监督管理等多个方面。慈善法律体系不断完善,也为慈善事业的社会生态的改善与持续稳定发展创造了条件。所以从根本上讲,《慈善法》是将慈善活动范围及项目运行拓展至全社会的一部推进法。

第三是使慈善的经济属性得到质的提升,“慈善财产”作为一种全新的财产所有权方式被确定下来。慈善将成为一种有源之水,以至源泉本身,而非仅是哲思中的“若水”,或现实中的“化缘”状态。

《慈善法》激活了慈善基金会,激活了慈善信托,激活了慈善资产,总之激活了广泛的社会资源,为单一的爱心捐赠增添了资产杠杆与强大动力,为自觉的社会义务引入了现代慈善项目及管理机制,使慈善事业更加形式多元、开放透明、充满活力。

此外,《慈善法》对公募权、慈善税收优惠、志愿服务等方面的规定,调动与释放了更多慈善资源。正像当年的《公司法》开创了市场经济时代、《金融法》完善了金融经济时代一样,《慈善法》开创了中国的慈善真正的价值时代。

第四,各级、各类慈善组织持续快速增长,已形成网络覆盖了社会的方方面面,且不断进行自身细化与专业化,成为现代慈善的关键力量。据统计,目前全国共登记认定的慈善组织有500家,113家组织获得了公开募捐资格。首批遴选的13家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为慈善行业注入了强大的现代能量。

目前我国经常参加慈善活动的志愿者有6500万之众,慈善基金会已达6067家,基金会净资产稳步增长,2016年底达到了1319亿元,业已成为慈善行业的“主干线”与“动力源”。

《慈善法》还将改变什么

就一个国家、一个民族而言,文化是其立身于世的最深厚的根基。文化的自信是最根本的自信,文化的高度决定了国家与民族的高度。

就慈善本身而言,倘若说善款善物属于物质层面,慈行善举属于精神物质结合的层面,那么最终,中国慈善将上升为慈善文化体系的层面,成为中国以至世界文明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客观地讲,与中国社会财富的积累、慈善组织及实践活动的高速发展比较,中国慈善文化还处于相对滞后的状态。一些人的慈善意识及理念积淀依旧匮乏,或以为慈善事不关己,常以麻木待人;或自得于昂贵的奢侈品与个人消费,将财富耗散于无谓与无为,被世人鄙为“土豪”。

中国慈善还需要上升为一种具有普遍性的认知与行为,上升为一种生活方式与文化格局。以中国两千多年的慈善思想与实践来看,慈善更多体现为孤立与随机的存在,如漫长历史中的一些昙花,一些流星,间或绽放与闪烁。

儒道释是贯穿及主宰中国传统文化的主流,几千年间成为国人的精神支柱与文化共识。尽管三者所树立的宗旨、施用的手段不尽相同,但其善根是一致的。

儒教关注入世,核心是“仁”,主张“仁者爱人”,也是中国慈善精神的核心概念;佛教关注出世,讲“断恶修善”“慈悲为怀”;道家追求超世,讲“欲求长生者,必欲积善立功,慈心于物,恕己及人”等。三者的慈善思想源远流长,当然慈善思想并不等于慈善文化,更与现代慈善文化体系隔山隔水,不可同语。

慈善理念自然并无高低贵贱之分。中国传统的“仁爱”“兼爱”与西方的“博爱”“人道主义”等等,都是人类发乎于心,践乎于行的伦理原则,是人类对自身命运的情感关注与诉求。但作为一种慈善文化体系,则有着完善与否、成熟与否的区别。现代慈善文化显然不能仅仅满足于高妙的词句与高洁的人格,而是在现代社会形态下的一种文化建设与管理体制,是善经济与善文化的有机结合。

在中国传统慈善文化中,概念常多于实际,理念常胜过实操,形而上常优于形而下,自发生成常取代理性塑造。我们不乏善人圣者,不乏民间力量,如“财神”范蠡,“慈善家”范仲淹以及善堂、帮会等,却终归难成慈善建制。范蠡之富多是险中求得,范仲淹虽有“先忧后乐”的伟大情怀,首创义庄的不朽善举,依旧不能改变其一生“三光”的多舛命运。凡此等等,都表明了时代的局限性。

中国现代慈善的历史同样短暂。自上世纪50年代起,慈善被视为“洪水猛兽”加以禁绝,直到上世纪80年代改革开放后,慈善才跳出“敌我矛盾”的藩篱,恢复了她的本义。而以《慈善法》的诞生为始,中国慈善真正迈向了一个崭新的发展阶段,使人们看到了构建现代慈善文化体系的希望与必然。

建立慈善文化体系是一个系统工程,是全社会的共同事业。《慈善法》为这一宏大蓝图做了奠基,而为实现蓝图添砖加瓦,则是每一个人的义务与责任。从个人的自我完善到家庭的养成教育,从学校的慈善文化普及到社会组织的引导与专业建树。不断培育善文化、倡导善生活、构筑善世界,将慈善化作我们的一种能量、一种理想、一种传承、一种制度、一种心理定式与一种生活方式。(李济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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