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礼遇帮扶道德模范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7-12-18 21:16 | 来源:宁夏文明网 2017-11-20 | 查看:1389次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礼遇帮扶 道德模范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文明委〔2017〕17号

各市、县(区)文明委,区直机关文明委,自治区文明委各成员单位:

  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礼遇帮扶道德模范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自治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

2017年11月13日

  第一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自治区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充分体现全社会对道德模范的关心关爱,树立好人好报价值导向,推动形成讲道德、尊道德、守道德良好社会风尚,根据中央文明办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礼遇帮扶对象

  (一)礼遇对象:宁夏推荐获评的历届全国道德模范、全国道德模范提名奖获得者;自治区文明委命名的历届道德模范(以下简称道德模范)。

  (二)帮扶对象:道德模范中的生活困难者。生活困难者的具体界定是: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身患重大疾病或严重伤残、医疗费用支出巨大者;遭遇重大意外事故者;其他特殊困难需要提供帮助者。

  第三条 礼遇帮扶道德模范应遵循自愿申请、属地管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礼遇方式和程序

  (一)礼遇方式

  1.节庆活动礼遇。举办重大庆典活动,由本级党委政府或主办单位邀请道德模范代表参加;重大节庆日,将道德模范列为走访慰问重点对象。

  2.医疗保健礼遇。每一至两年,由所在单位或乡镇(街道)为道德模范安排一次体检,体检费用由所在单位或乡镇(街道)承担。有条件的县(区),可视情统一组织道德模范疗养,疗养经费由组织单位承担。

  3.劳动就业礼遇。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事业单位,未经本人同意,不得解除与道德模范的劳动关系。特殊情况需安排待业的,须报道德模范命名机构批准。

  4.其他应该且能够实现的礼遇事项。

  (二)礼遇程序

  1.节庆活动礼遇道德模范事项,由本级文明委提出相关建议,请地方党委政府或主办单位统筹安排。道德模范享有的医疗保健,按本办法明确事项落实。

  2.其他礼遇方式可由道德模范本人提出申请,通过审核程序后,由相关单位按规定办理。

  第五条 帮扶方式和程序

  (一)帮扶方式

  1.资金帮扶。根据道德模范困难程度和荣誉等级,由推荐命名机构一次性给予1至3万元的帮扶资金。各地和区直单位给予道德模范的资金帮扶标准,由各地和区直单位自行确定。

  2.低保帮扶。符合城乡低保或特困供养人员条件的道德模范,由所在县(市、区)民政部门按规定程序优先办理。

  3.就业帮扶。对符合条件且有就业能力但尚未就业的道德模范,依据自愿原则,按政策规定提供免费就业培训和创业担保贷款,银行在贷款方面给予适当优惠。

  4.志愿帮扶。对生活特别困难、生活无法自理或急需提供援助的道德模范,由各级文明办、民政部门协调文明单位、社区结对帮扶,并协调志愿者组织为其提供志愿服务。

  5.社会帮扶。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群团和社会组织,对生活困难的道德模范给予帮扶;见义勇为基金会对生活困难的见义勇为类道德模范给予帮扶。

  6.其他应该且能够实现的帮扶形式。

  (二)帮扶程序

  1.各地文明办、区直机关文明办每年底进行调查摸排,依据道德模范工作生活情况,提出拟帮扶对象名单和帮扶方式建议,报自治区文明办。

  2.自治区文明办审核确认,并报自治区文明委审定。

  3.各级文明办负责协调落实具体帮扶措施。

  第六条 礼遇帮扶管理

  (一)节庆活动走访慰问道德模范、统一组织道德模范疗养的经费,由各级组织单位承担。

  (二)自治区文明委帮扶生活困难道德模范的资金,从精神文明专项经费中列支,资金拨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各市及区直机关文明办每年督查礼遇帮扶道德模范政策落实情况,并于年底前向自治区文明办报告。

  第七条 各地和区直部门礼遇帮扶道德模范情况,纳入自治区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和文明行业考评内容。

  第八条 市、县(区)和区直机关文明委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本系统礼遇帮扶道德模范的具体办法。

  第九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文明办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宁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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