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长陪学生徒步死亡,家属告学校告家长:到底谁负责(组图)

发布时间:2017-12-22 21:34 | 来源:搜狐网 2017-12-19 17:04 | 查看:956次

来源|CCTV今日说法(微信号:cctvjrsf)

如果我知道今天来参加这个活动

我会失去爸爸

我打死都不会参加

如果今天时间能回到早上的话

该多好啊

野外徒步

2017年5月,广西百色市一所小学的家长们,一起组织了一场野外徒步活动,当天参加的有学生、有家长。一名三年级的学生罗子君,也和爸爸、妈妈、哥哥共同参加了活动。

可后来发生的一起意外,却让罗子君的家长将其他所有家长、乃至学校,都告上了法庭。

5月28号当天,所有家庭前往了浩坤湖附近的一个经典户外山地徒步路线的出发点。参加徒步的有28位孩子和12位家长,其他家长则是提前在徒步终点准备晚餐。

罗子君的妈妈韦女士称,当天11点11分,徒步小组开始上山,11点36分自己则接到了丈夫罗先生打来的电话说,罗子君的哥哥一直在呕吐,要把儿子送下山。

半个小时后,韦女士到达了徒步出发点接儿子,她以为丈夫会跟自己一起回到徒步终点等待,没想到丈夫却坚持再次登山,追赶前面已经出发了许久的队伍。

当天参加徒步的家长中,有一人带队,两人担任队医,两名摄像员,七人担任安全员,每个安全员负责四名孩子的安全问题,这其中不包括自家的孩子,以保证安全员能公平对待每个孩子。韦女士的丈夫罗先生就是其中一个安全员。

韦女士告诉记者,丈夫称他不放心自己管的四个孩子,就返回山中,追赶大部队。

找见了,人走了

等韦女士接上儿子,到达徒步终点后,一直打不通丈夫的电话。下午4点多,看到徒步小组传来的照片没有丈夫后,她赶紧和其他家长联系,要求核实一下丈夫的下落。此时,小组中的两名队医返回寻找罗先生。

大约晚上7点钟,领队接到了前方队医打来的电话,说“找见了,人走了。”

在事后警方的询问笔录中,两名队医称找到罗先生时,罗先生已经死亡了。后经法医勘验,罗先生身上没有明显的致命外伤,是突发疾病死亡。

事发后,所有家长一起募捐了一万四千多块钱,找附近村民,将罗先生的遗体抬下了山。

但韦女士为何要将学校乃至全体家长告上法庭呢?韦女士称,她对于丈夫的死亡有很多疑问。她在事后查看丈夫手机,发现丈夫在追赶徒步队伍时,曾给队医多次拨打过电话。当时丈夫究竟说了什么,有没有向前方队伍求助过,并告知自己身体不适呢?

对此,当天参加活动的家长之一张先生称,当时通信质量不好,没有讲得很清楚,但罗先生并没有要求他们帮助,只是问他们到哪了。这样的说法,并不能让韦女士满意。

告学校告家长

2017年6月,韦女士和家人首先将女儿罗子君就读的学校告上法庭。韦女士认为信息是在班级QQ群里发布的,而这个群是班主任成立的,而且活动当天副班主任也参加了活动,领队还是副班主任的丈夫,出了事,学校应该负有责任。

学校解释称这次活动是一次由学生家长自发组织的活动,学校对此毫不知情。虽然有副班主任参加,但副班主任也是班级里一名学生的家长,她完全是以家长身份参与的,并不代表学校。

在学校明确表示对此次事件不负责任后,韦女士又将女儿所在班级的六名家委会委员告上了法庭。韦女士及其家人认为家委会作为发起人,也应该承担责任。

副班主任也是其中一个家委会委员,但她称家委会只是家长们临时叫起来的称呼,不是学校官方所定。其他家长们自愿和六人共同成为被告。

之后,韦女士将此次所有参加了徒步活动的家长都告上了法庭。韦女士及其家人还认为,事发当天,徒步的路线过于艰难,这也是促成悲剧发生的起因之一。

而且罗先生是出于责任心,为了自己负责的四个孩子的安危,才返回追赶大部队,最终突发意外身亡。在这个过程中,其他家长是否尽到了救助义务,也有待证实。

但有些家长认为,并没有足够证据证明这点。当时,队伍中家长的人手是充足的,足以保护小朋友继续前行。事发后,家长们也第一时间返回寻找,组织将死者抬下山等,已经尽到了救助的义务。

2017年11月底,广西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对该起案件作出判决。法院认为,从查明的事实来看,本次的活动是一次家长为了锻炼孩子能力自发的户外徒步活动。综合各方证据,合议庭认为,原告没有证据证实学校与参与活动的家长,在活动中存在过错、过失以及侵权的合意,原告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因此,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来看看网友怎么说~

pufashijian

  Q1:今天我们请到的嘉宾是中央财经大学的方志平教授。您好,方教授,这起案件当中,韦女士觉得自己丈夫的意外死亡,跟学校及其他家长有关系,您怎么看待她提起的诉讼?

  A1:第一,她告学校,第二,她相当于是告家长,其中包括家委会,其实家委会就是家长。那么从学校这个层面来讲,要构成一般侵权行为,需要四个构成要件:第一,学校要有侵权行为;第二,学校要有过错;第三,受害人要有损害;学校的侵权行为和受害人的损害有因果关系。就从目前这个案子呈现出来的证据来看,很显然,本起户外的徒步活动,学校并没有参与、没有组织,所以,学校没有参与,它就不存在侵权行为,也不存在过错,学校应该是不构成侵权责任。

那么对于其他的家长来讲,他们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没有过错。户外的这种活动,参与人要不要负侵权责任,主要要观察一下,在整个出事的过程当中,参与者是否尽到了最低限度的一个注意义务。我们既不能说一点责任不承担,我们也不能给他们苛加太大的责任,否则的话,这个社会就会演化成不要和陌生人说话。所以我们侵权责任是比较克制的,有过错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有一点,罗妈妈认为罗爸爸是去追赶前方的孩子们,是出于道义,要去保护他们,所以才导致这个事故的发生。 首先第一要有证据,第二,如果有证据的话,这个行为也很难构成民法当中的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义务为别人管理事务,然后你支出费用和受到的损失,可以要求被管理人来给你承担这个责任。但是这个事情当中,其实罗爸爸他并没有客观地,真正地去实施无因管理行为。他并没有落实这个无因管理行为,所以不能从这个角度来要求其他的被管理人,去承担相应的一个责任。

  我们不知道明天和意外哪个先来

  所以今天就要好好爱我们的家人

  (编者注:原标题为:《今日说法 | 家长陪学生参加野外徒步活动,却突然死亡,家属告学校告全体家长,谁来为此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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