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两个责任”没有完成时——河北省级机关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调研(2图)

发布时间:2018-02-10 20:34 |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2018-02-01 07版 | 查看:877次

  十九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公报要求,加强对所辖地区和部门党组织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情况的监督检查,推动管党治党责任全面覆盖、层层传导。

  从明确责任到履职尽责,从失责必问到问责必严,打铁必须自身硬的政治承诺赖责任以成,党的领导的政治优势赖责任以兴。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履行“两个责任”没有完成时。

  为更好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十九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精神,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两个责任”更好落实,河北省开展省级机关推动“两个责任”落实的调研,客观分析省级机关“两个责任”落实现状、存在问题,提出强化全面从严治党“两个责任”落地生效的思路和建议。

  现状——“两个责任”落实呈现总体向好态势

  在主体责任落实方面

  党的组织适应新常态,“主责”落实趋于良好。呈现出四个特点。一是“明责”“定责”基本到位。随着全面从严治党深入推进,履行主体责任的保障机制日趋完善。各级党组织围绕“明责”“定责”推行责任分解、责任清单等制度,党的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三个层面的主体责任及其相互关系基本确立和理顺,做到了责任清晰、履职有据。与此对应,各级党的组织对于主体责任的理解和把握日益深刻,加强自身监督、支持纪检部门监督的自觉性逐步提高。二是第一责任人的履职担当意识进一步增强。多数部门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做到重点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 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严把“部署、落实”两道关键环节,牵头抓总作用突出。这与问卷调查结果趋于一致。三是释放监管信号越来越严。各部门党委(党组)严格执行主体责任“双报告”制度,实化细化第一种形态,积极打造党纪教育、廉政提醒、谈心提醒、谈话函询、述职述廉等平台,改进民主生活方式,推动咬耳扯袖、红脸出汗常态化。同时,通过日常督查、重点巡查、年终检查等方式,对“两个责任”落实情况进行常态化监督,落实主体责任的手段更多样,方式更灵活。

  在监督责任落实方面

  纪委派驻机构以改革求发展,“探头”作用明显增强。主要成效突出表现在三方面。一是履责意识明显增强。纪检机关“三转”以后,特别是纪委派驻机构以统一管理改革为标志,同级监督的体制性制度性障碍消除,“派”的优势和“驻”的权威双向发力,担当意识逐步增强,监督执纪问责力度明显加大。二是履责方式明显优化。对反映党员干部苗头性问题,纪检组有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适时开展约谈、函询,及时红脸出汗,防止小问题演变成大问题。纪检组履责方法更多,方式更丰富,手段更有力。

  问题—— 思想认识和制度保障尚有明显短板

  从调查和走访情况看,部分省级机关党的组织和纪委派驻机构也存在站位不高、着力不实、“笼子”不严、执行乏力问题,需要引起高度重视。

  担当意识还需加强

  实践中,一些党委(党组)班子及其主要负责人没有自觉地把全面从严治党作为政治责任和领导责任,不抓全面从严治党就是严重失职的责任担当意识欠缺。座谈中有同志反映,不少部门党委(党组)主体责任形式上到位了,深层次看,认识和落实层面距离中央和省委省纪委要求都有较大差距,缺乏抓常抓长、严实深细的作风。有的党组织把落实主体责任停留于表面,习惯于开会部置任务、发文分解责任,一把手没有真正做到“四个亲自”,传导压力明显不足。

  执行落地仍存短板

  近年来,各级党的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为落实“两个责任”做出很大努力,但情况比预期目标和形势任务要求相差仍然较远,执行标准不高、执行走样、执行力层层递减问题仍然突出。有的单位执行“三重一大”等制度不严格、不规范、不到位,几百万元的项目不上党委(党组)会,领导一签就招投标;有的单位在主体责任落实上,基本靠外力推动,主动作为乏力。从纪委派驻机构情况看,有的纪检组不能尽快适应“三转”要求,在理解和把握监督责任上存在偏差,工作方式方法简单,表面化、形式化东西多,监督深度不够;有的纪检组对于自身职责定位不准,担当意识弱化,不愿、不敢对同级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一把手进行监督。

  制度设计有待优化

  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制存在照搬照抄、上传下转等问题,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不强。在设计责任制内容上,有的单位定性指标偏多、定量指标偏少;有的单位要求偏笼统,责任不清晰,存在责任交叉和责任空挡现象。在落实机制上,省级层面没有明确主体责任日常工作承担部门,主体责任书不规范不统一,对党委(党组)与直属部门的考核评价存在纪检组程序缺位的问题。在“两个责任”的关系互动上,作为纪委派驻机构如何以落实专责监督撬动主体责任落实,缺乏制度上便于操作的具体安排,做好“监督的再监督”这篇文章,是纪检组面临的挑战。

  考核体系与实际接轨不够

  考核工作缺乏统一规范的量化评价机制,不能全面准确反映责任制落实情况;考核流程停留于年初分解、年终考核“两部曲”;考核方法多以看资料、搞测评为主,科学化程度较低;社会评价机制不够健全,公众参与考核途径偏少;考核结果与激励机制挂钩不够,考核激励鞭策效应没有得到应有体现。

  责任追究失之于宽松软

  有的单位领导班子追究责任怕影响团结和稳定,不敢、不愿“动真格”,甚至存在“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现象;有的责任追究存在庸俗化、泛化情形,搞所谓的“平衡照顾”;有的问责固守“能轻则轻”的心理,存在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和组织处理替代党纪处分现象。

  对策——

  推动“两个责任”落地生根

  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是管党治党的“牛鼻子”。落实“两个责任”,需要坚持问题导向,抓住关键,精准发力、务求实效。

  强化主体责任教育,激发政治担当意识

  各级党的组织应把主体责任意识教育作为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党委(党组)书记的必修课,融入领导干部教育培训、党组织书记轮训的计划,列为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的内容,切实强化党的观念,增强政治担当,确保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落到实处。要紧紧抓住一把手这个“关键少数”中的关键,推动主体责任意识教育重心上移,通过实地调研了解、约谈党委(党组)书记、严肃问责等方式,强化各级纪委对同级直属部门和下级党委(党组)一把手的压力传导,形成一级做给一级看,一级带着一级干的工作格局。

  统筹“两个责任”关系,提升协调联动能力

  协同配合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必然要求。党委(党组)主体责任与纪委(纪检组)监督责任是同一责任范畴的两面,必须强化政治站位,不断提高党内监督工作质量和水平。要从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大局和战略高度出发,主动构建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沟通、互动的平台,增进双方之间的了解和信任,共同推动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落实。只有“两个责任”主体互为尊重,相互支持,同向发力,才能形成自上而下无死角、全覆盖的监督体系。

  完善制度设计,将落实“两个责任”固化于制

  细化落实细则,完善具体责任行为报告“签字背书”制度,推行领导干部“双向承诺”,通过图表式分责、链条式传导、网格式覆盖,形成完整的“两个责任”体系。优化考评机制,完善“两个责任”落实评价机制,量化考核指标体系,加大上级党组织对下一级党组织的考核力度,加大纪委(纪检组)参与同级党委(党组)考核评价的程序和权重,注重考核结果的运用。突出监督重点,针对权力集中、资金密集、信访突出、案件多发的重点部门,进行重点检查、集中整治。围绕“两个责任”落实,在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等方面下功夫,实行纪律监督、法律监督、民主监督、舆论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全覆盖监督模式。

  强化督责问责,倒逼“两个责任”落地生根

  层层压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必须用好责任追究这个“撒手锏”。要坚持有责必究,问责必严,做到“零容忍”“零放纵”,健全责任落实倒查机制。坚持宽严相济,区别对待,把出了问题积极查处整改与遮遮掩掩分开,对故意掩盖、袒护,或者干扰、阻碍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作为责任追究的重点,加重查处,提高违规违纪成本。

  强化践行标准,充分释放“四种形态”制度活力

  加强对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宣传、阐释和研究实践,明确践行“四种形态”是“两个责任”的共同内容。注重制度衔接,跟进保障措施,抓紧研究制定每种形态具体适用情形的操作性文件和涉及约谈函询、提高问责效力等方面的配套规定。加强督导检查,加大问责力度,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在加强对下一级组织工作指导的同时,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实践“四种形态”图形式、走过场或执行走样、变味等问题,要按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的相关规定,对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实行问责追究,倒逼“四种形态”的正确运用与执行。(张国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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