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公募资格慈善组织应公开“三公经费”

发布时间:2018-08-17 18:21 | 来源:中国青年报 2018-08-08 01版 | 查看:1070次

《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9月1日起实施

  本报北京8月7日电(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 王亦君)民政部今天通过官网公布了《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从9月1日起实施。根据办法,慈善组织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得以新闻发布、广告推广等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信息公开义务。

  从2016年9月1日起实施的慈善法规定,民政部门应当通过统一的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开慈善信息,免费向慈善组织和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提供慈善信息发布服务。为了落实慈善法要求,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于2017年9月1日初步开通了全国慈善信息平台(即“慈善中国”),供全国各级民政部门和全国所有的慈善组织免费使用。

  以慈善中国网站为基础,办法规定,凡是与人民群众关系密切、社会关注度高的信息,都要在统一信息平台公开,便于统一查询、统一监督。开展公开募捐时,除了在统一信息平台公开,更应当在慈善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公开信息。

  在慈善组织各项活动产生的信息中,办法在慈善法规定的基础上选择了与慈善宗旨相关程度高、公众关切程度高、风险程度高的5类信息,要求面向社会公开,接受广泛监督。其中包括慈善组织的基本信息;慈善组织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公开募捐、慈善项目、慈善信托信息;重大资产变动及投资、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关联交易的有关信息;法律法规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等。

  慈善法实施后,我国的慈善组织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获得公开募捐资格,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面向社会公众开展公开募捐。

  此次,办法对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作出特别要求:一是为了监督慈善组织是否按照慈善法要求“遵循管理费用最必要原则,厉行节约,减少不必要的开支”,要求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的基本信息还应当包括:在本组织领取薪酬最高前5位人员的职务和薪酬;本组织因公出国(境)经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用、公务招待费用、公务差旅费用的标准。二是按照公开募捐活动的特点,要求公开募捐活动在开展前就进行公开,开展期间要每3个月定期公开,结束后要全面公开。

  办法规定,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在慈善项目终止后3个月内,应当在统一信息平台上向社会公布慈善项目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内容、实施地域、受益人群、来自公开募捐和其他来源的收入、项目的支出情况,项目结束后有剩余财产的还应当公布剩余财产的处理情况。项目实施周期超过6个月的,应当每3个月公开一次项目实施情况。

  另外,办法规定,慈善组织开展定向募捐的,应当及时向捐赠人告知募捐情况和捐赠款物管理使用情况。捐赠人要求将捐赠款物管理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的,慈善组织应当向社会公开。

  针对网络募捐的特殊性,慈善法专门规定“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并可以同时在其网站发布募捐信息”。

  此次办法明确,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发布募捐信息,没有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民政部门可以依据慈善法规定追究慈善组织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信息公开的监管方面,办法规定,慈善组织不及时公开应当公开的事项或者公开的事项不真实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该慈善组织登记的民政部门投诉、举报。

  民政部门可以要求慈善组织就信息公开的相关事项作出说明,必要时可以约谈。

  慈善组织有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信方式等信息的,民政部门可以依据慈善法相关规定处罚慈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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