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想者|周中之:慈善公益如何应对功利考量(2图)

发布时间:2018-10-24 20:31 | 来源:上观新闻 2017-02-05 06:30 | 查看:1312次

  周中之

  【编者按】2016年,从“切胃减肥”背后的“首善”陈光标、到陈天桥夫妇向美国大学而非中国高校捐赠1.15亿美元,再到众说纷纭的“罗一笑事件”,有关慈善的话题常常能引发公众热议。数据显示,2014年我国社会捐赠额达到1042.26亿元,2015年该数字达到1108.57亿元。随着中国慈善捐赠迈入“千亿”量级的新时代,如何看待有关慈善的种种纷争、中国慈善将走向何方无疑值得思考。近日,上海师范大学慈善与志愿者服务研究中心主任周中之教授在由全国经济哲学研究会、上海市伦理学会、上海财经大学人文学院联合主办的“财富的分配正义与共享发展”研讨会上就慈善伦理进行了演讲。他认为,在众多纷争中,厘清慈善与功利的关系是一条重要的红线。

  在中国慈善事业的发展史上,2016年是不平凡的一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简称《慈善法》),这标志着中国慈善事业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我们迎来了慈善事业蓬勃发展的春天,但同时也面对社会生活中热议的慈善事件,面临着一系列的伦理困惑。要对这些社会事件背后的伦理困惑给予有说服力的回答,必须透过这些社会现象,从伦理学理论层面加以分析。其中一个需要回答的重要问题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正确认识慈善与功利的关系?慈善公益如何应对功利考量?

  怎么看“影响力投资”

  动机是人们行动的主观愿望,任何人的行动总是有一定动机的。考察一个人的行为是否合乎道德,动机是考察的一个基本方面。特别是在慈善活动中,通常那些具有善良动机的行为才被人们称之为合乎道德的。在传统观念中,人们把无私奉献的慈善伦理动机称之为道德的,这无疑是正确的。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善良的动机是否完全排斥功利呢?这需要深入分析研究。

  对于什么是慈善,新出台的《慈善法》对其内容做了概括:一共6条。前3条是“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主要属于狭义的慈善的范围;后3条是“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符合本法规定的其他公益活动”,主要属于狭义的公益的范围。可以说,《慈善法》中所说的“慈善”是广义的,包含着狭义的慈善和公益两部分。

  在动机层面,与功利有关的争议,主要来自于个体或组织在参与公益慈善时,是为了搏眼球、出名、隐藏有私利,还是为了献爱心、帮助他人。除了一些“慈善明星”在此方面引发争议之外,更应当值得关注的是企业的慈善公益活动。近几年来,企业的慈善公益活动非常活跃。一些企业界的领军人物纷纷参与慈善公益活动,提供了大量捐赠,作出了不少贡献,这体现了企业的社会责任感,也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好评。而值得注意的是,企业在履行社会责任、从事慈善公益活动中,产生了“影响力投资”的新概念。“影响力投资”,实质是通过有经济效益的投资来做慈善公益,力图把资本的利润诉求和慈善公益的价值诉求熔于一炉,这被国外权威人士誉为“自税收优惠政策被引入慈善公益事业以来该领域出现的最有力量的创新之一”。如今,这一概念已经进入了实践层面,国内第一支以社会价值为导向的股权投资基金——“社会价值投资基金”已经诞生。

  将“影响力投资”作为企业慈善的新概念,说明随着社会文明的进步,有社会责任感的投资人和投资机构不断增多。此外,许多社会问题的解决面临资金不足的困难,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也是解决困难的一种思路。但另一方面,也引起了不少有识之士的深深忧虑:企业在功利心的驱动下做慈善,是否会阉割了慈善的灵魂?在功利原则“野蛮生长”的情况下,慈善是否会堕落为“高级广告”?现实情况告诉人们,企业作为具有强大经济实力的群体,他们在推动慈善事业中的作用不可低估。2013年,国家有关方面推出了慈善公益组织直接登记注册的改革政策,释放出体制对慈善公益组织全面接纳的信号。一大批企业和企业家通过慈善公益组织纷纷进入了慈善公益领域,他们的慈善公益行为在社会上产生越来越广泛的影响。据中国慈善联合会《2015年度中国慈善捐助报告》统计,2015年企业捐赠额达到783.85亿元,约占捐赠总额的7成,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是捐赠的主力军。报告的分析样本中,民企和国企的捐赠均有较大涨幅,分别占企业年度捐赠总额的52.24%和32.77%。这些都说明,企业捐赠在中国慈善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慈善可以分成不同类型,如政府慈善、社会慈善等。古代的慈善主要是以政府慈善等为主,而现代的慈善不一样。纵观当代世界,企业已经成为社会慈善公益领域的重要捐赠主体。它们的慈善公益活动有其自身鲜明的特点,对于它们在慈善公益活动中功利观的评价标准也应有所区别。例如,企业做慈善公益能不能有功利的考量?如果完全没有功利的考量,当然是理想的、值得欢迎的,也许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是可能的。但市场经济的竞争是残酷的,企业要实现自己的经济利益,才能在市场经济中立足,并得以发展。因此,在多数情况下,企业在经济上的付出,必然要考虑一定的回报。这也就是说,企业的慈善动机中或多或少地会有功利的考量,通常这种回报的主要形式就是企业品牌影响力的扩大。

  但在此基础上,必须进一步追问,那么慈善与商业有什么区别呢?界限在哪里?“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这句名言为世人所津津乐道。同样也应该说:“企业逐利,得之有道。”这个“道”,就是道德维度和法律维度,也就是说,要用道德和法律对其进行规范化的约束。而这一维度就其价值观而言,是建立在“义利统一”的基础上的。这一价值观是企业做慈善有最大可接受性的价值选择路线。也就是说,企业做慈善可以将其纳入企业发展战略中,但不可以违背道德与法律的要求,在慈善的旗号下追求不义之财。诚实守信是企业慈善的基本准则。例如,有些企业在捐助中,“口惠而实不至”,借慈善为名,以做广告为实,不履行承诺的事件在社会生活中时有发生,造成了不良的影响。这是触碰慈善底线的。与此同时,企业慈善的伦理动机也是有层次的。“义利统一”是基础性的层次要求,从更高的层次来说,企业要将慈善公益行为作为其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形式。过去,一些企业家认为,做慈善不是企业的事,但是从国际企业伦理发展的新潮流来看,这样的观点是片面的,至少是不合潮流的。企业是经济实体,也是伦理实体,企业的发展离不开社会的支持。企业的社会责任包括经济责任,也包括慈善责任。“得之于社会,还之于社会”,从更高的境界认识慈善,才能更好地在社会中树立良好的形象,并为企业的发展赢得良好的社会条件。

  总之,在为什么做慈善的问题上,必须研究当代中国企业慈善的新情况、新特点。从实际出发,对慈善动机进行分类、分层次的伦理评价,才更有说服力,既能够更大程度地鼓励人们参与慈善,也能够避免慈善遭受商业侵袭。

  企业参与不等于改变慈善的非营利性质

  在慈善具体操作层面,也存在一个如何看待功利的问题。慈善不仅包括善心,更包括善行。只有人们将善心付诸于行动,才能使慈善落到实处。慈善是“做好事”和“做得好”的统一。“做好事”是指做有利于社会和他人的善事,“做得好”是在“做好事”的过程中,使慈善资源的分配更合理、更有效。因此,从慈善运作的角度出发,要肯定对效率的追求,其核心是强调如何更加“科学有效”地做慈善。

  现代市场经济是效率经济,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慈善活动必然需要专业化和市场化运作,讲求效率。慈善组织作为慈善行为的重要组织者和主体,也经历过诸多发展阶段。从历史发展看,作为慈善组织的现代慈善公益基金会的建立,反映了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是传统慈善走向现代慈善的一个重要标志。100多年来,基金会在吸引更多的资金进入慈善、更有效地管理慈善组织方面走在了潮流的前列。它表明,慈善公益不仅是仁慈之善举,也是企业理性经营的一种战略智慧。进入21世纪以后,国际上出现了新的慈善公益模式,例如,创投公益、社会创业者、影响力投资等。这与传统的慈善公益模式有着很大的不同,其最大的特点是“通过以市场为基础的创新为全球弱势群体服务”。这种新的慈善公益模式,强调规模效应市场运作,因而着重资助可复制的模式,即重视经济效果。慈善组织本身的效率提升和发展,也推动了慈善事业整体的快速发展。需要强调的是,在当代中国的法律背景下,运用企业理性经营等战略智慧于慈善行为,不等于改变慈善的非营利性质,即慈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这是慈善的一条不可逾越的底线。

  现代信息技术为慈善公益提高效率提供了平台。20世纪初的基金会其实已经有了“科学”做慈善的概念,但手段和范围很有限。今天,我们已进入大数据时代,这就为更加精确地了解社会需求、客观地评估基金会工作的效益,提供了便利和可靠的保证。现代信息技术也为慈善公益的多样化提供了条件。例如,“冰桶挑战赛”借助网络进行慈善捐助活动,风靡全球,不仅开拓了慈善捐助的新形式,而且产生了广泛的影响,获得了良好的捐助效果。

  科学地评价慈善公益组织的工作,有利于政府对慈善公益组织的引导和管理,并使慈善公益组织在竞争中良性发展。而有效性是慈善公益组织评价的主要内容之一,是其活力的体现。提升慈善组织的效率,可以体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合理设计慈善项目”,是实现慈善项目有效性的前提。一个慈善项目的成功,80%取决于前期设计,20%取决于后期执行。现在需要实施的慈善项目不少,如何选择对社会、对捐助者产生最大影响和最佳效果的项目,并进行精心设计,考验着慈善组织的智慧。这里的“合理”包括多方面的要求:首先,对社会需求的准确把握。帮扶与需求对位,才能获得良好的效果。在立项时,要做好深入的调查研究工作,掌握受助者需求的第一手资料,以受助者需求为导向进行项目设计。同时,也必须考虑项目与政府政策的相关性以及社会的关注度,以获得更多的政策支持和社会认可。其次,对自身优势的准确把握。不同的慈善公益组织有着不同的社会背景、不同的人员结构、不同的管理经验,只有充分发挥自身的优势开展和实施慈善公益项目,才能轻车熟路,游刃有余,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再次,对可行性的准确把握。项目设计的创意很好,但实施难度高,会产生更多的风险,复制和推广也不易,结果难以产生良好的效果。要充分考虑可行性,才能保证慈善公益项目的成功及其效果。

  第二,“优化实施流程”,是提高慈善公益项目有效性的基础。在慈善公益项目实施的流程中,必然会有相互联系的各个环节。项目设计为项目实施提供了蓝图,但在实施的过程中,将蓝图变为现实,也需要解决各种问题。各个环节是否达到了设计的要求?即使达到了设计的要求,是否还能优化?这就要求慈善公益组织的从业人员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对工作有精益求精的精神。

  第三,“降低运行成本”,是提高慈善公益项目有效性的内在要求。慈善公益项目在实施的过程中必然要发生各种费用,形成运行成本。提高慈善公益项目有效性,不仅指其获得更大的社会影响和效果,也指在获得同样效果的前提下运行成本的降低。这就意味着,要减少甚至杜绝运行过程中时间、人力、物品各种资源的浪费,并使这些资源得到充分的利用。因此,透明公开的财务审计是必不可少的。

  “罗一笑事件”给监管带来新挑战

  伴随着我国慈善事业的大发展,有效规范和监管慈善活动也变得越来越重要。当前,关于诸多慈善事件的争议,很大程度上也反映出公众对慈善规范的巨大需求,而这也与处理好慈善和功利的关系紧密相关。要有效地规范和监管慈善,避免慈善中的过度功利化、遏制慈善腐败,要求德法并举。

  社会生活的迅速变化,也给处理好慈善救助与功利的关系提出了不少新问题。例如,2016年底的“罗一笑事件”引起了社会的热议,推动了人们对慈善活动中道德与法律问题的反思。女童罗一笑患重病,值得社会的同情。但其父通过企业的运作,在网络上以“打赏”的形式,获得数目不菲的捐款,一定程度上挑战了现有的慈善伦理观念的底线,引发了是慈善还是商业营销的巨大争议。但其实,更值得思考的是,《慈善法》规定公开募捐需要通过慈善组织,禁止个人公开进行募捐,但法律没有禁止公民在经济困难的情况下可以向亲戚、朋友进行求助的行为。应该说,互联网的兴起、微信等社交平台的普及与活跃,使可求助的范围迅速扩大,对慈善公益而言有积极性的一面。但是,网络求助和公开募捐的实际区别变得模糊了,甚至 “打赏”在一定条件下成为“获取救助”的代名词,也给慈善行为的规范、监管带来了新的挑战。

  《慈善法》第四条中规定“开展慈善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自愿、诚信、非营利的原则”。第九条规定,慈善组织应当“不以营利为目的”。简言之,商业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而慈善是以“非营利”为原则的。“非营利”是慈善的底线,违反了“非营利”原则的慈善是违法的。但在实践中如何落实“非营利”原则,又面临不少具体的问题。此外,世界各国对于“非营利”的法人是否能从事营利的商业活动的问题,也有着不同的立场。有关学者将其分为三类:第一类是绝对禁止主义,也就是禁止非营利法人从事任何营利活动;第二类是原则禁止主义,也就是原则上禁止非营利法人从事营利活动;第三类是附条件的许可主义,也就是在一定条件下允许非营利法人从事营利活动。从当前我国的《慈善法》规定情况看,中国的情况属于第二类,即从原则上、目的上规定非营利法人不能从事营利活动。在现实生活中,包括慈善组织在内的非营利法人要实现增值,难以拒绝商业活动。许多情况下,将商业活动中的收益用于公益,而不是用于慈善组织内部成员的分配,社会有关方面不会提出异议。但是,由于市场活动中的逐利性,以及慈善制度建设的不完善,慈善组织的许多商业收益也可能经过变通,进入个人的腰包,滋生慈善腐败。这是必须要避免的。

  慈善活动必须在法治的轨道上行进。法律以明确的条文告诉人们,哪些是允许做的,哪些是不允许做的。法律对人们行为的制裁以事实为根据,并且具有强制力。在当代中国,全面依法治国就是要充分发挥法律的威慑力,规范人们的行为。对于慈善活动中的合法的行为,给予坚决的支持,而对于违法的行为,要坚决给予处罚。

  与此同时,法律是相对抽象的条文,需要通过人来执行,这样就必然提出价值观上的伦理引导问题。这种引导的前提是承认慈善价值理念的多元。要看到,在对待慈善与功利的问题上,企业及其企业家有着不同的价值理念和不同的境界是正常的,关键要引导要企业及其企业家在坚持义利统一基础上,在参与慈善行为中,走向高尚,更好地反映慈善的本真。说到底,慈善的目的是为了激发人们内心的善,通过社会舆论和内心信念,推动人们形成慈善意识,引领社会弘扬正气、汇聚正能量。

  【思想者小传】

  周中之,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上海师范大学都市文化研究中心研究员、上海师范大学慈善与志愿者服务研究中心主任。中国伦理学会副会长。荣获全国优秀教师、全国高校优秀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中国首届全国普通高校百名“两课”优秀教师等。主持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慈善伦理的文化血脉和价值导向》等2项,省部级与市级项目等20余项。主编普通高等教育国家级规划教材《伦理学》,发表论文100余篇,出版著述《经济伦理学》、《全球化背景下中国消费伦理》、《道德理想与现时代》等10余部。

  (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栏目主编:王珍 ,编辑:李小佳,邮箱:shhgcsxh@163.com,题图来源:视觉中国  图片编辑:邵竞)

用户名: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如果看不清验证码,请点击验证码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