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应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期待——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专题询问“两高”工作侧记

发布时间:2018-10-28 11:53 | 来源:人民日报 2018-10-26 04版 | 查看:1345次

  本报记者 彭 波

  10月25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举行联组会议,就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工作情况、人民检察院加强对民事诉讼和执行活动法律监督工作情况开展专题询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等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这是自201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专题询问以来,首次对“两高”工作开展专题询问。

  2016年3月,周强在向全国人大作工作报告时提出,要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今年是实现这一目标的决战之年。法院能不能实现这一目标?

  全国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张苏军首先提出一个问题:“如何界定执行难,标准是什么?”对此,周强表示,“基本解决执行难”这个目标可以用“内外有无”4个字来衡量:“内”,就是要解决法院自身存在的消极执行、选择执行、乱执行的问题;“外”,就是使规避执行、抗拒执行和外部干预等现象基本得到遏制;“有”,是指有财产可执行的案件要在法定期限内基本执行完毕;“无”,是指无财产可执行的案件,结案标准把握不严、恢复执行不畅等问题要基本得到解决。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鲜铁可提出,最高法对一些“执行不能”的案件有没有解决办法?政府部门有没有专门的救助资金?最高法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刘贵祥表示,实践中,被执行人丧失履行能力、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占比较大。对于企业法人作为被执行人的情况,一般使企业进入破产程序,通过破产清除“僵尸企业”,解决债务;对于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情况,主要采取司法救助,通过司法救助专项资金和司法救助保险,解决执行中的困难。

  检察院是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机关,但长期以来,检察机关形成了“重刑轻民”的观念,在民事诉讼和执行活动监督方面存在短板。对此,全国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民进中央副主席高友东提问,检察机关如何采取有针对性的举措,在民事检察上实现更好作为?

  对此,张军表示,目前民事检察相对薄弱的状况与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是不适应的。检察机关首先要转变“重刑轻民”的观念,全面平衡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这个宪法职责,回应人民群众期待。履行民事诉讼和执行活动法律监督的职责,关键是办案。最高检特别强调,要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要加大办案力度、提高办案效率,要借助“外脑”帮助检察机关审查专业性很强的民事案件和执行案件。检察机关的监督工作还要注重监督效果,要着重体现在引领对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判断上。此外,检察机关还要以问题为导向,提升专业能力,注重党风廉政建设,采取更有力的措施回应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更高期盼。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委员于志刚认为,虚假诉讼妨碍司法秩序、损害司法公信、破坏社会诚信,严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对于虚假诉讼,检察机关如何提高监督力度?如何规范法律中介服务人员,防范虚假诉讼?

  张军表示,虚假诉讼既损害相关涉案人甚至有些非涉案人的利益,同时也侵犯了司法权威、破坏司法秩序,危害非常大。从检察机关监督办案情况看,当前民间借贷纠纷、离婚、保险理赔等领域都是虚假诉讼的重灾区。对此,检察机关要强化虚假诉讼线索的发现,通过办案总结虚假诉讼案件的特点和规律,加强与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社会中介组织、协会的协作配合。目前,最高检正在加强与银保监会的反欺诈部门沟通,共同对保险理赔领域虚假诉讼易发多发问题做专题调研,提升各级检察机关、司法机关对此类问题的重视程度。

  对于如何更好规范律师、仲裁、公证等行为的问题,司法部部长傅政华表示,近年来,有少数律师、仲裁员和公证员参与虚假诉讼、虚假仲裁和虚假公证,司法部将采取有力措施予以规范。同时,健全监管制度,完善律师行为信用记录制度,对律师行业加大诚信规范执业的警示教育,及时公布律师参与虚假诉讼的典型案例,增强广大律师依法执业的自觉性。在关于防范仲裁员参与虚假仲裁、公证员参与虚假公证方面,司法部将加强对仲裁工作的监督指导,加强仲裁信用体系建设和内部的监督,加快推进公证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全国公证管理平台,实现公证业务办理的全面登记、全程可控、全网留痕,保证公证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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