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把脉“一抢引来百抢随”病根

发布时间:2018-12-09 20:52 | 来源:法制网 2018-12-07 05版 | 查看:607次

  对话人

  中共江苏省委党校决策咨询研究中心教授 钱一舟

  《法制日报》记者 孙安清

  环境影响下的从众行为

  记者:马路哄抢事件时有发生,那些参与哄抢的当事人究竟是何心态?社会环境、周边环境等对那些哄抢者有何影响?

  钱一舟:我们可以用“海潮的来袭”来形容哄抢事件的发生。其一,这种行为的发生是处在一种偶然的状态中:不确定的时间,不确定地点;其二,由于被抢物品的有限性,事件常常在瞬间发生,又在很短的时间里结束;其三,哄抢一般是三人以上的多人共同行为,是一种群体性行为,意为群起抢夺财物,有趁火打劫之嫌。

  在日常社会生活中,人的行为一般表现为理性,即个人按照社会舆论和文化习惯、行为规范要求等与自身在社会践行中形成的理想信念价值观的结合,形成比较固定的行为模式。然而,当人们处在一个非常规的偶然的、应激性的特定场域中,行为就表现为非理性,即行为更多地受个人本能的自然力、情绪等所驱使牵引,或者受他人行为的影响,选择趋同和模仿。

  心理学家勒温曾提出一个行为公式,说的是人的行为是随着人与环境这两个因素的变化而变化,即不同的人对同一的环境条件会产生不同的行为,同一个人对不同的环境条件会产生不同的行为,甚至同一个人,如果情境条件发生了改变,对同一个环境也会产生不同的行为。尤其在一个群体中,如果个人不能坚持自己的意志和独立行动时则会转变自己的态度与他人保持一致,形成一种从众心理下的从众行为,俗称“随大流”。就像自然界的一种现象:当一株植物单独生长时,显得矮小、单调,而与众多同类植物一起生长时,则根深叶茂,生机盎然。人们把植物界中这种相互影响、相互促进的现象,称之为共生效应。

  心理学家勒庞在《乌合之众》一书说:“在特定的场域,个体在群体中会丧失理性,其思想行为易受旁人的暗示及传染,变得极端、狂热,他们会在人多势众产生的力量感中失控,甚至变得肆无忌惮。”社会心理学的诸多实验证明,在一定范围内,人们的从众性随着群体规模增大而增大;一定“彩头”红利刺激的情境,还会加大人们从众行为的强度和规模;从众心理下的从众行为发生频率非常高,人群中仅四分之一至三分之一的被试者没有发生过从众行为。如果一个地方不妥善处理好此类事件,那么这种哄抢事件会像流行性感冒一样,不断发生并扩展。

  第一人行为选择至关重要

  记者:第一个参与哄抢的人在哄抢事件中起到什么作用?

  钱一舟:从社会心理学角度看,“哄抢”发生的第一人非常重要,他是海潮的发起者。

  作为一个“团体”(包括非正式团体)的组织者,他的行为和指令要求可以直接变成其组织成员的具体的行为。而一般“哄抢”事件大多发生在临时性的群体中:第一人的行为发生有着许多的或然性,尤其是失主不在场的情况下,第一人把它可看成是无主的“拾荒”;或者,在迫于生活境况的情况下,一个短暂行动可能让自己的生活境遇大转弯,即使超过了法律允许范围,也认为值得冒险;或者,所捡物品只是一点小便宜,够不上“法”的高度,“不拿白不拿”;或者,捡拾行动的动机仅仅来自个人的一时兴起或者对所捡物品的喜好、爱惜,甚至最初只想帮人捡回收藏等。

  接着,有第二人的加入。本来第一个行动者就是团体中的组织者,那么,第二人的追随遵循是必然的。或者,作为同一场景中的陌生人,他的行为心理可能与第一人一样,但他的行动思考时间更短,他会揣度:第一人一定在行动前已经想好了一切,如果模仿第一人的做法,即使行动错误,反正也“法不责众”,或者追究责任时“枪打出头鸟”,自己也只是从属。随后,出现第三人、第四人……当越来越多的捡拾者参与进来后,则易使捡拾行为发生“拷贝走样”,完全改变脱离了最初行为人的谨慎动作样式。

  这种哄抢捡拾行为的发生,许多人是处在非理性情况下的行为。即在一定的场景中,行为人受大众一致性言论和行为感染带动胁迫、个人好奇好玩赶热闹等心理驱使而发生的从众行为。许多行为人可能并不在意所捡拾的物品是否有价值甚至对个人是否有用,在一种“场”的气氛裹挟下,推高了人的亢奋情绪而忘却理智中的“应当”和“不能”了,有可能发生踩踏事件,对遗落物品和周围环境带来毁灭性破坏。

  虽然哄抢事件时有报道,但也有货车掉落物品没有被哄抢的报道,关键环节在于物品散落的第一时间能够形成一个不抢的或者好的秩序,由此可见第一个人(哄抢或者帮捡)的重要性。

  个人小恶不加限制终成大恶

  记者:也有人认为,在马路哄抢事件中存在“破窗效应”。

  钱一舟:心理学家詹姆士·威尔逊及乔治·凯林用“破窗效应”解释犯罪心理,认为环境中的不良现象如果被放任存在,就会诱使人们仿效,甚至变本加厉。非理性行为者的哄抢来自于两种“破窗心理”:其一,是哄抢物“无价值”“破窗”。如一面墙,如果出现一些涂鸦没有被清洗掉,很快就会被人涂满乱七八糟、不堪入目的东西。而任何他人物品,我们均无权利处理,即使失主不在场。其二,是对自己行为的“破窗”,即认为自己的哄抢行为无伤大雅,得些便宜是天经地义。我们在许多案例中已经看到,“哄抢”行为看起来是人们的“一时难禁”和“被海潮所裹挟”。实际上,一个人的小恶不加以限制就会铸就大恶,一个个人的小恶聚在一起也会成为大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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