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驾车不慎撞死儿子 谁赔偿?

发布时间:2019-04-17 09:36 | 来源:广州日报 2019年04月16日 A9版 | 查看:1222次

法官:儿子被甩出车外后被撞死 由“车上人员”转化为“第三者” 保险公司应赔偿

广州日报讯 (全媒体记者章程 通讯员刘海玉、阳树新)一年前,在穗务工的阳某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当时坐在副驾驶的独生子被甩出车外遭撞压身亡。谁该为这起事故埋单?本案经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保险公司无需赔偿。二审期间,经广州市法律援助处律师无偿援助,本案结果发生逆转,最终改判保险公司赔偿11万元。

  法院初审驳回阳某诉求

  2018年2月3日11时38分,50岁的湘籍男子阳某驾驶一辆大中型拖拉机搭乘其唯一的儿子小阳(化名,22岁)沿S216线由南往北行驶,当车行驶到S216线29公里加100米路段时,车辆驶出路外侧翻至公路东边水沟,小阳从副驾驶室甩出车外,被父亲阳某驾驶的大中型拖拉机撞压,造成小阳当场死亡。

  事后,在阳某依据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理赔的时候,保险公司认为小阳是涉案保险车辆的车上人员,不是第三者,为此不符合交强险理赔条件,拒绝理赔。

  无奈之下,阳某向广州市越秀区法院起诉保险公司要求赔偿。

  越秀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案件中,小阳所搭乘的原告阳某驾驶的湘10-EA487大中型拖拉机发生侧翻,小阳被抛出车外,造成小阳死亡。

  在交通事故发生时,小阳仍然属于“车上人员”,如果没有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车辆侧翻,其不会被抛出车外,且该车发生事故是由于侧翻,正常情况下发生侧翻后车辆无法继续行驶,故小阳被抛出车外后不会因为车辆再次行驶而受到撞击,因此,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小阳并没有由“车上人员”转化为“车下人员”的情形,交通事故发生时其仍应当是“车上人员”。

  为此,案件不符合机动车交强险适用条件,判决驳回阳某夫妇的全部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受害人是否是“第三者”?

  一审宣判后,阳某向广州市法律援助处申请法律援助。随后,广州市法律援助处依法指派广东金山石律师事务所刘海玉律师代理本案的上诉事宜。

  经了解,刘律师认为一审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能从“车上人员”转化为“车下人员”,该案要想胜诉,必须证明小阳从车的副驾驶室抛出后,不是被车辆侧翻后压死,而是被抛出后又被该车行驶中撞压致死。

  为获得关键证据,刘律师协助阳某调取了《交通事故现场图》及事故现场照片。据此,刘律师在上诉书中论述,车辆正常行驶至失控时,整个现场的行驶痕迹从失控到水沟有6.2米,在水沟中继续行驶约16米,而坐在副驾驶室上的小阳是在水沟中间10.7米的位置被抛出车外,被继续行驶的车辆撞压致死亡,最后车辆停下来的位置是发生撞压地点前约6米处,为此该案完全符合“车上人员”转化为“车下人员”,成为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符合机动车交强险适用的条件,应按交强险的最高额进行理赔。

  近日,广州中院对该案进行二审宣判,广州中院审理后认为,依据现有证据足以证明受害人小阳因车辆侧翻被甩出车外后,车辆继续前行并撞压小阳致死的事实,为此涉案保险公司主张小阳是摔死的,明显与本案证据相矛盾,法院不予采纳。

  本案中,涉案保险车辆失控侧翻之时以及继续前行撞压小阳之时,均为交通事故发生时,而小阳被撞压之时显然处于车外。为此,小阳在交通事故发生时,尤其是被撞压之时已经由“车上人员”转化为“第三者”,涉案保险公司应在机动车交强险保险责任限额内对其承担赔偿责任。

  广州中院为此改判为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赔偿阳某夫妇1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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