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大发:救人受伤被判担责有失“公道”

发布时间:2019-05-27 14:43 | 来源:央视网 2012-08-03 09:29 | 查看:2075次

  16岁女孩李舒舒为救即将被货车撞的1岁女童雯雯,在危急关头冲上去将其推开,导致腿部被碾压。昨日,佛山市顺德区交警出具了事故认定书,认为李舒舒横出道路是实施了有妨碍交通安全的行为,应在此次事故中负一定责任。(8月2日《广州日报》)

  法律虽说铁面无私,要维持公平正义,但不等于是不近情理不权衡各种因素后的判定。救人女孩李舒舒在救人后,在自己腿部被碾压的情形下还要承担违反交规的责任显然让人难以接受,有失公平公道。

  一个人违法,在量刑定夺时首先是要看他的违法动机,看是否故意还是无意。李舒舒为了制止雯雯横过马路,虽说其实施了“有妨碍交通安全”的行为,但她的动机却是救人,是情急之下的一种“不可抗力”。他与那些为了自己的方便而故意违章违法者是有着天壤之别的。如果判定她担责,实在是太无辜了,也不合真正地法理精神。

  在此次事故中,货车司机与停靠的小型普通客车要承担主要责任,此外是路政交通部门也要承担一部分责任。货车路过此处时没有减速行驶,对多人出没地带应该要有预见性,故赢承担主要责任。停靠的小客车,为了方便自己而占道停放构成了故意违章,也要承担大部分责任。1岁女童雯雯是未成年人不应担责,但其监护人应承担看管不严的责任。路政交通部门应在此处设立警醒标志,让过往车辆限速通行,或在此设岗或电子眼处查处违规行为,故也应承担一部分责任。

  以往有一些“违规”的案例值得参考。如西安的哥郭永峰为救人闯红灯经申诉后免除了处罚;邯郸交警人性化执法,暴雨天气交通违法免处罚。(8月1日长城网)这些都说明,特殊情况下有些行为是可以不承担法律责任的。

  其实早在2009年4月1日开始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5号)就新增加了内容,21条中明确了“有证据证明救助危难或紧急避险造成的”、“机动车被盗抢期间发生的”等9种交通违法情况可免除法律处罚。

  再说,对李舒舒这样的行为判定违法也不利于见义勇为,使人在遭遇此种危急生死时速时不再敢贸然挺身而出“以身试法”。因此,综上所述,对李舒舒的担责认定公众难以认可。从某种程度上说这种做法是走进了法律教条的“死胡同”,而失去了一条“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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