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 惩治腐败 ——对赖双平一案的几点思考

发布时间:2019-06-13 11:32 |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2019年6月6日 4版   | 查看:1139次

北京市海淀区图书馆原馆长赖双平在被审查调查期间,始终顽固对抗,对于组织唤醒其初心的良苦用心置之不理;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勇于担当,充分运用调查手段完善证据链,还原了事实真相。赖双平最终得到司法有罪判决,是纪检监察机关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惩治腐败的成功实践。

凸显了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办案的能力。该案足可证明,即便被调查人没有口供,只要其他证据确实充分,同样可以定案处理。随着科技的发展进步,调查违法犯罪的手段越来越丰富。本案中,监察机关根据监察法规定,综合运用搜查、询问、调取、查询等多种手段,收集了赖双平有无违法犯罪以及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虽然赖双平拒不供述,但在案其他证据依然能够形成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足以认定赖双平的违纪违法事实。

凸显了纪检监察机关的办案原则。惩戒与教育相结合,是我们党对待犯错误同志的基本方针,也是纪检监察机关开展工作的重要原则。纪委监委作为政治机关,尤其注重将思想教育工作贯穿案件查办工作的始终。纪检监察机关在办案初始就对赖双平开展了耐心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试图唤醒其初心,但赖双平身为党员领导干部,在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后,依然执迷不悟,拒绝组织的教育帮助,拒不认错悔错,最终错过了争取从宽处理的机会。对赖双平违纪违法事实不枉不纵,给予严肃处理,充分彰显了纪检监察机关宽严相济的办案原则。

凸显了党章对党员的一贯要求。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是党章对党员的基本要求,也是党员的基本义务。这一要求是具体的,也是明确的,体现在党章、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中。如党章第三条关于党员的八项义务中即规定,党员必须“对党忠诚老实”。此外,《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第四条“严明党的政治纪律”部分同样明确规定,“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对党忠诚老实、光明磊落,说老实话、办老实事、做老实人”。对于上述规定和内容,每一名党员均应始终牢记,并在工作生活中严格遵行。即便在违纪违法后,也应选择相信组织、依靠组织,自动投案讲清情况、说明问题,争取获得宽大处理。

本案中,赖双平在接受审查调查后,错误采取对抗手段,拒不交代问题,意图顽抗到底,违反了上述党员义务和党的政治纪律,最终受到开除党籍的处分。

凸显了执纪执法贯通、有效衔接司法的理念。党员干部违纪违法后的表现,一直都是纪律检查机关与执法司法机关量纪裁判时的重要参考。这一理念从纪律审查领域一体衔接至监察调查,并延伸贯彻到刑事司法程序。如《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具有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在组织核实、立案审查过程中,能够配合核实审查工作,如实说明本人违纪违法事实;检举同案人员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主动上交违纪所得;或有其他立功表现等六种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

此外,根据监察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如果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主动认罪认罚,具有“自动投案,真诚悔罪悔过的;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如实供述监察机关还未掌握的违法犯罪行为的;积极退赃,减少损失的;具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等情形”之一的,监察机关可以在移送人民检察院时提出对其从宽处罚的建议。反之,如果违纪违法行为人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纪所得,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还有其他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则会受到从重或者加重处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国家法规针对行为人的上述表现也均作出了类似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司法解释同样也有关于自首、立功可从轻减轻甚至免除处罚,累犯等应从重处罚的规定。

本案中,赖双平拒不配合审查调查,拒不交代违纪违法犯罪事实,甚至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试图掩盖事实,无论是纪检监察机关还是刑事司法机关最后均对其从重处理,给予其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并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100万元,这些都充分体现了纪律和法律相类似的精神,有力地维护了纪律和法律的神圣与权威。(北京市监委委员 张丽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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