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台北法案》中文全译本(附评论)(3图)

发布时间:2020-03-30 14:51 | 来源:昆仑策 2020-03-29 | 查看:1525次

 

美国《台北法案》中文全译本(附评论)

田飞龙 译

 

田飞龙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高研院/法学院副教授

海峡两岸关系法学研究会理事

中央社会主义学院统一战线高端智库驻站研究员

法学博士

【编者按】2020年3月26日,美国总统特朗普签署《台北法案》。该法案是在1979年美国《台湾关系法》基础上进一步“升级”美台实质政治关系的长臂管辖法律,属于美国“外交关系法”范畴。该法在确认美台关系既定政治基础的同时,进一步从台湾邦交秩序、美台经贸关系及台湾参与国际组织等层面对台湾的“国家”地位与国际空间予以支持。该法与美国近年来一系列涉台立法诸如《台湾旅行法》、《亚洲再保证倡议法》及国防授权法案一道,构成对联合国“一个中国”国际法决议及中美三个联合公报确定的中美关系政治基础的政治与外交损害,对中国的主权、安全与发展利益构成严重威胁。

在对华遏制战略、贸易战与新冷战条件下,“台湾牌”的频密化利用折射美台关系对中美关系、两岸关系的凌驾性与破坏性。美国涉台立法的“升级”不仅是对中国主权利益的损害,也是对台湾治权、民主权利与民生利益的非法长臂管辖与“再殖民化”,构成一种“恩庇(命令)—服从(进贡)”的不正常关系,对两岸和平统一及台湾长远发展利益与民众福祉构成底线挑战。美国的升级立法与台湾民进党当局过度“亲美”、“抗中”,一味院外游说、利益输送及主动充当美国对华新冷战“棋子”关系密切,一定程度上构成“共犯”。

中国立足民族复兴对国家统一(台湾问题)的必然要求,以和平统一、一国两制为长期指导方针,但绝不放弃使用武力以及坚定反分裂国家政治立场,在美国涉台立法与台独势力的共同危害与挑战下显然不可能简单吞下主权利益被侵害的苦果,必有正当、有力、有效的法律与政治行动加以反制。美国涉台立法有可能进一步向“台湾安全”议题升级以及出现“类似建交”的高度迷惑与极限挑战行为,中国对台战略研究与维护主权行动必须转换思维,凝聚人心,申明利害,果敢突破。鉴于国内对美国涉台立法细节及美台关系变质异化缺乏具体跟进和认知,本公号特全文翻译美国最新的《台北法案》,供社会各界研读参考。文末附有法案英文全文、全国人大外事委员会官方声明及田飞龙副教授在人民日报海外网的特约评论链接,供延伸阅读与理解。

(2020年3月28日于北航寓所)

 

【法案全文】

本法案旨在表达美国对台湾全球邦交的支持。

第1条 法案简称

本法案可被引述为“2019年台湾邦交国际保护与促进倡议(台北)法案”。

第2条 与台湾的外交关系

确认事实:国会确认如下立法事实——

(1)《1979年台湾关系法》(PublicLaw 96-8)规定以下国策:“维护和促进美国人民和台湾人民在贸易、文化和其他领域之广泛、紧密与友好的关系”。

(2)《1979年台湾关系法》规定以下国策:“确保美国有能力抵制任何以武力或其他强制形式损害台湾人民安全或社会经济制度的行为”。

(3)台湾是一个由2300万人组成的自由、民主和繁荣的国家(nation),也是全球和平与稳定的重要贡献者。

(4)自蔡英文2016年当选台湾总统以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取强力措施压制台湾。

(5)2016年以来,冈比亚、圣多美和普林西比、巴拿马、多米尼加共和国、布基纳法索、萨尔瓦多、所罗门群岛和基里巴斯为与中国建交而断绝了与台湾的外交关系。

(6)台湾当前与全球15个国家保持完整的外交关系。

(7)台湾与美国、澳大利亚、印度、日本及其他国家的独特关系对加强台湾经济与保持其国际空间具有重要利益。

(8)根据蔡英文总统的声明,为与中国建交而发生的与台湾断交是中国实施的“一系列外交与军事强制行为的一部分”。

(9)《2018年亚洲再保证倡议法》(PublicLaw 115-409)规定:

(A)“支持台湾与美国建立紧密的经济、政治与安全关系”是一项美国国策;

(B)总统应当:

(i)“定期向台湾转移适当的防卫武器以应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既有及未来可能的威胁,包括支持台湾军事力量发展与整合非对称作战能力,以及机动、可生存与成本可控的作战能力”;

(ii)“根据台湾旅行法,鼓励高级别官员访问台湾”。

第3条 国会关于对台贸易与经济关系的认知

国会认识到:

(1)美国与台湾已建立强有力的经济伙伴关系,美国当前已成为台湾的第二大贸易伙伴,台湾则成为美国的第十一大贸易伙伴以及美国农产品的关键出口目的地之一;

(2)强有力的美台经济关系对两国人民而言已成为刺激经济增长和增加就业岗位的积极因素;

(3)美国贸易代表署应当在咨商国会的基础上进一步寻求发展美台双边贸易与经济关系。

第4条  美国关于台湾参与国际组织的政策

美国确定如下政策:

(1)适当支持——

(A)台湾加入不以主权国家为条件且美国同为成员方的国际组织;

(B)台湾在其他国际组织中获得观察员地位;

(2)指令第(1)款所列全部国际组织中的美国政府代表利用美国的发言权、投票权与影响力支持台湾成为这些组织的成员国或观察员;

(3)总统或总统特使应将支持台湾在第(1)款所列全部国际组织中获得成员国或观察员身份作为美中任何双边安排的一部分,包括领导人峰会和美中全面经济对话。

第5条  对台联系的增强措施

(a)国会认知——国会认识到美国政府应当:

(1)支持台湾加强与印太及全球各国的正式外交关系和其他伙伴关系;

(2)在适当情形下并结合美国利益,可考虑对那些显著加强、促进或提升与台湾关系的国家增加相应的经济、安全与外交关联;

(3)在适当情形下并结合美国外交政策利益,经咨商国会,可考虑对那些采取严厉或重要行动损害台湾安全或繁荣的国家调整相应的经济、安全与外交关联。

(b)报告义务——本法案制定通过后不迟于1年,以及之后5年内每年,国务卿应当向国会相关委员会提交关于(a)款行政措施的报告。

(c)国会相关委员会的界定——在本条中,“国会相关委员会”是指:

(1)参议院外交关系委员会、拨款委员会和财政委员会;

(2)众议院外交关系委员会、拨款委员会和赋税委员会。 

众议院议长 佩洛西(签署)

副总统兼参议院议长 彭斯(签署)

总统 特朗普(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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