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慈善立法: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最高罚20万

发布时间:2020-05-07 12:13 | 来源:大洋网 2020-05-07 07:54 | 查看:21529次

大洋网讯 6日,为助力广州创建“慈善之城”,广州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对《广州市慈善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审议。《草案》规定每年9月为“羊城慈善为民月”。

平台要核实求助信息

近年来,因个人求助引发的骗捐、诈捐事件时有发生。《草案》对个人求助和慈善信息发布平台加强了管理,规定“为解决本人、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困难,个人可以向社会求助,并对求助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不得虚构事实、夸大困难骗取他人捐赠。”

个人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发布求助信息的,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应当向公众进行风险防范提示,告知其信息不属于慈善公开募捐信息,真实性由信息发布个人负责。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以专题宣传报道的形式为个人求助提供帮助的,应当对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如果发现求助人有涉嫌虚构事实、夸大困难骗取捐赠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暂停提供服务,并向公安、民政等有关部门报告,协助调查处理。

为个人求助提供网络平台服务的组织应当对个人通过该平台筹集的资金独立设置账户进行管理并建立公示制度,鼓励建立第三方资金托管制度。

捐赠人有权进行捐赠查询

捐赠人有权向接受捐赠的慈善组织或者开展慈善活动的其他社会组织查询、复制其捐赠财产管理使用的有关资料,接受捐赠的社会组织应当在二十日内予以答复。

捐赠人有权按照与接受捐赠的社会组织的约定,委托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师事务所对其捐赠财产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接受捐赠的社会组织应当予以配合。

此外,鼓励志愿者参与慈善活动,开展慈善活动的组织应当依法落实志愿服务规定,保障志愿者权益。鼓励企业和其他组织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有良好慈善服务记录的应聘者。

对慈善事业发展作出较大贡献的个人,因本人或者家庭生活遇到困难提出救助申请的,慈善组织和其他开展慈善活动的社会组织应当优先予以救助。

鼓励开具电子捐赠票据

物资、遗赠等捐赠在慈善活动中经常发生,《草案》对容易引发纠纷的物资捐献、遗赠以及冠名捐赠三类特殊捐赠形式予以规范,保障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  

《草案》规定,捐赠人基于慈善目的依法立遗嘱向慈善组织或者开展慈善活动的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的,可以与该组织签订书面捐赠协议,设立遗赠监督人。遗赠生效后,依法接受遗赠财产的组织应当履行约定义务,按照捐赠人的意愿将遗赠财产用于慈善目的。该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约定义务的,捐赠受益人或者捐赠人的法定继承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追还相关财产,遗赠监督人应当予以协助。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开展演出、比赛、销售、拍卖等经营性活动时,承诺将全部或者部分所得捐赠用于慈善目的的,应当在举办活动前与接受捐赠方签订书面捐赠协议,并在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向社会公开捐赠情况和款物使用情况。

捐赠人依法冠名捐赠慈善项目的,可以与受益人、接受捐赠的慈善组织或者开展慈善活动的其他组织签订书面协议,对冠名标的、条件、期限和取消等作出约定。

捐赠财产的价值需要评估的,由接受捐赠的慈善组织或者开展慈善活动的其他组织和捐赠人协商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对超过实际需要或者不易储存、运输的受赠财产,接受捐赠方可以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处理,所得收入扣除必要费用后,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

此外,慈善组织接受捐赠财产,应当向捐赠人开具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捐赠票据,鼓励慈善组织向捐赠人开具纳入财政部门监管的电子捐赠票据。

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最高罚20万

《草案》规定,慈善组织以外的社会组织开展慈善活动,有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造成慈善组织的慈善财产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财产或者慈善活动受益人的财产损失的;不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不履行答复和配合义务的等情形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在开展募捐活动中,有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的;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的等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广州日报全媒体文字记者魏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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