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军人保障法草案提请初审 立法保障退役军人合法权益

发布时间:2020-06-20 21:18 | 来源:人民日报 2020年06月20日 03 版 | 查看:900次

本报记者 王比学

6月18日,退役军人保障法草案首次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受国务院、中央军委委托,退役军人事务部部长孙绍骋就草案作了说明。

孙绍骋说,做好退役军人工作,对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确保国家政权稳固、厚植强军兴军根基、维护社会安全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国防和军队改革的深入推进,退役军人工作面临着新形势新任务新变化,有必要制定一部系统完备的法律,为做好新时代退役军人工作提供法治保障。

草案共10章77条,涵盖退役军人的移交安置、教育培训、就业创业、抚恤优待、褒扬等方面内容。

为了规范退役军人的移交接收,草案明确规定,退役军人原所在部队应当将退役军人移交安置地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接收,退役军人在规定时间内到安置地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报到。草案对退役军人的档案移交、户口登记等事项作了规定。

如何提高退役军人的安置质量?草案规定,转业军官、安排工作的士兵,由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接收安置,并按照规定给予编制保障。对转业军官,明确由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和其德才条件以及在军队的职务、等级等因素安排工作岗位,做好职务职级确定工作。对有参战经历等情形的退役军人,予以优先安置,体现了鲜明的安置导向。

加大对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扶持,是社会关注的话题。草案明确,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招聘退役军人。为拓宽就业渠道,草案要求各地设置一定数量的基层公务员职位面向服现役满五年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招考。草案还规定,相关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优先为退役军人提供创业服务,退役军人及其创办的小微企业可以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为加大对退役军人的优待和褒扬力度,草案明确了普惠与优待叠加的原则,规定政府在保障退役军人享受普惠性政策和公共服务基础上,结合服役贡献和各地实际情况给予优待。同时合理确定了优待范围,明确在社会保险、住房、医疗、交通、文化等方面,对退役军人给予相应优待。并规定国家对做出突出贡献的退役军人予以表彰、奖励;退役军人服现役期间获得表彰、奖励的,退役后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地方政府应当为退役军人家庭悬挂光荣牌。

草案还对完善管理和监督制度作了规定,强调依法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为退役军人维护合法权益提供支持,公共法律服务有关机构应当依法提供必要的帮助。此外,草案还对违规确定退役军人安置待遇等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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