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要重奖更需准确授奖

发布时间:2011-09-27 15:27 | 来源:新华网 2011年09月26日 08:54:23 | 查看:1985次

  广州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措施》(征求意见稿),其中规定,根据见义勇为人员的英勇程度、贡献大小、伤残程度,对见义勇为未负伤人员颁发一次性奖励慰问金500元至5万元;对见义勇为负伤人员颁发奖励慰问金5万至30万元;对见义勇为牺牲人员遗属颁发抚恤金30万至50万元。(9月25日《广州日报》) 

  这样的规定,在较大程度上加大了对见义勇为者的奖励力度。见义勇为的行为不但让受助方直接获益,也在弘扬社会正气、震慑违法犯罪、改善社会风气、和谐社会关系等方面产生了很大的积极作用,理应受到鼓励。特别是一些见义勇为者在帮助他人时,自己受到很大的伤害,在自身救助和生活维持上,需要很大的支出,社会理应给他们补偿,不能让他们流血又流泪。对见义勇为行为的奖励力度越大,见义勇为的行为必然会越多,社会环境也会因此变好。 

  但是,对见义勇为,要重奖,也要把奖励准确地给予该奖励的人,这样,才能让政策初衷得到实现,产生最大的政策效用。从实际情况来看,见义勇为奖准确授予并不是一件很容易的事,会受到多方面的挑战。 

  比如冒领奖项。湖北仙桃市西流河镇曾发生命案,嫌犯杀死1人后逃至蘑菇房躲藏,夏新民等5位公民迫使歹徒放下了凶器并将其扭送警方。但是,在仙桃市的见义勇为奖励中,获奖的却是居委会主任和居民小组长等人,甚至在表彰决定中出现了“奋不顾身,被歹徒砍得鲜血直流”的虚构事迹。这样的事情,之前不止一次出现。可以推断,对见义勇为的奖励力度加大,某些不义者受到的诱惑更大,见利忘义、不顾羞耻的事情更有可能发生。 

  还有可能,某些人为了获奖方便,将奖励范围作有利于自己的解释和引申。警察在非上班时间抓歹徒该不该奖励,一直存在争议。有些地方对警察的此类行为进行了奖励,但社会上质疑声很大。按照警察法的规定,警察在非工作时间,遇有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应当履行职责。也就是,在职责范围内,警察的履职是不分上下班的。警察在履职时,已有了公务范围内的保障和奖励,再用见义勇为奖去鼓励,是双重奖励,对其他公民不公平,会导致负面影响。其他公职行业也如此,如果将获奖的可能性作有利于公职人员的倾斜,奖励的目地会被扭曲。而对见义勇为的认定是公职部门,政策制定和适用上的自利倾向,不得不防。 

  也应该防止,有人作了见义勇为之事而得不到认可,流血又流泪。几年前,黑龙江佳木斯的一家建行遭遇抢劫,在该行实习的大学生徐娜勇敢地拉响了报警器,歹徒开枪射击,徐娜头部中弹,差点成了植物人。当地群众对徐娜的事迹表现出了崇高的敬意,但有关部门却迟迟不对其行为进行见义勇为认定,不给她“勇敢市民”的称号。还有,广西少年卢嬉玉,和同学一起外出游玩,同学下水嬉戏时,被卷入急流,卢奋不顾身跳下水去营救,献出了年轻的生命。事后当地有关部门却认为卢是和同学私自去郊游,救的是和自己同样违规的同学,不是见义勇为,让卢的父母不得不在南宁火车站到处求诉。这样的事情,常见于媒体报道。 

  对见义勇为的行为准确认定,及时奖励,需要相关部门积极作为。对每一例申报,要认真审查,既要准确地执行政策,又要科学地理解政策初衷,保护每一份见义勇为的热情。当然,也要防止奖励执行上的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发生上这一领域的腐败行为,更要严防重惩,因为,这对社会风气和社会环境的污染程度极深。(谢昱航)

(责任编辑:姬明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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