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需要“好人免责法”

发布时间:2011-11-27 21:11 | 来源:广州日报 2011年11月4日 第A2版 | 查看:775次

  “小悦悦事件”后,广东省社会工作委员会专门组织座谈会,探讨如何弘扬见义勇为精神。已列入深圳市2011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助人行为保护条例》,拟规定“诬赖救助人,应受到一定惩罚”。(11月3日《东方早报》)

  好事不出门,坏事传千里。一个小小的“彭宇后遗症”,能在瞬间传至千家万户,将我们精心积累下来的善美因子摧毁,让最善良的人也开始怀疑善良。同时,诬陷别人,却不用承担任何责任,在一定程度上加剧和刺激了这种“诬陷动机”,加剧了社会不良。

  此语境下,就要想办法让好人不畏惧。据了解,在美国、加拿大等很多国家,都有类似“好人免责条款”之类的司法设置,被统称为“好撒玛利亚人法”。一般规定:如果受救者认为施救者是肇事者,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证明;指控他人者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不能达到证明标准,则施救者不用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在我看来,深圳的举措,也是对国际经验的积极借鉴和主动接轨。

  用司法为好人保驾护航,让好人“好心有好报”,这才是最有力量的保护,是最公平和最有权威的呵护。只有如此,好人才能扬眉吐气。 (耿银平)

(责任编辑:李明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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