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人难做屡屡发生 如何建立好人帮扶长效机制?(2图)

发布时间:2012-01-01 00:10 | 来源:新华网 2011年12月25日 08:16:02 | 查看:1755次

  2011年12月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一位骑自行车的老人行至闹市区街头,摔倒在地一动不动,众多市民包括私家车主在一旁围观,无一人敢上前搀扶他。王建伟 摄

  背景

  见义勇为,路见不平拔刀相助本是中华民族传统道德中的常识,然而今年出现了一系列挑战社会伦理常识的事件,与5年前南京彭宇案情况类似,以至不少网友惊呼“好人难当”,伴随佛山小悦悦事件发生,反映出社会这种观念已在蔓延,一场道德危机凸显。

  本报今日刊发《一次对救人者的艰辛救助》,讲述了农民工李国方见义勇为后,生命垂危无钱医治,各方求助无果之后,只能求助萍水之交的复印店小老板。而复印店老板也正是凭着一股“见义勇为”的信念,举全家之力才将李国方从死亡边缘拉了回来。两位好人接力救助时所面临的困境让人深思。

  好人难当原因何在?留给我们哪些思考?该如何解决?近日,媒体透露,广东将修改出台见义勇为保护条例,诬告见义勇为者将被追诉法律责任,让做好人不再有“高风险”。专家表示,终结好人难当须有制度护航。

  好人难做屡屡发生

  今年9月,武汉市88岁的李大爷在离家不到100米的菜场门口迎面摔倒后,围观者无人敢上前扶他一把,终因鼻血堵塞呼吸道窒息死亡。同一天,上海一名老人在路口不慎摔倒,血流满面,但无人敢扶,最后只好叫来警察。各地此类现象已不是偶发。好人难做隐忧在持续发酵,面对摔倒的老人,伸一把手不再是助人为乐那么简单。越来越多的人担心如果没有自带摄像设备,没有旁人作证,很可能因为“说不清楚”被告上法庭,还可能会被判罚款,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类似“南京彭宇案”这样有争议的司法判决,对社会道德造成严重冲击,不少人声称改变了自己的社会认知与行为。而正是基于这样一些案例,“做不得好人、扶不起老太”才成为人们内心的阴影。

  遇到老人倒地你去扶起吗?这一个本应简单的问题却让很多受访者纠结。

  北京的一位市民告诉记者:“这些案件没出来之前,自己从来没有想过这个问题,见到老人倒地肯定会去扶,但现在犹豫多了,以后自己宁可选择报警。”持这种观点的人不在少数,可在现实中,没有社会帮扶,完全依靠警察解决问题,将大大降低救死扶伤的效率。

  道德危机还是法律缺失?

  “我能忍受别人诬陷我,但不能承担法律不公正的裁决。”来自金华遭遇“彭宇案”之痛的吴俊东这样说。他认为是法律裁决不公正导致好人难当。

  见义勇为是在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受到损害时捍卫正义的义举。然而轰动一时的彭宇案中,法官依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认为垫钱救助跌倒者就是心中有愧。道德和法律,究竟怎样在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上达成最佳平衡?

  法律与道德本应是相辅相成,共同维系这个社会的美好。但有网友认为,目前几个案子结果说明,法官显然受到整个社会道德水准的影响,因为法官判决中提到的根据是“从常理分析”,而常理分析是基于社会经验。无论司法判决是否存在争议,事后一些过激的言论也值得深思,因为从相当一部分指责当事人和法院判决的语言评判中,依然无法看到一颗宽容的心。

  有专家评价这种心态是道德饥渴的一种强烈表现。在对社会道德缺失表示痛心同时,又都希望从道德丰满的社会中获利。但人们似乎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言行、包括表达道德渴望的言辞,其实在继续恶化社会的道德气氛,而没有多少建设性价值。

  一种观点十分典型:“法律是最后的衡量标准,要是这样下去,以后谁敢去做好人?”这种观点背后的指向是,如果社会就是这样,那就不要指望我遵守道德。而这种观点的盛行又加重了道德滑坡的程度。

  但法律专家认为,见义勇为“伤不起”不仅仅是道德缺失,而往往是法律的缺位。

  立法建立好人帮扶机制

  社会问题研究专家郑升旭表示,用法律为好人撑腰壮胆,也许他们在以后做好事时,会少一些后顾之忧,也让好事变得像举手之劳一样的真正简单起来。各地已开始重视这个问题,立法建立好人帮扶机制。

  广东省深圳市法制办公室近日发布《深圳经济特区公民救助行为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最大亮点是确立了助人行为免责的原则,根据条例,救助人提供救助行为,除存在重大过失,对救助行为的后果不承担法律责任。

  为规避被救助人歪曲事实,《条例》还重点设置了举证原则:被救助人主张救助人在实施救助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造成救助不成功后果,或者认为被救助人遭遇的人身伤害是救助人造成,要求救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被救助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

  中国行为法学会副秘书长陈惊天表示,明确谁负有举证责任这一点十分重要。如果救助人负举证责任,显然将增添救助人在决定是否提供救助时的顾虑,不利于倡导社会互助的美德。而此类法律健全存在两个难题:一是不宜涉及人身权、财产权处罚;二是执行起来很难落实到位,因为发生争议的通常是证据十分缺乏的案件。

  法律人士认为,道德与法律应互相补充,根本还是要通过帮扶机制的建立来降低人们见义勇为成本,鼓励善良,遏制反咬一口的恶意。

  “法律不能对道德提出更高要求,但法律从来不排除道德,并且在根本上有助于道德的完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朱虎博士也同样认为,法律不仅是提供法官裁判的适用方式,而且具有让普通人知道该怎么做的功能。“更重要的是,救助别人带来的风险可以通过法律而得以化解,从而有助于良善社会的构建。”(记者 车辉)

  【对话叶青代表】

  应多策并举保障见义勇为

     叶青 全国人大代表 湖北省统计局副局长

  问:哪些因素使人做好事有顾虑?

  答:谁都知道要当好人,我们从小都受到这方面的教育,但具体落到自己头上,又会有这样那样的顾虑。部分人不愿当好人可能有以下原因:首先,证据难提。你说是你救了人,是别人的车撞的。然而口说无凭,警方取证又是个复杂的过程,当事人将很费心力。这导致不少人想当好人而不敢行动。其次,诚信缺失。被救者若无诚信,往往会抓住这最后一根稻草,反咬一口,恩将仇报,这最让人心寒。第三,保障不足。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还处于初级阶段,而且一些交通伤害不一定能得到补偿。这样有被救者只好通过这种不道德方式来试图抓住这最后的赔偿机会。

  问:怎样从政策、制度等层面更好地帮扶好人?

  答:首先,对见义勇为要做科学分类。现在最有争议的是抢救车祸受害者一类见义勇为行为,对救助溺水者之类见义勇为行为基本没争议。所以对这些问题进行理论分析很有必要,是认识问题基础。其次,要建立市县级见义勇为奖励基金,让好人做好事无后顾之忧,让好人放心去做好事。你做了好事,不仅有好报,还会有奖励。资金来源可考虑多个方面,如财政资金注入、社会各界慈善资金投入等。第三,对诬告者要惩之以法,仅靠道德约束不够。大家现在觉得很失望的是,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任何诬告者受到法律处罚,仅是道德上的谴责,且大都销声匿迹。因我国目前还没有这方面法规,因此,笔者建议制定见义勇为法。第四,增加技术手段保护好人。在城市大街小巷安装摄像头,不留死角,武汉正在做这方面事情。在农村,警力不足,更要在路口、街道安装摄像头,进行全面监控。在摄像头之下,好人做好事才会无所顾忌。(记者 王瑜 采写)

  【对话沃兴伟教授】

  立法保障好人获长效帮扶

  沃兴伟 北京市知名公益律师

   问:好人难当的法治原因是什么?

  答:从法律角度来看,实际没有好人和坏人的概念。法律讲究的是权利与义务。好人和坏人的称谓是从道德层面来讲的。但在法律和道德层面来看,两者有一定关系:履行了义务,甚至超出义务范围以外的事也做了,从道德层面看是好人。

  当法律没有对一种行为规定为一种义务,那么当事人做还是不做这种行为,法律不好评价,但道德和社会惯例会给予评价。

  当道德无法调整一种现象,而且这种现象又亟待解决时,法律的介入是必要的。法律一方面要规定哪些事情不能做,也就是触犯道德底线的行为要受到惩罚;另一方面要规定哪些事情要去做,也就是对于弘扬社会主流价值观的行为要进行奖赏。

  问:如何让好人流血不流泪,怎样从法律层面更好地帮扶好人?

  答:从法律角度看,我们不能给公民设置各种过多义务。那么,当有人需要帮助时,我认为应从多方面来考虑国家义务。

  像老人摔倒了,孩子出事了,国家应承担什么样的义务?国家对见义勇为的人应怎么对待?说到底,这不是当事人之间的关系问题,而是一种社会管理问题。

  从法律角度看,可考虑从国家管理层面,通过立法等多种举措更好地鼓励见义勇为,鼓励当好人做好事。

  比如物质和精神上的奖励。可重奖也可轻奖。在入党、提干、工资奖金和考公务员、上学等方面,都可体现。

  当然如果能从立法角度考虑更好地保障做好事者的权益,则是一种更为有效的保障。(记者 王瑜 采写)

  他山之石

  美国:“见危不救罪”列入刑法

  美国有两部要求和鼓励人们助人为乐的法律:《救援责任法》和《善行法案》。

  《救援责任法》规定了特殊关系人之间责任,比如消防人员、急救人员有责任救助危境中的公众,配偶间互相救援,父母子女间的救援,还有相当一部分州将此法律延伸到普通百姓,任何人需要对求助的陌生人予以协助。《善行法案》保护的是施救人员,如果施救人员在帮助他人时造成意外伤害,可免除法律诉讼。

  美国有部专门法律《好撒玛利亚人法》,是为好人做好事量身定造,避免其惹麻烦上身。好撒玛利亚人意为好心人、见义勇为者。虽在联邦和各州有各种司法变化,不过一些特点是共同的:陌生人对受伤者进行紧急医疗抢救中出现的失误,给予法律责任赦免。这种情形必须在紧急事件发生现场,而且这种救助是无偿的。

  法国:见死不救处7.5万欧元罚金

  法国《刑法典》第223条第6款规定:“任何人对一项损害、侵犯他人人身安全的重罪或轻罪,能采取个人行动或唤起救助行动、且对其本人或第三者无危险,却故意不去做的,要被处5年监禁与7.5万欧元罚金;同样,任何人对陷入危境的他人,能采取个人行动或唤起救助行动、且对其本人或第三人无危险,却故意不给予救助的,要被判处与上述同样的惩罚。”法国刑法的含义十分明确:对任何侵犯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行为要救助,同样,对陷于危境的他人必须救助,违反上述两条的都属于犯罪。

  加拿大:施救因疏忽造成伤害不担责

  “无论习惯法如何规定,自愿且不求奖励报酬的个人,不必为施救过程中因疏忽或不作为所造成的伤害承担责任。”这是加拿大安大略省2001年颁布的《见义勇为法》中的规定。

  在加拿大,制定见义勇为的相关法律是为了打消施救者担心的因施救不当而惹上官司的顾虑,以防止他们事后成为被告。

  对于加拿大各州来说,见义勇为分属不同的法律范畴。安大略省设有专门的《见义勇为法》,亚伯达省则称为《紧急医疗救助法》,还有的州见义勇为相关法规体现在《志愿者服务法》中。 (晓渔 据公开资料编辑)

(责任编辑:王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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