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治在线:吴俊东案能否类比“彭宇”案 金华中院回应两大疑问

发布时间:2012-01-05 10:34 | 来源:浙江法治在线 2011年12月08日 08:44:10 | 查看:2030次

  随着中国好人网广东公益律师团为金华吴俊东挑出维权大旗,正式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一度被类比为金华“彭宇案”的吴俊东案再次引起公众关注,也再次将金华市中级法院推到了风口浪尖。

  昨天,金华市中级法院接受本报采访,并通过本报就吴俊东一案的事实认定和判决依据,回应公众。

  到底是“做了好事”还是“出了事故”?

  2010年11月23日,金华汤井线(2公里+600米)金华市婺城区汤溪镇瀛洲村发生一起事故,一辆电动自行车翻车,骑车的两人胡启明和戴聪球夫妻二人受伤。胡66岁,戴58岁。

  就在电动自行车出事前瞬间,金华汤溪派出所的协警吴俊东驾驶一辆普通正三轮摩托车超过电动自行车。摩托车在超过几米后停下了,吴俊东回头去搀扶倒地的胡启明夫妇,而后叫来父亲,将他们送到医院治疗,并付了1000元费用。

  争议随着赔偿诉讼而至。胡启明夫妇骑着电动自行车倒地到底是怎么回事?

  胡启明和老婆戴聪球均指认是吴俊东骑三轮摩托在超车时,刮到了他们。但是吴俊东却称自己被冤枉,当时是出于好心去搀扶。

  那么谁说的是事实?谁说的可信?

  金华中院回应:

  对事故各方说法不一。但事故发生后,金华交警支队在当天分别对吴俊东、胡启明、戴聪球以及证人戴锡和作了询问笔录。

  在第一次笔录,交警问吴俊东:“你知道今天我们口头传唤你到交警队是为什么事情?”

  吴俊东答:“我知道的,因为今天中午大概12点30分左右,我驾驶鲁DK0103号正三轮摩托车在汤井线2公里+600米金华市婺城区汤溪镇瀛洲村的地方发生了交通事故,和一个骑电瓶车的发生交通事故。“随后,吴在详细叙述事情经过时,又说到:“之后我打电话给我的父亲,告诉我父亲说我出事故了,之后我父亲赶到现场,并打了报警电话。”

  胡启明在笔录中称:“吴俊东的三轮车刮到了我老婆戴聪球的膝盖;吴俊东的父亲当时同我讲,如果伤势不重就商量处理好了。”戴聪球也在笔录中称:“(吴俊东的)那辆摩托车的车厢右侧把我的左脚膝盖地方给刮到了,而且还把我从车上带了下来。”

  当时,在现场有位目击证人戴锡和。戴在笔录中陈述说,当时他正驾驶一辆小货车经过,“事故发生时,我驾驶车子就在出事故地点的后面大概100米左右远的地方“。戴说:”我看见那辆三轮车从电动自行车的左侧超过去“,“那辆三轮车的车头超过那辆电动自行车之后,电动自行车就左右摇晃了两下,然后车上的两个人和车都摔倒在地上了。而三轮车是继续往前开的。”

  事故发生后,胡启明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22天,花去医疗费4420.52元;戴聪球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28天,花去医疗费28262.76元。戴聪球的伤势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后续治疗费为8000元。

  2010年12月29日,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三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证明:认为吴俊东驾驶的鲁DK0103号普通正三轮摩托车在超越胡启明驾驶的无号牌电动自行车的过程中,是否碰撞、刮擦到无号牌电动自行车及电动自行车上乘员无法证实,因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事故成因,事故责任无法认定。

  交警队也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查拍照,事发现场道路平直、视线良好。胡启明的电动自行车经车辆技术检验,其转向、制动性能均符合安全技术标准。

  为什么要判决承担主要责任?

  胡启明、戴聪球夫妇起诉吴俊东后,一审判决吴俊东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承担本次事故原告方损失的70%,合计73580.18元。吴不服提起上诉,金华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既然事故责任无法认定,为什么还要判决吴俊东承担原告方损失的70%?

  金华中院回应:

  2002年4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3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作出裁判。”本条就是关于“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的规定。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所作出的责任认定、伤残评定确属不妥,则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

  根据以上规定,结合当事人以及目击证人的对事故的陈述,综合各个证据分析,事发时吴俊东驾驶三轮摩托车超越胡启明电动自行车的过程中,车速较快。从证人证言看,胡启明的电动自行车是在吴俊东的三轮摩托车超车过程中左右晃动了两下后侧翻的。虽交警支队未能证实两车是否发生了碰撞或刮擦,但从当时的事故场景分析,并根据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的司法原则,可以认定胡启明电动自行车翻车与吴俊东驾三轮摩托车疏忽大意超车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判定吴俊东承担70%的赔偿责任。(作者 法治在线记者 余春红)

(责任编辑:王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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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楼 江苏省无锡市2012-01-13 18:22:15 发表
匿名网友:二审除否定了一审吴未按喇叭外,其余都予认定,法院认定胡电动自行车约在公路边0.5米处行驰,而中院PPT图示电动车在离公路边1.21米处,正常吗?到底谁撞谁?谁吓谁?道交法36条、58条没修改吧?外加多了一辆来车交会,而当天12.30分交警事故现场图上无来车,法院用什么证椐否认了交警现场勘查图?到了诉讼階段,重新勘查现场的?

第2楼 江苏省无锡市2012-01-11 16:16:12 发表
匿名网友:帮助被冤枉好人,更为有意义,吳案中,确无证椐支持原告被正三轮刮擦到戴腿部致伤的诉求。仅举一例,二审判決书原审原告辨称 吳俊东未尽安全驾驶义务……吳笔录中提到,其存在“多次超车”的情况。并引用了道交法43条机动车间超车规定。¨显然“多次超车”这一事实双方无争议,证明胡的“电动自行车”具有超越吴正三轮速度的能力,在离公路中线1.79米处以此高速戴成人行驰,其害人害己的盖然性有多大?且与戴聪球大叫不要靠过来相吻合。…… 江苏mrr0510

第1楼 湖北省武汉市2012-01-09 21:16:55 发表
匿名网友:做好人、好事应该得到支持和帮助,这种支持和帮助仅在确实的好人身上,而不在于半信半疑,事实不清的情况下。请贵网尽力去帮助确定为“好人”的人,像许云鹤和吴俊东这种事实不清,模梭两可的案件,请律师团不要把资源和精力浪费在这种事情上,主观听信一方供词,硬把肇事者挂上“好人”的招牌,有借机炒作的嫌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