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戈:用慈善立法呵护捐赠热情

发布时间:2012-06-20 10:15 | 来源:公益时报网 2012年06月12日 09:34 | 查看:765次

  汶川地震极大激发了中国人的慈善热情,而一个郭美美便把这一慈善热情浇得奄奄一息。前不久一个号称世界儒商总会的机构在遭受媒体质疑后居然人去楼空。比起官办慈善组织缺乏透明度来,来历不明的社会组织浑水摸鱼、贪占善款也打击着中国民众的慈善之心。要使中国慈善活动走上良性发展之路,需要相关机构多年扎实的工作,更需要学习发达国家的通行做法,加速出台《慈善法》和《社会组织法》,跳出亦官亦民的尴尬怪圈。

  据统计,在美国有75%的美国人为慈善事业捐款,平均每个家庭捐出年收入的3%-4%。美国慈善捐赠10%来自企业,5%来自大型基金会,85%来自全国民众。而中华慈善总会每年收到的捐赠大约75%来自境外,15%来自中国的富人阶层,只有10%来自大众。

  除了本身经济实力的问题和对慈善的认识问题之外,影响中国慈善事业的两大问题,一是要求民间慈善机构必须挂靠官办组织导致民间缺乏动力;二是公民和企业对于慈善和公益组织的不信任感。解决问题的唯一出路是尽快制定相关法律。中国人从不缺乏帮助他人的习惯和热心,但这种热心需要制度和法律的引导和规范才能更好地激发出来。

  国外已有比较成熟的慈善法。1601年英国议会制定的《慈善使用法》被称作“现代慈善法的开端”,2008年英国还新颁布《慈善组织公益性指南》。法国则有《慈善发展法》。美国有关慈善的规定和条款散见于宪法、税法、公司法和雇佣法等。1913年美国税法规定,向被认可的慈善组织捐赠可以免税。税收制度是美国培育和监督慈善的主要手段,享受免税待遇的慈善机构须接受严格审查和监督。按照国外慈善法,慈善机构必须定期披露募捐的目标、活动方案以及拟开展活动与慈善组织目标的关系等。慈善组织必须要捐赠人出具有效的财务凭证,并定期公布其财务报告,公布其收入及支出等。而捐赠人也拥有知情权、监督权和建议权。

  目前,民政部门已出台《基金会信息公开办法》,正研究出台《公益慈善捐助公开指引》等政府法规。但这些并没有构成一个系统化的法律规范体系,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慈善事业的基本定位和基本原则问题。现有慈善公益体制应全方位改革,而加快慈善立法才能建立起慈善的新秩序。(作者是中央电视台《今日观察》评论员)

(责任编辑:潘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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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楼 安徽省合肥市2012-06-21 01:40:00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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