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的界定须全国统一

发布时间:2013-09-04 19:55 | 来源:东方早报 2012-09-10 02:12 | 查看:1891次

  近日,甘肃小伙刘文波在河南洛阳救出两名溺水女孩,而自己不幸溺亡。

  【社会观察】

  近日,甘肃小伙刘文波在河南洛阳救出两名溺水女孩,而自己不幸溺亡。就此事,河南省见义勇为基金会洛阳分会却明确表示,下河救人不属于当地见义勇为条例的适用范围。不能不说一句:现在有些官员的思想意识与社会共识迥然相异,且信口开河的本事大得很。

  河南省见义勇为基金会洛阳分会官员的说法,依据的是1998年出台的《河南省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保护办法》。据此办法,“见义勇为的目的必须是维护社会治安,构成的要素必须包括与犯罪分子做斗争、与重大的治安灾害做斗争”。看起来,河南省的规定与其他省市不一致,首先是增加了“维护社会治安”这六个字,而且成为认定见义勇为的前提条件,这就大大缩小了见义勇为的范畴。

  与河南相邻的河北省,有关见义勇为的法规文件出台于2004年,但连标题都与河南不一样了:《河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其中对“见义勇为”的界定是这样的:“本条例所称见义勇为,是指个人非因法定职责,为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抢险救灾、救死扶伤的行为。”

  要是刘文波是在河北省救人,那就完全符合“个人非法定职责……保护他人人身……安全,不顾个人安危,……救死扶伤的行为”。现在的情况是:舍身救人的刘文波,显然是在“错误的地方”碰上了“错误的官员”。

  到底什么是“见义勇为”?按《新华词典》上的解释:看到正义的事,就勇敢地去做。这个成语出自《论语·为政》:“见义不为,无勇也。”原文是反过来说的,意思是见到应该做的事(义)而不去做,就是“没有勇气”——这似乎指的就是那些生搬硬套法规条文的洛阳官员的行为。

  很多年来,“见义勇为”在中国已经变成了一个专有名词。好在有刚刚于今年7月出台的民政部等国务院七 部门制定的《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意见的通知》。该文件是这样定义“见义勇为”的:“公民在法定职责、法定义务之外,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挺身而出”的行为就是“见义勇为行为”。这个通知对“见义勇为行为”所下的定义,应该是当前最高层次、最为权威的界定。显而易见,河南省的规定与该通知精神完全不同。

  甘肃小伙刘文波舍己救人的行为显然完全符合上述文件中的“保护……他人的人身……安全挺身而出”的界定,而且他本人还不幸溺亡。该文件还规定了一系列“见义勇为伤亡人员抚恤补助政策”,根据刘文波的具体情况,总有一款适合他。

  在此之前,在全国发生的很多“舍己救人不幸溺亡”的事迹都已经被认定为见义勇为。譬如,22岁的河南兰考小伙孔广周在天津营救落水女子时英勇牺牲,天津市见义勇为协会将“见义勇为行为确认证明书”颁发给来津的孔广周父母。

  举出一系列的证据之后,这个案子现在可以“终审”了。以民政部等七部门制定的上述文件和河南省的“办法”的上下位排序来看,河南省对刘文波见义勇为的认定也是必须服从上级法规的。据报道,河南省见义勇为基金会秘书长郑献春已经表态,肯定地说这属于见义勇为,目前基金会正就刘文波救人事件与洛阳市人大进行沟通,争取进行抚恤,但又说,按这个规定,下河救人不在见义勇为之列。这样混乱的逻辑实在令人不敢恭维。

  上述文件明确指出:“在实践中,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仍存在政策措施不统一、补偿标准不明晰、保护措施操作性不强等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这对河南省的问题很有针对性。

  希望刘文波舍己救人的行为被早日认定为“见义勇为”,并得到应有的荣誉和待遇。

  (作者唐钧,系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研究员)

(责任编辑:曹子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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