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捐纠纷止于各方权责清晰

发布时间:2015-07-15 11:03 | 来源:中国青年报 2015年07月15日 08 版 | 查看:871次

  程芬 一审结果在笔者的意料之中。项目从“白雪人道救助行动”更名为“白雪天使基金”、“生命天使基金”,意味着救助范围的改变和募捐余款的分配约定,只要支出符合红基会宗旨和项目范围,就难以构成“挪用”。

  根据法院采信的证据,原告在2013年7月15日购买“白雪可乐”时,“白雪人道救助行动”共募集善款84万余元,而中国红基会为救治白雪共拨款145万余元。原告败诉,毫无悬念。

  这类捐赠纠纷并不少见,随着法律完善和现代慈善理念的普及,诉讼结果相差甚远。1997年,陕西省白血病少年杨尔特诉陕西省礼泉县教育局、礼泉县教育工会给付募捐款纠纷案被认为是中国首例追索捐款案。当年,被告以杨尔特名义在教育系统发倡议书募捐,后将所募集的4万多元分配给了5位求助人,其中原告得到1万元。法院认为,教育局的倡议书是为援助杨尔特这一特定主体而发出的,杨尔特是这笔捐款的合法受益人。教育局和教育工会在明知杨尔特的病仍需继续治疗、还需社会大力援助的情况下,余下的3万多元挪作他用,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据此,法院判决被告将剩余的3万余元捐款付给原告。

  当年,公益事业捐赠法和基金会管理条例还未出台,各地方也没有公益募捐的相关法律法规。这类募捐一度处于无序状态,媒体、学校、单位、个人都可以开展募捐活动,也常常因善款使用问题和病人去世余款分配纠纷而引发官司。2010年以后,湖南、江苏、上海、宁夏等多个地方颁布募捐条例或募捐许可办法,对公开募捐活动有了诸多限制。新浪微公益、腾讯乐捐月捐、支付宝公益平台等网络募捐平台,基本只对有公募资质的基金会开放。所以,象“免费午餐”、“爱心衣橱”等公益项目开展的募捐活动都会挂靠一个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借其公募资格进入网络募捐平台。“白雪可乐”正是因为取得中国红十字基金会授权,才得以在淘宝售卖虚拟产品募集善款。

  公募基金会具有公益性特征,一般救助某类人群而不是特定个人。中国红十字基金会通过协议、取得白雪授权提出善款用于同类病患的救助,是合理的处置方式。

  想要避免纠纷,就要厘清捐赠人、募捐人和受益人的权利边界。

  “自愿性”是公益性捐赠的重要原则。因此,捐赠人有权决定捐或不捐、捐多少,也可以自主选择捐赠方式和捐赠对象、指定捐赠用途。就像王帅,他可以直接向受益人个人账户付款,这在法律上被界定为“赠与”,也可以通过网络募捐平台向中国红十字基金会账户捐款,这是公益性捐赠,还能指定其捐款用于“白雪人道救助行动”。相应地,慈善组织应该尊重捐赠人的意愿,不能随意改变捐赠用途。

  知情权也是捐赠人的重要权利。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捐赠人有权向受赠人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受赠人应当如实答复。因此,王帅有权要求中国红十字基金会答复其所捐赠的12元善款的用途。但是捐赠人的知情权也有边界,基金会可以拒绝向王帅披露整个项目收支清单,除非基金会按照相关规定主动披露整个项目收支情况。

  捐赠人也有责任。包括坚守捐赠的“无偿献性”原则、确保所捐财产是可处置财产、按照协议约定兑现捐赠等。因此,索要捐赠回扣、诺而不捐之类的行为都有违规嫌疑。

  对于募捐人来说,则应遵守公益募捐的相关规定,包括取得募捐许可、尊重捐赠人意愿使用捐款、按规定公开募捐信息等。依据“取之有度”的原则,国内各个地方募捐管理制度都要求募捐人遵循事前确定的募捐期限和募捐目标。“白雪可乐”初期目标为筹集首期手术费用40万元。完成目标后志愿者团队“一鼓作气”擅自上架新产品,实际上是不合理的,也因此导致募集过多的善款而引发余款分配纠纷。 

  受益人有权处置自己的个人信息,比如白雪要求撤回募捐人对其名字及肖像的使用。受益人也有义务按捐赠用途使用善款,按照基金会管理规定提供必要的善款使用凭据。

  因此,捐赠人、受赠人、受益人等诸多利益相关方应该明晰自己的权利义务,在维护自身权利的同时也应履行相应的义务,才能避免捐赠纠纷发生。

  (作者为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公益研究院研究部副主任)

(责任编辑:曹子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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