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生救人压断肋骨成被告,专家解读—— 如何用正确姿势当“好人”

发布时间:2018-01-03 20:19 | 来源:检察日报 2017-11-27 01版 | 查看:1470次

  刘帆

  “医生心肺复苏按断老太12根肋骨被诉”,《北京青年报》11月19日报道的这则消息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事情缘于今年9月7日,沈阳一家药店医生孙先生在为昏倒在自家药店内的齐女士做心肺复苏时压断了对方12根肋骨。齐女士将孙先生告上法院,表示自己之所以在药店内昏倒并被压断肋骨是因为服用了孙先生提供的一粒药丸,需要孙先生承担全部责任。孙先生称已还原受损监控视频,监控可证其无责。

  这则消息再次引发公众对“扶不扶、救不救”的讨论和热议。善意救助不当是否要担责?如何做到敢救又会救?带着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有关专家,为你打开“做好人”的正确姿势。

  敢救还要会救

  善意无偿的紧急救护的确能够帮助突发疾病之人挽回健康甚至生命,但也容易造成伤害事故,特别是近年来“扶不扶、救不救”的话题已经成为实施紧急救护善举的“心理性障碍”。

  受访专家表示,当人们为了救助处于危险状态的他人而积极作为时,因有救助行为不当需承担法律责任的顾虑,可能会选择不予以救助。因此,国家从立法层面注重保护善良风俗,倡导社会正能量。已于今年10月1日施行、被称为“好人法”的民法总则第184条的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就是从法律层面鼓励更多人“路见危难,伸出援手”,让好人愿救且敢救。

  记者梳理发现,在民法总则出台之前,深圳、广州、杭州、北京等地已纷纷出台条例,提出善意急救可免责,为好人“撑腰”。

  “这里谈到的紧急救助,是指在紧急情况下,行为人出于善意为保护他人利益而实施的紧急行为,紧急情况主要包括发生突发事件或出现自然灾害、战争等。”云南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佴澎解释道。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也表示,善意救助他人,一定要评估好他人是否确实处于紧急状态。同时,救助人实施紧急救助的手段应当是合理的、必要的、科学的、充分的,避免主观上是善意的,但是没有实施紧急救助的专业知识或者水平不高,可能好心做了坏事。

  “当然,对于医生和普通人实施救助的要求不太一样。”刘俊海作进一步说明,“受助人也应当尽到必要的自我保护义务。如果自己没有身体的危险状态,应当赶紧告知施救人不需要帮助。”

  此外,刘俊海还建议救助人及之外的第三人应当加强自我保护意识,特别是增强证据意识,“避免流血又流泪,伤身又伤心”。

  善意施救者的责任豁免须具备三个要件

  现实中,许多人理解的“好人法”就是“好心人施救一律免责”。但受访专家表示,民法总则第184条并不意味着可以免除所有可能的责任,实际应用中应该排除特殊情况。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杨立新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善意施救者的责任豁免须具备以下要件:第一,行为人具有救助他人的善意;第二,行为人在他人处于危难或困境中时,采取了紧急救助措施;第三,善意救助者的救助行为不当,造成了被救助者的损害。具有上述三个要件,就可以依据民法总则的规定,免除善意救助者的民事责任。

  对此,佴澎补充说:“救助人的紧急救助行为是基于自愿,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见义勇为、助人为乐的行为,而不是专业救助行为;救助是发生在紧急情势之下,即受助人的人身健康等处于紧急情况需要获得立即救助。”

  刘俊海认为,“从一个具有通常智商和伦理观念的公众第三人角度来看,紧急救助行为应当符合生活常识,符合常人的思维方式,符合公序良俗,符合自然规律、科学规律。轻微过失可以免责,但有重大过错还是要承担责任。”

  佴澎表示,善意救助条款所涉及的救助行为前提是救助人自愿实施救助,若基于法定或者约定义务,或者是出于故意等非善意的目的对受助人造成损害,救助人则需承担法律责任。此外,如果救助人的见义勇为行为超过了必要限度,如救助人理应预见会对受助人造成非必要的、不应有的损害,或其损害远超过原本对受助人的损害,仍实行超限度的救助行为,那么救助人应对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出台公民行为指引助“好人法”发挥威力

  徒法不足以自行。民法总则实施已月余,但当前一些见义勇为者处境仍然尴尬,折射出“好人法”亟待充分发挥作用。

  “见义勇为具备了道德因素,本应由道德约束的问题因现实中发生的碰瓷、恶意诉讼等事件,不得不出台法律来保障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所以最关键的还是要加强公民的道德修养,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好人法’的正确宣传。”佴澎建议。

  同时,佴澎认为,在被诉的情况下,由于救助人要对自己的行为承担举证责任,见义勇为的标准若不能清楚界定,会给救助者带来不利影响。“因此,见义勇为的认定标准应利用法律进行界定。”

  由于民法总则第184条规定过于原则,刘俊海建议,尽快出台司法解释,细化相关法律规定。同时,他建议中宣部、文明办、妇联及民政部等相关部门,联合出台一些关于见义勇为、乐善好助的公民行为指引。“虽然行为指引不是法律,但是可以在技术上专业上提供必要的指导,我觉得这非常必要。”刘俊海说。

  佴澎称,见义勇为担当的是一种社会责任,政府对见义勇为者可通过设立见义勇为基金、开展见义勇为先进人物评选等方式进行表彰和奖励,让人们正确认识到现在见义勇为行为受法律保护,并受到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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