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法》:观察与新解

发布时间:2018-02-13 19:48 | 来源:公益时报 2018年01月23日 第15版 | 查看:903次

我国首部《慈善法》颁布实施已有一周年。它的诞生有着不一样的价值和意义,即我国公益慈善领域有了第一部专门法律,超越法规,这是一种进步,需要全面理解和面对。《慈善法》颁布实施的这一年,有效地推动了系列配套政策的制定和落地,也促使慈善事业的法治建设称为一个重要议题。本人通过对《慈善法》制定实施的研究和观察,发现当前较多的关注点停留在慈善信托、公开募捐等方面,但依然有较多内容亟待拓展,总结为以下几点,与大家商榷,也希望公益行业对此能够有更多实质性的关注和推动。

其一,关于“受益人”方面,应积极推动建立受益人对公益慈善服务的反馈和投诉机制。《慈善法》第一条和第六十二条都提及保护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在很长时间里,公益慈善服务大都处在助人者主动、受益人被动的情形下,并产生了圈内讨论较多的服务绑架甚至道德绑架的问题,但现代慈善应以问题为本、需求导向为基本原则,注重保护受益人的基本权益,应当有本行业的职业规范。这其中较为重要的是建立起以受益人为核心主体的公益慈善服务成效反馈和投诉机制,真正发挥受益人作为核心评价主体的作用。

其二,关于“项目管理”方面,应将其作为一种重要机制和手段存在并发展。《慈善法》第十条慈善组织的章程有了新的内容,即要求将项目管理制度明确纳入组织章程。近几年来,政府职能转型和购买服务以及公益基金会、企业社会责任的不断发展,使得项目化运作和管理成为一种重要手段,也将成为未来一段时期深度推进社会治理发展的重要选择,同时这也将成为慈善组织内部治理的重要内容。

其三,关于行业组织方面,需要更多民间性的慈善行业组织。慈善行业组织是慈善组织中的平台型、支持型和枢纽型组织,《慈善法》对其的基本定位说明,它们将在整个慈善事业发展中扮演重要角色。然而实际情况是我国的慈善总会依然带着浓重的官方色彩,因此很长一段时间里它们将处于角色游离的状态下,亟须在《慈善法》颁布实施和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的要求下,完成转型甚至重组,让慈善行业组织回归本色并发挥其至关重要的作用和价值。

其四,慈善组织应引入靠谱的法律顾问。根据《慈善法》第十章和第十一章的内容,以及此法中有关不同主体的权益问题来看,未来有关公益慈善捐赠和服务等民事调解和诉讼事件或案件可能会有所增加,慈善组织要保护好自身的基本权益,也需要在各种行为中维护公益慈善的基本社会形象,各种合作、捐赠、购买等都会以合同契约方式加以保障,因此公益慈善中法律议题的重要性也将逐步凸显。对慈善组织而言,就需要引入靠谱、有公益心、熟悉慈善运行规律的法律顾问。

其五,关于慈善财产的使用方面,在遵循原则的基础上进行安全有效的投资。《慈善法》第五十四条对于慈善组织的资金使用有了突破性明文规定,除了协议约定不能用于投资的资产外,慈善组织可以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经过决策机构(监事会和理事会)审定并符合规定要求,可以进行财产的保值、增值。也就是说,慈善组织(包括基金会、社会团体和社会服务机构)在不影响慈善行为、服务活动和项目实施的前提下,可以进行财产投资,比如最为稳妥的保本型理财等。这或许会是慈善组织很重要的自我造血办法之一,也可能会对管理费不足等问题的解决带来一些帮助。

其六,关于慈善组织减免税方面,需要更多关注和降低门槛。《慈善法》中有一些条款涉及慈善组织、捐赠人的税收优惠问题,但是整体表述较为笼统。从当前减免税的情况来看,不同主体申办减免税优惠都非常难,尤其是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因此需要在后续配套政策中关注这一问题,真正地从培育发展慈善组织、支持慈善事业的角度在税收上放低门槛,激活慈善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活力。

其七,公民慈善意识和专门慈善人才培养是根本。《慈善法》第八十八条明确学校等教育机构应将慈善文化纳入教育教学之中。这一点如能实质性落地,将对传承慈善文化和更长远地发展慈善事业极有帮助。公益慈善教育纳入教育体系值得期待。同时,鼓励高校培养慈善专业人才的内容将弥补高校教育的不足,并将催生一批高校开设和发展公益慈善相关专业,搭建专业人才培养的层次和梯队,从而推动慈善事业的规范化、专业化。

其八,社区依然将是慈善事业发展的重要落脚点。基层的慈善力量有着较强的生命力,这其中包含着对带有乡土味道的慈善文化的传承和累积。对于各类慈善组织来说,很多的慈善活动和项目也大都需要在城乡基层社区落实实施,同时也有很多社区居民自发组织但未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慈善组织,他们都在持续地默默地保存和推动着慈善的草根力量,非常值得关注、支持和引导。

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社会工作系讲师

卢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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