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和的义务论是普遍的道德底线

发布时间:2018-03-13 16:24 | 来源:中国文明网 2016-08-22 | 查看:986次

为什么赞成某些行为、反对某些行为,这是现代伦理学的中心问题——

  我们今天看很多问题、现象,归根到底都会追究到道德层面,而且越是在道德这个层面,你会发现人们越是容易激动,这涉及到一个人是好人还是坏人,或者一个制度是正义还是非正义的问题。法律问题,政治问题,生活问题,最后都涉及到善恶正邪的问题。伦理学在现代有了一个极大的转折,不再以人为中心,而是以行为为中心,不再是以价值、信仰为中心,而是以规范、义务为中心。

  这是因为,社会发生了极大的转变,由传统等级制社会进入现在的平等社会。平等社会意味着每个人都有平等的权利去追求自己所理解的幸福。不像传统的西方,唯基督教支配道德,或者像传统中国社会,儒家支配信仰体系。现代社会走向政教分离,价值多元,因为社会在走向平等,要尊重跟你一样平等的道德主体,他有自己所理解的幸福。就像密尔所说的,“只要不妨碍他人同等的自由”就行。

  有些人可能愿意过一种很高尚的生活,像古代的士大夫,有些人只追求天伦之乐就可以了,还有些人的价值追求是“我这辈子就要最大限度地赚钱,我只要不坑蒙拐骗就行了,我觉得这是我的最高目标:成为亿万富翁”。你不能说他不可以这样,也没办法去强行禁止。现代社会很难把生活趣味、追求、信仰完全统一,无论是享受还是忍受,你都不得不接受价值的分化和多元,这是现代社会的主流趋势。

  我们现在是集中于行为规范,也只有在行为规范上,方有可能建立平等的共识。各个国家的宪法、刑法的一些行为禁令,都是一样的,在行为规范上都可以建立共识。

  道德和法律毕竟不一样,有些事情法律管不了,但道德可以管,欺骗别人了就可以批评。

  道德是法律的基础,法律规范的根据是什么?怎么判断是良法是恶法?有些行为被道德或者良知所反对,根据何在?这就是现代伦理学要讨论的中心问题,不再是善、好,而是正当、义务。你的行为正当性根据何在,为什么我们要赞成某些行为,反对某些行为?这都是现代伦理学的中心问题。

  对道德根据的回答,重要的是两大派,一个是义务论,义务论认为不可杀人,不可欺诈,不可盗窃,不可奸淫(强暴),这是“四不可”,就像康德说的,是绝对的命令,是可以普遍化的。这些不需要效果来证明,它们的性质本身就可以证明,这就是义务论或者道义论。而效果论(后果论、目的论)认为要通过目的结果来证明,比如功利主义,比如完善论,这是通过结果来证明。

  在追问道德判断的根据上,我比较赞成温和的义务论,一种普遍的底线。某些基本的行为准则,如果它符合康德意义上的可普遍化原理,这个行为不光你自己可以做,其他人都可以做,这就是可普遍化原理。之所以有些行为不能普遍化,是因为它只能一些人做,如果普遍化的话,这个原则就失效了。比如欺诈,没有比被欺诈者更希望别人不欺诈的,如果所有人都欺诈,那就不会有契约、合同,甚至连欺诈都没办法实施,所以说它不可普遍化。只有一些基本的原则是可以普遍化的,而且是最底线的。(何怀宏/北京大学哲学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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