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做好事“被赔偿”是道德的败诉

发布时间:2010-01-19 01:22 | 来源:公益时报网 2010-1-11 | 查看:1659次

  ■ 刘义杰

  2008年8月21日,郑州一大学生扶起一位老太,老太当时称被撞伤腰,有多位证人称其是碰瓷,但老太称不会讹人。2009年12月28日,法院判学生赔偿老太7.9万元,并称因不能判定双方责任各负担一半。该学生希望找到目击证人,并表示再遇到类似事情会走开不再理睬。

  此报道出来后,遭到了网友们的强烈谴责,帮助他人反而遭遇“敲诈”,这类事情再三发生,引发了严重的道德危机。在笔者看来,造成这一现象的主因是法律机制的不完善,李凯强帮助老人却被判赔偿更是说明了这一点,这类道德上的模范不仅得不到法律的认可与表扬,反而在法律上遭遇败诉,无疑是道德与法律碰撞下的道德失败。二七区法院的做法有为了断案而断案,只计较机关成本,忽略社会成本之嫌。

  社会一方面呼吁民众做道德的标兵,另一方面却又不给予道德模范法律上的帮助,这不能不说是一种畸形的悖论。在上述案件中,2009年12月28日,二七区法院给李凯强下达了一份判决书中,有这样一句“调查取证认定,无法查证是由李凯强还是宋某其中一方当事人的过错而造成的,根据公平原则,法院认为,原告宋某的损失合理部分由双方各承担50%较妥。”

  在判决书中,我们可以看出此判断缺乏科学性,既然无法认定李凯强是责任人,凭什么就判决其赔偿呢?什么叫“原告宋某的损失合理部分由双方各承担50%较妥”?显然,对于此案,二七区法院是用畸形的道德扼杀正义的道德,二七区法院的做法不能不让笔者猜测,其将受伤老太作为了弱势群体,给予道德上的照顾,却忽略了李凯强是道德上的弱势群体,更需要提供帮助。

  二七区法院的盲目判决只会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使好人不再敢做好事。试想,作为社会最后保障的法律都感情用事,而不是依靠科学的依据和证据来说话,这怎么能不让社会道德彻底崩溃呢?二七区法院的判决,只会使道德成为最终的牺牲品,人人自危。

(责任编辑:孙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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