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发布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将从今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发布时间:2019-07-27 17:48 | 来源:中国文明网 2019-07-26 08:36:00 | 查看:718次

7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下文简称《条例》),将从2019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分为七章,包括:总则、文明行为基本规范、鼓励与促进、不文明行为治理、保障与监督、法律责任、附则。

  执行公务活动也要遵守文明行为规范 

  《条例》中对执行公务、公共场所、公共环境卫生、日常生活、家庭生活、中小学生文明习惯养成、乘车驾驶行路、旅游、纪念英雄烈士、医疗、上网、服务等多个方面,对个人和有关单位的文明行为准则提出了较为全面和较高标准的要求。对国家机关、国家工作人员、社会公众人物等群体提出了更高层次的要求。

  《条例》明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活动中,应着装整洁规范;平等对待服务对象;使用文明规范用语,语气平和、态度和蔼;按照规定主动出示工作证件或者其他执行公务证件,亮明身份;不拒绝、不推诿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等。

  此外,《条例》还对文明就医作了规定,如“尊重医学规律和医务人员,配合开展诊疗活动,不得侮辱、谩骂、威胁、殴打、挟持医务人员;通过合法途径处理医疗纠纷,不得在医疗场所聚众闹事”。

  对医务人员开展诊疗服务的行为,《条例》规定“医务人员应当言语文明,对患者实行人文关怀,加强与患者沟通交流,遵守医学伦理道德,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和隐私权,为患者保守医疗秘密和健康隐私,维护患者合法权益;尊重患者被救治的权利,不歧视患者”。

  设置重点治理清单 重点关注十项不文明行为 

  《条例》重点围绕日常生活中的普遍行为,一方面以正面倡导的形式作出规范,经过梳理后,按照行为类型和行业类别规定了文明行为基本规范、鼓励和促进的文明行为;另一方面对一些行为作出禁止性规范,既涵盖了不属于违法行为的不文明行为,也包括了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在条例中一并进行了重申。同时列出重点治理不文明行为清单,对目前普遍存在的、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社会关注度高的不文明行为作出回应,作出禁止性规定并设定处罚。

  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商请,6月11日至17日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协调开展全区重点治理不文明行为民意调查工作,自治区文明办组织开展了“全区重点治理不文明行为清单问卷调查”。截至6月17日24时,本次问卷调查共收到来自全区社会各界有效问卷129419份,提出意见、建议2000多条。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根据上述调查结果,同时根据立法技术,对条例草案中部分不文明行为表述进行整合提炼。

  《条例》中重点治理的十项不文明行为有:(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垃圾;(二)在公共场所争吵谩骂、大声喧哗;(三)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四)超过噪声标准使用喇叭音响、餐饮场所午间夜间猜码划拳、夜间违法施工造成噪声扰民;(五)随意张贴、喷涂广告;(六)在旅游景区景点乱刻乱画;(七)违法摆摊设点、占道经营;(八)商品销售或者提供服务有以次充好、缺斤少两等欺诈行为;(九)在城市违法携带犬只户外活动;(十)行人、非机动车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不按照规定通行,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不按照规定避让行人。

  “高铁霸座”“车闹”将被记入当事人个人信用信息

  针对高铁霸座、恶意逃票、扒阻车门、车闹等铁路旅客不文明行为,《条例》根据立法权限,借鉴外省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的相关规定,增加不文明行为人个人信用信息记录和惩戒的规定。

  在《条例》第六十三条设两款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将按照本条例规定作出的处罚决定,作为当事人个人信用信息予以记录。”“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严重不文明行为人和屡次实施不文明行为人暂时停止提供服务或者限制其接受服务。”

  同时在法律责任第六十九条中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强占他人座位不听劝阻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条例》根据不文明行为的类型,与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衔接,对相关法律法规已规定处罚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相关法律法规未规定处罚的行为,如故意丢弃、毁坏或者非法占有共享交通工具及相关设施,乱涂、乱画、乱刻,随意张贴、喷涂广告,在城市携犬出户未采取束犬绳(链)牵领等安全措施,未及时清理犬只在户外产生的排泄物等等,明确规定为禁止行为,并设置了相应处罚。

  《条例》体现“以诫为主” 可以“以役代罚”

  为创新社会治理方式,体现“以诫为主”的精神,建立了“以役代罚”制度,《条例》表明,违法行为人可以向行政主管部门自愿申请参加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相关的社会服务,经认定可以依法减免罚款处罚。

  《条例》第六章第七十二条规定:“因不文明行为受到罚款处罚的,行为人可以向行政执法部门申请参加社会服务,经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同意并完成相应社会服务的,可以减免罚款。” (来源:广西新闻网 记者 冼妍杏 实习生 李海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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