涂建华:慈善要发展必须立法封杀恣意钻营

发布时间:2010-03-13 09:04 | 来源:公益时报网 2010-03-08 | 查看:1836次

  ■ 涂建华

  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陆续制定、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救灾捐赠管理暂行办法》、《中国慈善事业发展指导纲要(2006-2010年)》等涉及慈善事业捐赠与社团管理方面的政策法规,保障慈善事业运行的法律框架初步形成。

   但从总体上看,我国慈善事业还处于初级阶段,还存在不少影响、干扰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问题和现象,亟待规范。

    1. “诈捐”与“赖捐”频发

  在公众心中,慈善是一项能够赢得社会普遍认同与好感的义举,正因为如此,一些企业与个人视慈善为免费的广告,借机大肆宣传炒作,事前“承诺”、事后“赖账”,将公益慈善事业当作欺世盗名、沽名钓誉的“杯具”。

  2008年被视为中国慈善元年。这一年我国重大自然灾害频发,特别是南方冰雪灾害和512汶川大地震,激发了全民慈善,创造了全年捐赠达1070亿元的奇迹。然而,与踊跃捐赠、慷慨解囊形成巨大反差的是一些企业和个人假慈善之名而行不义之事,向灾区大开空头支票,对承诺的捐赠“口惠而实不至”。

  由于诈捐、赖捐的主角往往都是社会名流,在丑闻曝光之前,他们长时间的担当着公众的精神偶像与道德楷模,因而对社会与公众所造成的打击与伤害同样非比寻常。名人捐赠客观上充当的是社会良知的代言人和热心慈善的带头人,其行为责任超出了自然人、普通人的一般范畴,他们既可能引人向善从善,也可能教人耍奸使滑。因此,诈捐者、赖捐者毁掉的不只是自己的声誉,还有社会公众寄附在他们身上的某种信仰与追求。

    2. “避捐”与“薄捐”盛行

  2009年我国GDP已超越德国接近日本,但就慈善事业的规模而言,全国每年募集到的慈善款物仅仅约合50亿元人民币(无特大自然灾难的正常年份)。中国人均GDP与美国相差38倍,而我国人均慈善捐款数额与美国则相差7300倍。有一项调查表明,国内工商注册登记的企业有90%从未参与过捐赠。而据上海慈善机构的统计,近十年来,上海参加慈善捐赠的企业仅占本市登记注册企业的1%左右。面对数千万庞大的贫困人口和巨大的社会救助需求,国内许多企业与富人对慈善的态度是冷眼旁观,避而不捐。与之相反,他们表现出来的鲜明特征是,斗富、炫耀、攀比之风愈演愈烈。长沙街头某女明星做秀烤羊肉串,竟然被一个老板以17888元的天价买走;某茶乡推出“龙井王”竞拍活动,一两茶叶被某富商以2万元买走;被称为“奢侈节”的国际顶级私人物品展2005年首次登陆中国,三天便成交2.5亿元,2006年更是翻了一番,短短四天成交5亿元。在全球金融危机背景下,世界企业家都在压缩开支,小心蜗居以度“寒冬”。唯有中国富豪逆势而上,一举赶超财大气粗的美国,为中国在世界顶级消费品市场赢得亚军。一方面是奢侈品消费世界第二,另一方面是贫困人口世界第二,二者并存于我们这个社会,着实令人羞愧。

  如果说避捐是一种无声的冷漠,那么代表薄捐的“一元论、十元论”则是公开的推脱责任,是为富不仁者精心包装的托辞。

  3. “吃捐”与“骗捐”难禁

  由于缺乏完善的法规制度,许多公益慈善组织的程序不透明、管理制度不规范、监督机制不健全,一些慈善机构浑水摸鱼、借灾敛财,导致整个行业公信力的下降。

  滥用慈善的另一形式是恶意透支公众善心的“骗捐”。在人流集中的公共区域,经常可见成群结队的小孩、老人,甚至青壮年,他们以各种情形乞讨路资、饭钱、学费、医药费……这其中更多的是被称为“职业乞丐”的骗捐者,他们在轻易骗取人们的同情和资助之时,也让公众的同情心在一次次的上当受骗之后变得迟钝和麻木,久而久之,使人们在怀疑和排斥中形成冷漠的心理定势。

  目前,我国慈善事业正处于一个关键发展时期,随着经济的持续发展与国力的显著增强、社会管理体制改革逐步深入、人民生活水平及精神文明建设逐步提高,发展慈善事业已经具备了重要的经济、物质、文化和社会基础。但是由于上述问题的存在,阻碍了社会财富的第三次分配,导致慈善的号召力、公信力下降,强化了贫富悬殊对社会心理的负面影响。

  要改变上述状况,建议从四个方面着手,并不懈推进:

    (一)完善法律法规,依法护善。

  公益慈善事业代表的是社会爱心与良知,频频发生的“诈捐门、慈善秀”是对公益慈善事业的亵渎。然而无一例外的是,无论事件如何令人震惊,无论媒体与公众如何激愤,事件的主角全都逍遥法外,始作俑者既没收到法院传票,也没收到行政罚单,既不用公开帐目以正清白,也不用发布声明以正视听,甚至自始至终连一声道歉都没有。很显然,是现行不健全的制度给他们提供了操作的空间与游戏的缝隙。是含混疏漏的条款让他们看出了破绽,他们虽然践踏了道德底线,却未曾逾越法律的红线,因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对号入座,有法可依,从严惩治的法规已经刻不容缓。

  要制定明确的法律条款,对诈捐、赖捐、吃捐、骗捐等危害慈善事业的行为进行定性定责,用制度规范和引导慈善行为,封杀恣意钻营的空间,堵塞任意胡为的缝隙,让慈善回归它的本意。要积极推动地方制定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规章制度,努力形成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多层次的法律框架体系,还慈善一个纯净的天地。

    (二)培育慈善文化,以德扬善。

  在推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过程中,法律制度建设和文化道德建设相互依存,法律的效率来自外在,而文化道德的效力源于内心。毋庸讳言,这些年我国经济发展的硬指标大大领先于道德文化发展的软指标,在市场竞争与丛林法则的双重挤压下,一些杀出重围的胜利者与成功者在掌握巨大的社会财富之后,以征服者的眼光和心态看待世界,导致最基础的社会正义感弱化,其中一些人事不关己,冷漠无情,物欲横流,公德沦丧。因而重树以义为利的价值观、弘扬乐善好施的济世观、培育扶危助困的慈善观,是矫正和繁荣我国慈善事业的必由之路。

  为此,政府要从创建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将慈善文化建设纳入社会主义思想道德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部署和规划中来,责无旁贷地积极引导和广泛宣传。要特别重视大众传媒在舆论导向上的重要作用,大力宣传公益慈善、奉献社会的良好风尚,激励人们以更大的热忱投身慈善事业,让慈善成为一种美誉,实现全社会以善待善、以善带善的愿景。要以新的财富观与荣辱观置换和取代一些富人的价值观,同时也要转变“慈善应由富人去做”的错误观念,从发达国家的捐赠结构与成功经验看,恰恰因为有亿万升斗小民的共同参与,慈善事业才得以蓬勃壮大。

    (三)强化税制杠杆,以税促善。

  政府是管理社会财富均衡的重要管理者与平衡者,政府在设计和架构社会公益慈善制度时,要善于用政策鼓励和引导慈善事业的发展,特别是在税制税种税率的设定上,要善于应用并强化税制杠杆,调控社会财富的合理流向与分配。同时还应尽快部署研究开征遗产税、赠与税乃至特别消费税等重大议题,利用税制税收的政策导向,鼓励富人积极参与慈善公益事业,扩大捐赠资金量,以税促善,激发各类主体的捐赠积极性,促进慈善事业的快速发展。

    (四)建立阳光机制,以信行善。

  目前我国慈善事业的公示和监管体系尚未完全建立,慈善机构的公信力和效率不高,公益慈善基金的运行监管还存在隐患。因此,要进一步规范捐赠资金的调度纪律,完善慈善机构及慈善项目的运与管理,对社会捐赠的资金物品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渠道接收、保管、下拔、使用。要大力推进慈善组织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逐步推行决策、执行和监督三权分离的运行机制,建立规范、公开的财务管理制度,捐赠款物使用的反馈机制和公示制度。推动慈善组织制定行业规则和行业标准,加强行业监督,形成行业自律机制。推动第三方评估机制建设,全面提高慈善组织公信力,保障公益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作者为全国人大代表、重庆隆鑫集团董事长)

(责任编辑:孙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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