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如何传递“正能量”

发布时间:2019-10-19 20:54 | 来源:中国法院网 2013-01-22 15:19:36 | 查看:946次

  当前,我国正出于深刻的社会转型时期,社会利益冲突加大,社会意识日益多元化,各种失信无良行为大量发生,并呈逐步增加和复杂化趋势。近年来,毒奶粉、地沟油、小悦悦事件、老人倒地无人敢扶等道德滑坡现象层出不穷。新形势、新情况,对人民法院的司法工作提出了新要求,也引起了人们的反思:司法如何传递“正能量”促进社会道德建设?

  司法实践中,每一起具体案件的事实认定和价值评判,都会明确或潜在地受制于一定的司法理念或司法取向。司法的作用不仅仅限于司法过程,限于具体当事人的定分止争,而且还具有强烈的社会示范和延伸功能,即通过司法个案的审理和裁决,缓冲社会矛盾并修复社会关系,进而在整个社会惩恶扬善,伸张公平正义。司法具有行为评价、价值引导的功能,如果司法不能很好地呵护人们的诚信、善良行为,那么谁会去做好事呢?谁会诚实守信呢?谁又会去见义勇为呢?那样将是社会莫大的悲哀,也将是司法莫大的悲哀。

  以扶助倒地老人事件为例:当摔倒在地的老人坚持说自己是被扶助者撞到的、而扶助者坚持说他是无辜者的时候,而又没有其他证据加以佐证而导致案情难以查清的时候,法官判案不能简单地出于“公平”考虑,采取“和稀泥”的做法,对扶助者和倒地老人双方各打五十大板让他们各自承担50%的责任。这样一种简单的处理方式,会让做好事者吃亏。从证据角度看,扶助者究竟是否撞倒老人者,在原、被告双方均没有确实证据加以说明时,法官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原则,恪守“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原则。如果被扶助的老人没有充分、确凿证据证明是扶助者实施了侵权行为,那么其将承担败诉风险。司法结果是一种行为风向标,人们会根据裁判结果预期自己的行为结果。当司法漠视扶助者正当权利的保护时,当好心助人者被判决承担赔偿责任时,损害的不仅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有法律的公平性和权威性,还将使人们失去对法治信仰。无论从道德实践还是法律实践,无论从短期来看还是长期来看,这都是弊大于利的。

  当前,司法要加大对严重破坏社会诚信行为的惩罚力度,增加失德无信行为的违法成本,强化法律制裁效果。司法不但要惩恶,更要扬善,呵护人们的善心善行,在是非判断上更多地体现对诚信的尊重,在各种复杂的是非和事实中明辨诚信和失信行为,并对诚信、行善行为加以保护,对失信无良行为予以否定评价和法律制裁,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上更贴近社会公众的一般性生活经验,从而使司法裁判做到既合法合规,又合情合理。

  弱者需要帮助,但是不能以牺牲公平作为代价。在美国,有一项《好撒玛利亚人法》的法律专门用来保护好心人,它的目的是为了能使好心人帮助他人的这种美德和行为得到法律保护,做了好事不至于反而惹祸上身被告上法庭。美国的司法经验告诉我们,对于那些既没有法定义务也没有约定义务而是出于内心的道德要求而无偿对他人进行帮助或救助的行为,不仅在道德上要给予充分的保护,而且要在司法上也要有充分的保障,司法机关要尽力查明真相,千万不能把“没撞就不会扶”、“没肇事就不会垫付医药费”作为证据,只有这样才能弘扬助人为乐的精神,才能促进社会和谐有序。

  “要想让好人不沉默,除了良心和道德支持外,更要给好人以司法支撑。”司法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也是保障社会诚信的重要手段,有着终局的裁判性和强制力,引导着社会价值趋向。司法要传递“正能量”,要让社会形成互助友爱的和谐氛围,就必须加强呵护人们的善良行为和诚信行为,严厉打击诬陷行为,用法律的手段提高人们的道德水平。当前,人民法院要坚持能动司法理念,践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坚持“不能让守诚信者受损、不能让违反诚信者受益”的原则,注意社会影响,惩恶扬善,引导人们树立诚信的价值观,弘扬社会良知和美德,在个案处理时要力争取得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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