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不文明行为不道歉或公开播放相关视频

发布时间:2020-01-09 14:27 | 来源:南方都市报 2020年01月02日 GA08版 | 查看:771次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深圳经济特区文明行为条例》(表决稿),高峰时段地铁设立优车厢规定被删除

南都讯 记者张小玲 扰乱航空器、车辆、船舶等公共交通工具秩序,受到行政处罚的,公共交通运营单位可以在处罚生效之日起六个月至二年内,不为行为人提供优惠服务,或者限制其通过电子方式购票。深圳市人大常委会近日表决通过《深圳经济特区文明行为条例》(表决稿),高峰时段地铁设立优先车厢规定被删除。

对不文明行为拒不道歉

公共场所将播放相关视频

2019年12月31日召开的深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37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深圳经济特区文明行为条例》(表决稿)。2012年深圳出台的《深圳经济特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是全国第一部促进文明行为的地方性法规。深圳的城市文明建设和公民道德建设也面临许多新的任务和新的挑战。例如,《促进条例》对市民文明行为规范规定不具体,对不文明行为列举不全面;又如,不文明的现象也在随着时间变化而变化,条例列举比较突出的现象现在已经不是很突出,如公共场所吸烟,有些当时没有提到的行为现在成为需要重点治理的不文明行为,如共享单车乱停放问题,文明上网问题等。

修订后的《深圳经济特区文明行为条例》主要有建立公共政策价值导向评估制度、年度文明行为规范实施主题制度、不文明行为重点治理清单制度、城市文明建设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制度、行政处罚+批评教育制度、新市民文明行为规范教育制度等。《文明行为条例》规定:“执法机关在依法处罚违法行为人的不文明行为时,应当同时对违法行为人进行批评教育。”

在《文明行为条例》中,一是赋予车站、机场、码头、公园、商场、酒店等公共场所的工作人员对其场所内的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的权力,不听从劝阻妨碍公共秩序的,可以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二是赋予有关经营单位和服务活动组织者对于在公共场所内实施不文明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且不听劝阻的,可以拒绝为行为人提供相关服务的权力。

《文明行为条例》还规定,对于在公共场所内实施不文明行为,且不听从劝阻妨碍公共秩序的,公安机关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对行为人给予处罚。另外,“对拒不道歉,且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执法机关可以将违法行为视频资料在有关媒体或者场所播放,直至违法行为人依照前款规定道歉。”

违法行为人采取适应的限制措施

条例还对违法行为人采取适应的限制措施,规定:“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扰乱航空器、车辆、船舶等公共交通工具秩序,受到行政处罚的,公共交通运营单位可以在处罚生效之日起六个月至二年内,不为行为人提供优惠服务,或者限制其通过电子方式购票。”

另外,相关文明行为规范实施责任单位存在有关规定情形的,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可以约谈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公开道歉或者予以公开谴责,且自责令公开道歉或者予以公开谴责之日起连续两届不得参加文明单位评选;已经获得文明单位称号的,取消其称号。

有意见提出,在高峰时段地铁设立优先车厢供残疾人、未成年人及女性使用,在实践中难以操作。在本条例中,已经就设立优先座椅进行了规定,有需要的人士可以使用,再在此基础上设立优先车厢的必要性尚需进一步论证。因此,《深圳经济特区文明行为条例》(表决稿)中删除了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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