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好心送伤者半路撞死人 万人争论是否担责

发布时间:2010-08-18 23:03 | 来源:腾讯网 2010年07月22日04:30 | 查看:486次

  据新华社电(记者关俏俏、白志强、宿传义)新疆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对一起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案件作出事故责任认定:肇事司机陈某负全部责任。一个多月前,陈某因救助一名被烫伤孩子,在赶往医院途中不慎将一位骑自行车的路人撞死。事故责任认定结果引起社会关注,近六万网民就肇事司机该承担什么责任进行议论。

  ■缘由

  6月20日18时40分左右,住在乌鲁木齐市北京路某小区的陈某驾车前往父母家,不想,轿车刚驶出小区就被一位怀抱孩子的妇女拦住,她哭诉孩子被烫伤急需救治,可一时拦不下出租车。眼看孩子痛得嚎哭,陈某便让她们上了车。急于把孩子送到医院,陈某开足马力……仅驶出300米,汽车就撞了骑自行车的路人温某。车祸发生后,现场群众拨打急救和报警电话。然而,温某由于伤势过重,在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警方将陈某带回交警队接受处理。根据交通安全法,警方认为陈某主要存在两项交通违法行为:一,事故发生路段北京路规定最高时速不得超过60公里,而自治区交通科研所鉴定结果显示,陈某肇事时的行驶速度为每小时70公里,属于超速行驶,违反了交通标志限速的规定。二,事故发生地点是一个交叉十字路口,车辆要遵循相关让行、优先通行的原则。交警对事故现场勘查认定,事故发生时,骑自行车人进入路口,作为机动车应让在路口通行的非机动车优先通行。陈某没做到这一点。

  车祸发生后,陈某一再表示自己当时是出于好心,紧急送烫伤孩子去医院救治,才导致这场车祸。

  ■调查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交警大队开展周密调查,并通过新闻媒体发布信息:紧急寻找陈某曾经救助的人。6月21日上午,警方找到了那位妇女。经过了解,意外事故发生时,具体情况确实如陈某所说。警方又找到事故现场的一位目击证人,其证词也与陈某和那位妇女说的情形一致。

  车祸发生后第8天,肇事司机陈某的孩子降生,警方经考虑决定对其采取取保候审。

  乌鲁木齐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针对这一特殊交通事故反复研究,最终认定肇事司机陈某负全部责任。对此,陈某的父亲陈庆山怎么也想不通:儿子为了救助他人,一时心急不慎发生交通事故,如今赔钱不说,还惹上了牢狱之灾……“儿子才三十来岁,人生的路还很长,一旦承担了刑事责任,被判上一两年,就要一生背负这个污点……”陈庆山说。“但对死者家属我们确实怀有万分歉意,不管经济压力再大,我们都会尽最大努力赔偿到位。”

  陈某表示理解。“这事不能怪别人,救人归救人,救人也要遵守交通规则。倘若我再稳重一点,再成熟一点,就不会发生这个事故。”

  ■思考

  “因为救人不慎撞死路人责任自负”的讯息传到互联网上,国内近六万网民对此发表评论,其中九成以上认为,应该对陈某从轻处理。也有一些市民和网民认为,毕竟是陈某的过失导致温某死亡,在肯定陈某善良动机的同时,必须维护法律尊严,判肇事司机负全责没有错。

  记者注意到,网上还有第三种意见:被陈某救助的当事人应当共同承担责任。对此,陈家父子不同意。“那对母女并不是乌鲁木齐人,她们来新疆打工,本来就不容易,现在因为孩子烫伤要付出一大笔医药费,如果再要她们共同承担经济赔偿,无疑是雪上加霜。”陈庆山说。

  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科科长关建奇说,从道德层面来说,肇事者陈某救人的出发点是好的,但不能因为救人而无视他人生命。“对救助他人的行为,要大力提倡和鼓励,但在实施救助过程中,应遵守法律法规及确保安全、合理、合情,如果为了救助而违反相关法律规章,就可能造成不必要的更大损害,最终导致救助行为的失败。”

(责任编辑:左浩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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